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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世界近代前期经济史-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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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年,朱元璋为了加强田赋征收,先后在浙江、江苏、安徽、湖广、 

  江西、福建等地建立粮长制。凡是交纳赋税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建立一 

  个粮区。设粮长一人,副职数名。由官府命大地主充当粮长,其职责是:按 

  官府委托,根据黄册和鱼鳞册规定,负责区内田粮催征、征收、解运等事宜。 

  因此,粮长是代官吏向农民征税和直接压迫剥削农民的工具。 

       第二、徭役。明代广泛推行徭役制度。所谓徭役,就是指明代政府强迫 

  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明代有三大徭役,即里甲正役、杂役、均徭役。 

       首先,里甲正役。大明律规定,里甲按户数组成,以邻近110户组成一 

  里,一里10甲,每甲10户,从110户中选田地多者10户充当里长。每甲推 

  一人当甲首。实行黄册制后,里甲人户都列在黄册中。当官府征派差役时, 

  里甲凭黄册进行征派。每年由里长带领一甲10户到官府应役。里长和甲首的 

  职责是:管理本里人丁地产事务,协助官府拘捕逃犯,按明律规定到指定衙 

  门听候差遣,按惯例办理上贡物料、支付官府一年的杂泛费用,含祭祀、营 

  造、宴飨、馈赠等。所以,里甲役是明代统治者对里甲百姓的一种剥削。 

                                                                         ① 

       其次,杂役,又称“杂泛”,明史称:“上命非时曰杂役”。具体说, 

  杂役,指的是那些由官府强迫民户承担各种非经常性的、临时的地方差役。 

  杂役的形式有:砍薪、抬柴、修路、修河、修仓、筑城、运料、站铺、祗候、 

  禁子、库子、门子、仓夫、皂隶、铺兵、驿夫等种。除杂役以外,明代官府 

  还征派库物料、光禄寺厨料、太常寺牲口料、甲丁库颜料等物品。明代中叶 

  以后,政治腐败,赋税加重,农民负担杂役也日益增多。 

       再次,均徭。所谓均徭,就是指明代官府按照民户丁粮多少征派的各种 

  经常性的杂役。明朝各级政府衙门所征派的差役、折价、力差、银差等,都 

  是均徭。所谓差役,就是指民户轮流为官府当差使。折价,是指利用粮钱等 

  实物代替徭役。力差,就是役户亲自承担的力役。其主要形式有狱卒、库子、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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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手、长夫、马夫、祗候、铺兵、官驿夫等。至于银差,通常是指役户利用 

交纳银两代替差役。银差的形式有马匹、草料、柴薪、岁贡、牌坊、斋夫、 

膳夫折价等种。明朝中叶实行一条鞭后,将力差改为银差,然后又将银差并 

入田赋之中。另外的一种均徭,就是民壮,这是明代经常性杂役之一,它由 

官府从乡民中选派,专供各级官府充当差遣、拘捕、传递文书等杂役。公元 

1566年以后,明政府采取向役户征派银两,由官府进行招募的办法。明代的 

均徭,主要是根据人丁和田户多寡,将人户按里甲分为上中下三等,10年轮 

换一次,其征派原则是:等级高的派重差役,等级低的派轻差役。由于明代 

政治腐败,富户经常利用银物贿赂官吏,逃避重差役。 

     第三,一条鞭法。明代中叶以后,由于明王朝政治腐败,贵族地主兼并 

土地加剧,勾结粮长里甲营私舞弊,破坏赋役制度,使黄册和鱼鳞图册,无 

法作为官府征收赋役的依据,造成赋役不均,财政收入减少,农民负担加重, 

棄田逃避赋役,导致了明政府的财政危机。明封建政权为了摆脱财政危机, 

实行赋役改革,并根据张居正的倡议,于公元1567—1572年,推行一条鞭法。 

所谓一条鞭法,就是指将所有各种赋役合并起来,实行计亩征银,把徭役杂 

税和夏税秋粮两税合而为一,由地方官吏征收解运的一种赋役制度。这是明 

代赋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一条鞭法与旧式赋役制度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一条鞭法实行计亩征税,一律征银。旧式赋役制度,采取田赋两税制(夏 

