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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甘地-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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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的英文能应付他的顾客就可以了。最后,他们学习英文的结果是,其中两个学生具备了获得较多收入的能力。    
    我觉得那次的会议结果还算圆满。我记得,那次会议还决定了以后,有可能的话,每月开一次这样的会。总体上说,后来这种会都按计划召开了,会上大家还自由地交换意见。经过几次这样的会议后,我有了很大收获。凡是当时住在比勒陀利亚的印度人,没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每一个人的情况我都非常熟悉。因此,有了对这些情况的了解,我就去见比勒陀利亚的英国监督官员贾科布斯·戴·韦特先生。他对印度人的处境很同情,但他没有什么势力,影响不大。但是他答应尽力帮助我们,还让我需要的时候随时去找他。    
    于是我便写信给铁路当局,告诉他们,只根据他们自己的规章,禁止印度人搭乘头、二等车厢等等旅行限制是对印度人不公正的待遇。铁路当局书面答复我说,此后,印度人只要是服装符合标准的,都可以买头、二等车票。这种言辞的修饰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谁的服装才算“符合标准”,决定权仍然操于站长手中。    
    这位英国监督官把一些有关印度人事务的文件给我看。铁布赛以前也给我看过类似的文件。我从这些文件里得悉,那些从奥兰治自由邦被驱逐出境的印度人受到了如何凶残暴虐的对待。    
    总之,在比勒陀利亚居留期间,我得以就德兰士瓦和奥兰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研究。我那时还未料到这一研究后来对我会有那么大的作用。我本来打算年底或更早一些就回到印度去,如果那件案子年前可以结束的话。然而,上帝对我却另有安排。    
    


第2部·南非生活“苦力”原来如此

    关于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兰治自由邦的情况,在这里作充分描述无疑是不合适的。如果有人对此感兴趣,我建议他读一读我写的《南非非暴力抵抗运动史》。我仅在此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根据1888年或者更早的时候所订立的一部特别的法律,生活在奥兰治自由邦的所有印度人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生活下去,那就只能在旅馆做招待员或者干一些类似的待遇低下的工作。做生意的都被赶走了,所得到的仅仅是一点象征性的赔偿。为此他们向当局递交了请愿书,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1885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部非常严酷的法律,1886年又略作修改。根据这部修订了的法律,所有印度人到德兰士瓦都得交纳三英镑的人头税,除非在特别划给他们居住的地区内。他们不得拥有私有土地,即使在划定的居住区内,他们实际上也没有土地的私有权,当然就更别说选举权了,而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那部为亚洲人而制定的特殊的法律,同时其它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对他们也同样有效。根据这些法律,凡有色人种、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没有许可证,不得在晚上九时以后出门。尤其是这最后一项规定,对印度人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因为在相同情况下,作为一种优待,凡被认为是"阿拉伯人"的人,则可以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这样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谁不能享受优待完全取决于警察的喜好。因为我常常在夜间和柯兹先生外出散步,并且很少在十时以前回家,所以这两项规定对我是一个艰难的考验。我在想,如果警察把我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柯兹先生比我还关心这个问题。按规定,做主人的可以发许可证给他的仆人,柯兹先生也曾经给他的黑人仆人发过通行证,但他能发给我吗?即使我想要一张通行证,并且柯兹先生也愿意发给我,但他却不能这么干,因为这是犯法的。于是柯兹先生或者他的一些朋友便带我到当地的检察长克劳斯博士那里,一经交谈才知道,原来我们还是校友呢。于是,我把需要一张通行证以便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件事告诉了他,他对我表示同情,但并没有下令发给我通行证,而是给了我一封信,这封信授权我在任何时候出门,警察都不得干涉。因此每次出门的时候,我身上总是带着这封信。也许只是个意外,我从来没有用过这封信。 因为这件事,我和克劳斯博士成为了不错的朋友,他常邀请我去他住的地方,出于礼貌,我偶尔也去拜访一下。在那里,通过他的介绍使我得以认识他的哥哥——一位富有传奇色彩的约翰内斯堡检察官。在波耳战争期间,他因密谋刺杀一名英国军官而被军事法庭判处七年徒刑,同时还被禁止从事律师业务。战争结束以后,他得以获释并恢复了名誉,又重新获准在德兰士瓦当律师。    
    这些关系在我后来的公众生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且为我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另外,关于使用人行道的规定,在我身上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那时我常常要经过总统大街到一块空旷的地方去散步。克鲁泽总统的房子就在这条街上,那是一栋非常朴素、不惹人注意的建筑物,没有花园,同周围房子没有什么差别。相比之下,比勒陀利亚有很多百万富翁的房子要豪华得多,并且四周都是花园。克鲁泽总统的俭朴的确是有口皆碑的,只有在你看到一名警察在门前放哨时,才会让你联想到它是某某官员的房子。这里站岗的警察常常轮班调换,通常我总是沿着人行道静静地走过他们身边。结果有一次,一个警察没有发出任何警告,甚至并没有让我离开人行道,便一把将我推开,接着把我打到街上,这使我非常吃惊。就在我还没有来得及责问他的行为时,正巧柯兹先生骑马走过这里,他招呼我说:    
    “甘地,我全都看见了。如果你到法庭里控告这个人,我将乐意做你的见证人。你受到这样粗暴的殴打,我觉得非常遗憾。”    
    “你不必为此难过,”我说道,“这个可怜的人知道什么呢? 在他看来,每一个有色人种全都一样。毫无疑问,他对待黑人和对待我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已立志不为任何个人的疾苦打官司,所以我不打算控告他。”    
    “你就是这样的一个人,”柯兹先生说,“你可要考虑清楚,像这种人我们必须给他一点教训才行。”于是他把这个警察叫过来交谈了一会儿,因为警察是波耳人,他们讲荷兰话,谈些什么我听不懂。不过看得出来,柯兹先生是在训斥他。接着他过来向我道歉。我觉得没什么必要的,因为我已经宽恕他了。    
    不过从那以后,我再也不走这条马路了。因为总会有别的人来接替这个警察的工作,他们并不一定知道曾经发生过的事情,所以没人能保证他们还会不会干出同样的事来。因此我完全没有必要再吃一次不必要的亏。于是我挑选了另一条路散步。    
    从这件事上加深了我对印度侨民的感情。我就这些条例所产生的问题会见了英国监督官,然后便和他们研究是否在必要时就这一类的案子进行一次控诉。因为我对印度侨民艰苦的生活状况作过深入的研究,不但收集到很多材料,听了很多谈话,而且经过了亲身的体验。我清楚地意识到南非不是一个有自尊心的印度人所能够生活得了的国家,如何才能转变这种状况,便越来越成为我操心的问题了。    
    然而当时我的主要任务则是关注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    
    


