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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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以毛为首的一个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有人作了一首八行押韵诗,归纳了这一政治制度的正确功能:
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诀,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①换句话说,应该有公民和基层干部的参与,但必须牢牢保持在集中控制之下。
1956年4月25日,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以《论十大关系》
为题所作的讲话,无疑是他1949年以后所发表的六个最主要讲话之一,而且是他有关行政哲学的两三项最富权威的论述之一。以我之见,即使毛在报告中所阐述的经济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起草者的报告中引伸出来的,也始终是真实的。这点下文还要谈到。
对讲话第五部分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必须放在全文中,从全文看来,他最重要的主张是,任何政策目标的片面和教条地追求都属自我拆台。
因此,如果你真的想发展重工业的话,你就不能忽视轻工业和农业;而要在内地建设新的工业中心,你就应该合理利用沿海地区现有的工业。对于我们这里所要关心的问题,毛以类似辩证法的推理方式说: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就目前的情况看,我认为需要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眼下地方的权力太有限,这不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①归根结底,毛继续强调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内聚力与效率的极端重要性,而且重视在规定范围内的分散和基层的积极性。在总结《论十大关系》
第五部分的内容时,他声明:
必须有充分的积极性和充分的独立性……自然,我们在同时也必须告诉下面的同志不能乱 ① 《工作方法六十条》,载于《毛泽东思想万岁》(附录)第34 页 (S。施拉姆译;也可见杰罗姆·陈编:
《毛泽东的文章与目录》,第68—69 页)。 ① 这里的引文来自1967—1969 年红卫兵整理的毛讲话版本,见S。施拉姆:《毛泽东同人民的谈话:谈话 和信件 (1956—1971)》第71—72 页。(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 卷,1977 年版,第275 页。——译者)来,必须谨慎从事。能够统一的,他们应当统一……不能统一的……也不应强求统一。两个积极性总比只有一个要好得多……简言之,地方应当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这有利于我们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②我所引用的是非官方文本,官方的版本中对集权的强调更加强烈。关于这一点,新的文本增加了这样的话:“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①在毛逝世三个月之后,《论十大关系》的官方文本出版。虽然此时不同版本强调内容的不同已非常清楚,但因当时缺乏有关资料来源以及对于这一关键版本编辑过程的信息,我们不可能评价版本之间的差别有什么意义。的确,一些观察家认为当时加上的新的段落是伪造的。随后出版的信息使我们得以澄清这些问题。
这篇讲话详细谈及我们所关心的统治方式,它是第一次试图确定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1956年2月到3月的一个半月间,毛泽东在一些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陪同下,听取了一大批经济部门的汇报。1956年4月25日,他总结了他自己对于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结果的理解;5月2日,在最高国务会议召开前,他修改了他的讲话,重申了他讲话的实质内容。官方的版本是那两次讲话结合而成的。②尽管毛一直强调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但他在1956年最为关切的是扩大地方的权威,因为他当时考虑的是现存的集权程度已经达到自我拆台的地步。1956年4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还有另外一个讲话,他说:“下级与上级的关系就像是老鼠见了猫一样。好像魂都吓跑了,许多事情不敢说。”
①但是,有效的中央集权怎样与“适当”的地方权力相结合呢?以毛的观 ② 施拉姆:《毛泽东同人民的谈话》第73 页。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 卷,1977 年版,第277 页。— —译者) ① 《毛泽东选集》英文版第5 卷,第294 页。 (《毛泽东选集》第5 卷,人民出版社1977 年版,第276 页。——译者) ② 4 月25 日讲话在当时只在党内高级干部中传达;1965 年12 月,《论十大关系》传达到了县及相当于县 级的干部。这个讲话标明的日期是4 月25 日,但实际上却是1956 年5 月2 日讲话的版本。后一次因为要 对非党群众传达,所以就可以理解在处理诸如与苏联的关系等各种 问题时,变得不那么明确和强硬。(举 例说,在公布“百花齐放”的口号时,毛在5 月2 日实际上脱离了他4 月份的立场,但那一段将在后一章 论述的谈话就没有收入1965 年12 月 的文本中。)红卫兵以《论十大关系》为题重印的是毛在5 月2 日讲 话的删节本,这个版本在70 年代被翻译到西方。只是到了1975 年7 月,在邓小平的建议下,这两次讲话 才被结合起来成为官方版本。编辑工作是在邓的领导下由胡乔木做的。在当时经毛的同意在党内传 达, 只是到1976 年12 月才公开出版。根据这些事实,我在讲话刚一披露就写的那篇文章的题目 (S。施拉姆:
“华主席编辑毛的文学遗产:‘论十大关系’”,载《中国季刊》第69 卷 '1977 年3 月号')现在看来有 点可笑了。上面注释中的所有信息均来自《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第 243—245 页) (下文简称:“1981 年决议·注释本”),这本书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这个机构专门负责 出版毛泽东(也包括其他领导人如刘少奇、周恩来和邓小平)著作,其权威性是无疑的。这本书公开出版 的版本比最初在1983 年出现的内部版本内容稍微丰富,因而 也就受到青睐。关于“论十大关系”这篇文 章,有关的段落实际上是一致的。 ① 《毛泽东思想万岁》(1969 年)第35 页;《毛泽东思想杂录》(1949—1968)第30 页。点看,这个问题与纵向的双重领导有不解之缘(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2章)。这在《论十大关系》第五部分中明确提了出来:
