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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节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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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俗璋凇#�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归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例如,美国海关在对日本产卡车的驾驶室和底盘进行分类时,把它从“部件”类归到“装配车辆”类,其进口税率就相应的从4%提高到25%。又如,美国对一般的打字机进口不征关税,但将它归类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开征35%的进口关税。(3)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海关估价制度原本是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它经常被用做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商品的价格可以有许多种确定办法,如成交价、外国价、估算价等等。不同计价方法得出的进口商品价格高低不同,有的还相距甚远。海关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进行估价,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美国售价制是指美国对与其本国商品竞争激烈的进口商品(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按美国售价(即美国产品在国内自由上市时的批发价格)征收关税,使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已在1981年废止了这种估价制度。(4)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即对进口商品设置繁琐复杂的查验程序,故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挫伤进口商的进口积极性,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一些国家甚至改变进口关道,即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例如,1982年10月,为了限制日本等主要出口国向法国出口录像机,法国政府规定所有录像机进口必须到普瓦蒂埃海关接受检查,同时还规定了特别繁杂的海关手续,对所有伴随文件都要彻底检查,每个包装箱都要打开,认真校对录像机序号,查看使用说明书是否法文,检查是否所报原产地生产等等。普瓦蒂埃是个距法国北部港口几百英里的内地小镇,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难以应付大量堆积如山的待进口的录像机。原先一卡车录像机一个上午就可以检查完,而在普瓦蒂埃却要花2—3个月,结果有力地限制了录像机进入法国市场。进口量从原来的每月6。4万台下降至每月不足1万台。

    6。进口押金制度(AdvancedDepositSystem)

    它又称为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同时,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附加税。所以,进口押金制度能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又如,20世纪80—90年代,芬兰、新西兰、巴西等国也实行这种措施。巴西规定,进口商必须按进口商品船上交货价格缴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进口。

    7。最低限价(MinimumorFloorPrice)和禁止进口(ProhibitiveImport)

    最低限价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低于这个标准的,就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了每千克52美元的最低限价,低于这个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这样,一国便可有效地抵制低价商品进口或以此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市场。又如,欧共体为保护其农产品而制定的“闸门价”(sluicegateprice);美国为抵制欧洲、日本等国的低价钢材及其制品的进口,在1977年制定实施了启动价格(triggerpricemechani*;TPM),都是一种最低限价制。

    禁止进口是进口限制的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便直接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仍以欧共体为例。1973年3月,欧共体决定自1975年3月15日起,禁止3千克以上的牛肉罐头及牛肉下水罐头从欧共体以外进口。一般而言,在正常的经贸活动中,禁止进口的极端措施不宜贸然采用,因为这极可能引发对方国家的相应报复,从而酿成愈演愈烈的贸易战,这对双方的贸易发展都无好处。至于一个国家也可能因政治原因而实施贸易禁运,这即使在冷战后的今天也屡见不鲜,则又另当别论。

    8。国内税(InternalTaxes)

    国内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任何国家对进口商品不仅要征收关税,还要征收各种国内税。

    在征收国内税时,对国内外产品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以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美国、日本和瑞士对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

    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属于一国政府,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权限,通常不受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约束,因此,把国内税用做贸易限制的壁垒,会比关税更灵活和更隐蔽。

    9。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Monopoly)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也称国营贸易,是指对外贸易中的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

    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烟酒、农产品、武器、石油四大类。

    10。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物法案》是最为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凡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是国外生产的就称外国货。以后又做了修改,规定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有损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该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

    11。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

    原产地(ORIGIN)其原意是指来源或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与生产地有关的某一货物的经济国籍。具体讲,是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该货物的来源地,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原产地通常是以国家(地区)为界定范围的,即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指的是其原产于某一个国家(地区),而不是指原产于这个国家中具体的哪一个省、市、县或者城镇。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具有“唯一性”。即任何货物无论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经历了几个国家,但根据原产地规则,其原产地只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可能既是A国原产又是B国原产,否则将导致货物原产地判定的混乱,给国际贸易的统计、贸易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范,与加工贸易密切相关。原产地规则在进行国别贸易统计、实施最惠国待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实行政府采购等贸易措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东京签署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及D1、D2、D3三个附约。在以后的关贸总协定和WTO中,继续完善相关内容,最终签署了《原产地规则协议》。从狭义上来说,就一个国家而言,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有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它由一国政府及其主管原产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颁布,并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和对外贸易政策加以调整。从广义上来说,就世界范围而言,原产地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由于各个国家原产地规则的不尽一致,特别是在判定含进口成分货物原产地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有时也会出现按不同国家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判定同一货物,而得出其原产地不同的结论。这也正是世界贸易组织将制定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原因所在。

    为了既能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又能有效地利用外资;既能缓解贸易摩擦,又能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加快与国际原产地规则接轨的步伐,我国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第一部有关出口贸易原产地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原产地规则》),并于1992年3月8日颁布,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产地规则》是我国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于1992年4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下简称《加工工序清单》)。《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加工工序清单》对《原产地规则》中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于1992年5月1日与《原产地规则》同时实施。

    12。农业的特殊保护措施

    (1)特殊保障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对那些已经遵守关税化的产品限制进口,以防止进口量激增和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

    使用特别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该产品必须已经经历了关税化过程;②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③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

    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机制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进口数量剧增时的“数量触发”;二是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时的“价格触发”。触发方式不同,征收的附加关税方式和水平也不同。数量触发根据市场准入机会和进口量变化幅度确定。市场准入机会以近三年实际进口量占国内消费的比例计算(即根据自给率情况)。数量触发水平是实际进口同前两年平均进口量的比例。价格触发是根据实际进口价格与基期参照价格的差额来确定的。如果实际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并且差额较大,就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

    (2)国内支持措施。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不同类别的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农业协议文本中,并没有这些通俗性叫法)。

    “绿箱”政策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第一,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着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第二,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

    “黄箱”政策是WTO《农业协定》中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要求各成员对它们进行削减。“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第一,价格支持;第二,营销贷款;第三,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第四,牲畜数量补贴;第五,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第六,对贷款的补贴。

    “蓝箱”政策措施是价格支持的特例,是指在实行价格补贴时,以农民控制生产数量为前提。“蓝箱”政策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义务,但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第一,是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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