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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节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1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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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南德集团于1991年8月在天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人民币。

    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经济政策,南德集团前期贷款陆续到期,被告人牟其中为偿还债务,与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何君(在逃)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以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当何君在武汉联系到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下称湖北轻工)后,牟其中即指使姚红、牟臣持其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到武汉与何君具体商谈开证事宜。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货物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下称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的远期信用证。1995年9月以后,牟其中先后又开出27单信用证。

    据查实,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期间,南德集团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手段,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80137530美元。

    法庭认为,被告单位南德集团及其法人代表牟其中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达6。2亿余元,并造成了2。9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明知无货物进口,却在被告人牟其中的指使下直接参与信用证诈骗,严重地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上列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牟其中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其余系从犯。被告人姚红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揭发同案被告人重大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重要线索,可减轻处罚。武汉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思考:作为银行,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思考与练习】

    1。2002年1月在我国正式登记注册的a公司向b公司(美国公司)和c公司(德国公司)发价,表明欲与对方签订向其提供某种货物的销售合同。发价后,a公司发现此种货物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发生上涨,随即向b公司、c公司发出撤销发价的通知。b公司与c公司均拒绝撤销。b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此种撤销违反国际惯例;c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发价一经发出便对发价人有法定约束力,因而发价是不能撤销的。

    请问:a公司应依据哪些法规与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

    2。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笔1万吨一号小麦的销售合同,价格为200美元/吨,从订立合同到交付货物,市场价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货时一号小麦的价格是100美元/吨,且经检验卖方交付的并不是一号小麦,而是二号小麦,当时二号小麦的价格是80美元/吨。根据有关规定,买方可作出何种选择?

    3。什么是提单?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提单的分类在实践中有何意义?

    4。什么是班轮运输?其特点有哪些?

    5。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6。我国海运有哪几种基本险别?各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什么不同?

    7。国外一家开证行在接到我方议付行寄的单证后,开证申请人的公司因意外原因倒闭。开证行便以申请人公司倒闭为由拒付,并将单证寄回议付行。你认为开证行应当拒付吗?

    8。由于信用证也存在风险,于是有一业务员便钟情于保理方式,他认为只有保理方式才是最稳妥的收汇方式。你认为他的认识误区在哪里?

    9。什么是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0。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cif出口合同时,应掌握哪些基本环节?

25。1 包销、代理与寄售() 
【引子】贸易方式(trade patterns)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在国际贸易中,除了要把握交易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条件外,还应该了解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市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特别是在当代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灵活运用各种贸易方式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包销、代理与寄售,都是出口商与进口地商人(中间商)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用进口地中间商的销售渠道,向用户企业销售商品的贸易方式。

    25。1。1 包销

    1。包销的含义和一般做法

    包销,是指出口商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授予该经销商。有时作为对等条件,经销商承诺不经营其他来源的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通过包销协议,双方建立起一种稳定的长期的买卖关系,而具体的每一笔交易,则以包销协议为基础,另行订立买卖合同。

    包销的一般做法

    2。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本身不是买卖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般交易条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对协议双方的规定。明确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包销商应自筹资金买断商品,并自负盈亏进行销售。

    (2)对包销商品、地区和期限的规定。协议应规定包销商品的种类或型号,并对包销商享有经营权的地理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规定。

    (3)对专营权的规定。专营权包括*权和专买权。前者指出口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向包销地区内的其他客户出售包销商品;后者指包销商承诺只向协议出口方购买该项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购买同类商品或者竞争『性』的替代商品。其中*权是包销协议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区别于一般经销协议的主要条件。

    (4)对包销商责任的规定。一般在协议中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包销商必须向出口商承购的最低数量或金额,也有的包销协议对此不作规定。

    (5)对包销商品的价格和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定。包销商品的价格可以一次『性』规定,也可以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按市场行情商定。一般交易条件是指适合于协议期间每一笔交易的条件,如支付方式、检验索赔、保险,以及不可抗力等交易条件,可在包销协议中予以规定,以简化日后买卖合同的内容。

    (6)对广告宣传和费用负担的规定。

    3。包销方式的应用

    对出口商来说,采用包销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包销商的资金和销售能力,在特定的区域建立一个稳定发展的市场。对包销商来说,由于取得了*权,因而在指定商品的销售中处于有利的地位,避免了多头竞争而导致降价减盈的局面。故其有较高的经营积极『性』,能在广告促销和售后服务中做较多的投入。