第2部·南非生活做案子的准备工作

    我在比勒陀利亚住了一年,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历。在这里,我有了见习公众事务的机会,并且获得了一些工作能力。在这里,我深深领悟到宗教的思想对于我实在是一种活跃的力量,我的宗教精神变成了一种动力。在这里,我得到了律师业务的真正知识。我深信,一个资历尚浅的律师,只有在一个富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里才能学到真正的知识,而且可以学到避免失败的方法。总之,我获得了律师成功的秘诀,也是在这里。    
    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不算小,诉讼的目标是4万英镑。因为它是关于商业交易的,所以里面涉及许多琐碎的账目问题。原告有一部分要求是根据已经交付的期票,另一部分是根据对方交付期票的特别承诺。被告的辩护是说这些期票不是用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而且缺乏充分的理由。这个微妙的案子涉及到无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延聘了最有才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因此我有一个很好的机会研究他们的工作。我所负责的工作是,给律师准备原告的案由和挑选一些有助于他的事实。我因此得以有机会到我所准备的材料有多少是律师所采纳的,又有多少是被舍弃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律师所准备的材料究竟哪些被法律顾问所采用,这种工作对我熟悉律师业务的确是非常有帮助的。我认为这种准备工作会提高我的理解力和运用材料的能力。    
    我对这个案子有着极为浓厚的兴趣。我对它的确投入了我的全部精力。我把关于这种商业行为的所有文件都研究了一遍。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极有才干的人,而且他对我绝对信任,这使我在工作中得到了很多便利条件。我参考了不少的书籍,以便对材料作出详细的分析,同时我还对簿记学进行了相当的研究。我的翻译技能也有了很大提高,因为来往信件大部分是古遮拉特文,需要翻译为英文。    
    正如我已经在前面提到过的,虽然我对宗教问题和公众工作都有着浓厚的兴趣,也常常分出一部分时间花在这些事务上,但这却不是我当时主要的任务。我主要的任务还是为这件案子做好准备工作。我必需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研究法律书籍,必要时查考法律案例。结果,我对于这件案子的了解,恐怕超过了原告和被告,因为双方的文件都在我一个人手里。    
    我回想起宾卡特先生的话,他说事实只占法律的四分之三。这种说法后来被南非著名的律师李昂纳先生的做法充分地证实了。在我所经办的一件案子里,我发现我的当事人的理由虽然是充足的,法律却似乎不利于他。我不知所措,便去征求李昂纳先生的意见。他也认为案情复杂而又困难,想了一会儿,他突然说道:“甘地,我知道怎么办了:如果我们能特别留意一个案子的事实方面,法律自身也会注意到的。让我们好好研究一下这件案子的事实吧。”说完,他叫我进一步研究案子,然后再去找他。我回来把事实重新推敲了一番,仿佛发现了一个新的天地,而且无意中我还找到了一件和这个案子非常类似的南非旧案例。我非常高兴,去找李昂纳先生,把我的发现告诉了他。“这就对了,”他说道,“我们一定可以胜诉。但是,我们要静待法官公正的判决。”    
    当我在准备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的时候,我还不能充分理解事实竟有那么大的作用。事实就是真理,我们只要依附了真理,法律自然就会来帮助我们了。我知道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事实方面是极为有力的,法律方面当然也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我也知道,长时间拖下去的官司往往会使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蒙受巨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同归于尽,而他们彼此都是亲戚,又是同乡。没有人知道这件案子要到什么时候才能了结。如果让它继续在法庭里争个究竟,它可能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如果可能的话,双方都希望立即了结这个案子。    
    我去见铁布赛,劝他去找人仲裁,以解决这件案子。我建议他去见他的法律顾问。我向他提议,如果双方对这个仲裁人都能充分信任的话,请他出来公断,一切纠纷是可以迅速获得解决的。因为律师的费用高涨,当事人虽然都是大商人,也经受不起这么庞大的支出。律师们承办到有利可图的案子,宁愿放弃其他的案子而专注于此。而两大商团因为这件案子占据了他们过多的注意力,使得他们连做别的事情的时间都没有了。同时双方都不肯相让,相互间的恶感也在上升,结果是两败俱伤。我对于这种职业感到厌恶。双方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当然是各自找寻法律根据来支持他们的当事人。我也是第一次看到胜诉的一方永远收不回来因此而花费的一切代价。根据诉讼费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固定的费用范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实际费用则高得多。这是我所不希望看到的。我认为我的责任是尽最大努力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后,铁布赛总算同意了我的建议。经双方同意,选定了一个仲裁人。双方在他面前申述案子,结果达达·阿布杜拉获胜。    
    然而这样的结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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