税和秋粮),以征米麦本色为主,同时征收钱钞 (即折色)。二是一条鞭法 

将各种赋役种类合并为一,将力差改为官府雇役。旧式赋役制度,分为力差 

和银差,弊端多,役户负担重。三是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官收官解,即委派地 

方官吏直接负责赋役征收。旧式赋役制则实行民征民解,即由粮长里长负责 

征解赋役事务。实行一条鞭法后,统一了赋役制度,减轻了农民一些赋役负 

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明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实行一条鞭 

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与缺点。如赋役中未规定征税总额,造成农民 

每年负担不同;官吏变相横征暴敛,增加农民负担;出现了小条鞭,即政府 

的额外课派和私征现象。所以,明代的一条鞭赋役制不是一种很完善的赋役 

制度。 

     第四,是加派赋役制度。明代末期,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官田制度破坏, 

农民破产,贵族地主偷漏赋役,导致了明王朝政府财政收入锐减,造成了社 

会经济危机。明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收入,加重赋役剥削,推行了田赋加派、 

杂税加派、地方私派等制度。公元1550年,明代嘉靖政府为筹军响,推行了 

田赋加派制度,主要是向农民加派辽响、剿响、练响,其目的是向农民搜括 

财物。明政府除了推行三响加派赋役外,还实行加派杂税制度,主要是向人 

民征收有关盐课、卫所屯田银、优免丁粮银、督抚公费银、关税、马夫祗候 

银、平粜仓谷银、房产税契银、典当铺酌分银、抽扣工食银等。与此同时, 

有些地区还实行私派,主要是明朝政府军兵向地方州、县和百姓私派粮食、 

豆米、骡马、军马、麻袋、钢铁锅等物资。由于赋役剥削加重,民不聊生。 



     (2)封建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 

     明代是一个封建专制国家,实行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制。在封建土地所有 

制下,地主利用土地和地租等手段残酷地剥削农民,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农 

民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不同于欧洲和亚洲等国家的土 

地所有制,它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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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明代封建土地,按其所有权特征,可分为官田 

  和民田两大类。每一类土地占有形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官田的形式和特征 

                                                                ① 

        “官田,官之田也,国家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这是指明代封 

  建国家所占有的、由王朝政府征收地租赋税的土地。官田的基本特征是封建 

  国家所有,严禁私人买卖。官田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还官田。所谓还官田,就是指皇帝赐田又复归于官的田地。明代初 