    由于包销是包销商买断商品后再自行销售,所以包销商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和承担销售风险。若包销商资金不足或缺乏销售能力,则有可能形成“包而不销”。因此,对出口商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包销商是成功地采用包销方式的关键所在,而提供适销商品则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

    25。1。2 代理

    1。代理的含义和一般做法

    代理,是指出口商(即委托人)授权进口商(即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向其他中间商或用户销售其产品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常见做法。代理人以委托人支付的佣金为代理业务的报酬,不享有所代理的商品的所有权,不用对委托人支付所代理商品的货款,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也不能擅自改变委托人规定的交易条件。

    代理的一般做法

    2。代理的种类

    在具体运用代理方式时,可根据出口供货商对代理人授予的经营权限,将代理人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三种类型。

    (1)总代理。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区域的全权代表,他既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商事活动,也可以代表委托人从事一些非商务活动。在商务活动方面,总代理享有委托人(仅限于出口生产企业)授予的、在规定期限和规定地区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分销权,该地区内其他中间商经营该指定商品都须到总代理处进货,委托人不再直接向该地区销售,也不再在该地区指定任何其他代理人。

    (2)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区之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进行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商务活动的代理人。除了在商品的所有权、经营风险、决定商品交易条件等方面有差别外,独家代理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与包销相同,即独家代理享有委托人(限于出口生产企业或享有商标专用权商业企业)授予的、在规定期限和规定地区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即使委托人因特殊需要直接同该地区的个别客户进行了交易,一般也须向独家代理支付一定的佣金。

    (3)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为佣金代理,是指不享有专营权的代理,而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代理与独家代理完全相同。委托人对一般代理通常不做过多的要求,只要代理人有销售指定商品的积极『性』,能满足委托人对代理人条件的一般要求即可。因此,委托人在同一地区内,可以通过授权同时指定多个一般代理。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一般代理在完成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要根据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方法向委托人索要佣金。

    3。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是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代理商品交易活动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契约,也是委托人将一定的经营权授予代理人的凭证。代理协议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协议双方的规定。代理协议除应写明协议双方的名称与地址外,还应特别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委托与被委托的代销关系;代理人在为委托人代销商品时不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对委托人能否按合同规定履约也不负责任,他一般只按其代销货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2)对代理商品、地区和期限的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中,应明确说明代理销售的商品的类别和型号。独家代理还必须明确其业务的地理范围、有效期限及最低成交额。若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到这个最低标准,委托人可以要求终止代理协议。

    (3)对代理人权限的规定。对代理人权限的不同规定,是一般代理协议与独家代理协议的唯一区别。一般代理协议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代理期限和代理地区内保留与买主直接成交的权利,即代理人不享有专营权。独家代理协议则规定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专营权,其具体规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协议中规定委托人在代理期限与代理地区内绝对不能越过代理人同买主直接成交,即代理人享有绝对代理权;另一种则规定委托人保留同买主直接成交的权利,但即使交易未经过代理人,委托人仍须对其支付佣金,即代理人享有有限绝对代理权。

    (4)对佣金条款的规定。佣金条款是代理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这个条款里,应对计算佣金的基础、佣金率、支付佣金的方法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5)对代理人责任的规定。代理人对代理商品的宣传与商标保护负有责任,并要向委托人提供各种有关资料及商情报告,以使委托人了解当地市场情况和代理人的工作业绩。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负责或双方分摊。

    4。代理的使用

    出口商委托代理人销售商品,主要是利用代理商熟悉销售地市场、有广泛的销售渠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代理人的商誉对商品的销售乃至出口企业的形象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选择一个代理商,不仅仅着眼于他的销售能力,也应重视代理商已有的商誉。

    当前,国际市场上有不少跨国公司进入了销售代理的领域,如何借助跨国公司的良好信誉去开拓市场,对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25。1。3 寄售

    1。寄售的含义和一般做法

    寄售(consignment),是指由寄售人(consignor)先将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国外当地代销商(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代为销售的一种交易方式。货物销售后,由代售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后,将所余货款通过银行汇付寄售人。从销售方式来看,寄售是一种先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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