现在几十只手插到地方,使地方的事情不好办。……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厅局联成一线,天天给厅局下命令。这些命令虽然党中央不知道、国务院不知道,但都说是中央来的,给地方压力很大。……这种情况,必须纠正。……我们希望中央各部要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
中央的部门可以分成两类。有一类,它们的领导可以一直管到企业,它们设在地方的管理机构和企业由地方进行监督;有一类,它们的任务是提出指导方针,制订工业规划,事情要靠地方办,要由地方去处理。②上面引文中的最后一段,是关于1956—1957年所采取的政策,即在中央各部仅仅保留对大型或重要企业、特别是重工业领域的企业的直接控制。而把其他的工商业企业交给地方去搞(见《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3章)。这种结果所形成的复杂模式一直是许多研究者研究的对象。20年以前,弗朗兹·舒尔曼对他所谓“分权模式Ⅰ”和“分权模式Ⅱ”所作的划分至今仍不失其价值。“分权模式Ⅰ”指将决策权转给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掌握,而“分权模式Ⅱ”意味着将权力下放给某些下级或地方行政机构。他把陈云看成是第一种模式的倡导者,这种模式将把中国引向南斯拉夫式的经济道路。毛泽东和刘少奇则是第二种模式的支持者。然而,他发现,陈云的方法是集权模①式、分权模式Ⅰ和分权模式Ⅱ的“矛盾”组合。
哈里·哈丁用六重标准来研究这一问题,同样得出结论说,1957年秋季八届三中全会所采纳的政策 (实际上是由陈云起草的)是一个“折衷主义”
②方案,是集权与分权的结合。事实上,这样一个矛盾的或“折衷”的方案反映了当时各个领导层中每一个人的特点,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强调的重点不一。舒尔曼又进一步说,在“大跃进”年代,这项在“真正的对立统一体”
中结合集权与民主的政策,是由“一般政策推动的集中和特殊政策推动的分③散”所组成。明确地说,他这里称作“一般政策推动”基本上是指毛在1953年顺口溜中的“大权”;“特殊政策推动”(或产生这种推动力的权利)相当于“小权”。
1958年1月31日,毛泽东修订了《工作方法六十条》,这一指示实际上为大跃进制订了蓝图。在这个指示的第28条,第一次摘录了1953年的那首顺口溜,然后做了如下解释:
“大权独揽”是一句成语,习惯上往往指的是个人独断。我们借用这句话,指的却是主要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用以反对分散主义。难道大权可以分揽吗?……所谓“各方去办”,不是说由党员径直去办,而是一定要经过党员在国家机关中、在企业中、在合作社中、在人民团体中、在文化教育机关中,同非党员接触、商量、研究,对不妥当的部分加 ② 这一文本基于中国官方文本,在翻译出版的《毛选》第5 卷第293 页。但翻译在有些地方有所修改,使 用了S。施拉姆在《毛泽东同人民的谈话》第72 页中的词语。 (参见《毛泽东选集》中文版第5 卷,1977 年版,第275—276 页。——译者) ① 弗朗兹·舒尔曼:《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第167—175、196—198 页。 ② 哈里·哈丁:《组织中国:官僚问题(1949—1976)》第107—115、175—182 页。舒尔曼和 哈丁都是 根据关于陈的观点的第二手材料;陈云自己的话现在可以在尼古拉斯·拉迪和肯尼思·利伯撒尔编的《陈 云的中国发展战略:一种非毛主义的选择》一书中见到。 ③ 舒尔曼:《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第86—87 页。以修改,然后大家通过,方才去办。 ①我们将会看到,这段文字既是为了处理上下级关系,也是为了强调党的协调作用。毛有意强调“大权独揽”这个流行的格言与“独断”一词之间的对比关系。按他的说法,独断通常表示个人的专断或独裁决策。这再次表明,他没有在强调需要强有力的集权统治方面退缩——或者说他在实践中努力贯彻这种思想。
那么,这种集权怎样与基层真正的、意义重大的“小权”(虽然是下级权力)结合呢?主要是通过党的协调作用来实现的,主要的内容毛在 1953年顺口溜的评论中已经提到。虽然他在这里没有使用“一元化”的字眼,但他在这里所强调的东西是他的思想核心。“一元化”意为“一体化”,“使之坚如磐石”、“使之成为一元论者”,这在延安时期他的统治哲学中已大②部分成型。在1956年4月的讲话中,他回忆延安时期,为了对付根据地过于分散和地方闹独立的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性”(从俄语partiinost翻译而来)的决议,“实行一元化”,他接着说,“但保留了大量的自主权”。③1958年,毛对于1953年顺口溜的评论中,指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长制已经名声扫地。在人们所见到的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中,他认为“集体领导④与个人作用相结合”,等同于“党委与第一书记相结合”。这可以看作是毛对延安时期所理解的一元论领导的重新肯定,是作为反对高岗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提出来的。对于高岗来说,一元化非常接近于“铁板一块”的意思,按他的观点,铁板一块模式的组织暗含的是,诸如工厂之类的每一个实体都只能向外部某个权威负责,这个权威在实际中就意味着北京相应的部。作为与这一权威保持联系的代表,工厂厂长在自己的工厂内部也就必须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按照毛的观点,一元化领导不仅仅要在中央一级实行,而且也要在地方实行。甚至“小权”也不能没有领导而乱来。毛的观点在50年代末期是流行观点。一元化的领导的代表只能是各级党委。毛明确提出,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党的控制首先是原则问题的决定,然后是督察这些原则的执行情况。
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进一步讨论,我们最好是放一放,在研究大跃进时期毛整个的政治和经济策略以后,再回过头来讨论。现在,要完成对于统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