  期,朱元璋一度对其亲戚赐以官田,以代替常禄,1392年,朱元璋为了控制 

  与支配土地,恢复俸禄制,令功臣勋戚将原赐田还官。 

       二是没官田。这是指由于犯罪或死亡户绝等诸多原因而没收入官的田 

  地。如明初张士诚因犯抗击明军统一江南之罪,其田被没入官。 

       三是断入官田。这是指有些田户,由于争讼纠纷,其来历不明的,按大 

  明律规定应列入官的田地。其重要特点是按律判其争讼的部分列入官田。因 

  此,它与没官田的籍没全部家产有重大的区别。 

       四是庄田,又称皇庄。所谓庄田,一般是指属于具有特殊社会地位身分 

  的皇帝、后妃、未出藩亲王、已出藩亲王及公主、外戚、宦官、公侯伯勋臣、 

  寺院主持人的庄田。这种庄田具有强烈的封建贵族和封建特权的性质。除皇 

  庄外,明代各类庄田都是由皇帝将官有土地赏赐给有关人员而建立起来的。 

  皇帝根据赐地、封号和品级爵位,每年支付俸禄。公元1376年规定,亲王给 

  玉米5万石,郡王给6千石。此外,还供给一些缎、绢、茶、盐等物品。后 

  来,因财政和运输等原因,将俸禄制改为庄田充禄制,当时朱元璋赏赐亲王 

  庄田千顷。为了管理庄田,一般都建立庄所,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收田租。 

  明代对庄田实行租佃制经营方式。佃户,又称藩邸佃户、佃客、庄人、租户、 

  佃仆、庄农等,都是直接的生产者。他们按约定向庄田地主交纳地租,负担 

  徭役。所以,佃户的社会地位低下,生活贫困。 

       五是屯田。这是指明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士兵或农民进 

  行开垦耕种的荒废田地。明代的屯田象汉以后历代王朝一样,分为军屯、民 

  屯和商屯三种。军屯,就是指边郡屯田,都使用驻军。它分为边屯和营屯两 

  种生产组织形式。明政府设立屯田部,负责对屯军的管理、监督、赏罚等事 

  宜。实行军屯制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供给边军粮草,防御外族入侵,巩固边 

  防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民屯,一般是指由明代政府律令规定组织移民或 

  户部募民耕种,或罪徒者耕种的田地。民屯按其生产者的来源特征,可分为 

  三种类型:一种是移民屯田。另一种是招募生产者屯田。再一种是罪徒屯田。 

  这是按明王朝律令,将犯流罪、死罪的人发往的屯田。民屯是明代封建统治 

  者压迫剥削农民的一种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屯民都在都督府监督下进 

  行奴役性劳动,为明朝统治者提供租税和徭役。商屯,这是明代屯田的一种 

  形式。所谓商屯,就是指明代政府实行盐业“开中”制度时,鼓励盐商到边 

  郡募民开荒耕种,以所谓粮草和明代政府换取盐引 (即从事盐经营的贩卖凭 

  证)的场所。商屯的田地,是由商人自择官地进行垦种,并向政府缴纳地租。 

  从事商屯的生产者主要是商人招募的游民、家丁等。商屯经营的实物收入实 

  行分成制,即按其所得利息多少进行分配。公元1492年,由于明政府实行以 



① 顾炎武: 《日知录集解》卷一○,《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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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银领取盐引的办法,因此商屯制度逐渐废除。总之,明代广泛实行屯田制, 

  屯田范围广,全国屯田数约为3500万亩,同时可收获大量屯粮,如公元1412 

  年,辽屯就收屯粮70万石以上。所以,明代政府实行屯田制,有利于发展农 

  业生产,保证军队粮响,减少政府财政困难,巩固国防,加强明朝中央集权 

  的封建统治等等。但明朝的中后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屯田制也逐渐废 

  弛了。 

       六是牧马草场。这是官田的一种形式。所谓牧马草场,就是指明政府专 

  供官民养马放牧的场地。养马对明朝封建社会具有重大的军事和经济意义。 

  明政府为了发展养马业,建立了养马场,制定了牧马制度。明代养马的形式 

  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内厩,专供皇帝养马,马场大都设于京郊大坝。另一种 

  是兵部系统养马,主要是通过太仆寺和行太仆寺所属的苑马寺监和苑马场进 

  行养马。再一种是官方牧马。这是指由官府直接经营的牧马业。它主要通过 

  太仆寺及苑马场进行放牧。还有一种是民牧。这是指由明代南北二京太仆所 

  属单位 (如苑马场等)将马匹交给民户牧养的统称。在明朝,无论官牧或民 

  牧,明政府都依律供给牧地。凡是给予官牧的土地,都叫做牧马草场。官牧 

  马匹,依律分给边镇军队使用。凡是民牧的土地,一律称之为草地。民牧的 

  马匹,都按规定供给京军使用。当时,全国牧马草场的面积约有2000万亩左 

  右,它在发展养马业和农业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是城堧苜蓿地。这是官田的一种。明代有许多城堧苜蓿地。所谓城堧 

  地,就是常言的城郭旁的旷地。而苜蓿则是指一种农作物,它是饲养良种马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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