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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世界古代中期经济史-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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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铜、酒实行垄断专利经营。国家也直接经营海外贸易。政府对手工 

业、商业行会进行着控制,并通过行会收苛捐杂税,很多税收征收实物。 

官营手工业集中了优秀的工匠,削弱了民营手工业的生产能力。而国家 

对工商业的严格管制,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消极作用。 



      (2)土地与田赋制度 

     在孔雀王朝时期印度的土地仍保持王有或国有制。当时国家代表者 

和象征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古印度的立法文献都宣称全国土地的 

最高所有者是国王。《政事论》、《摩奴法典》都认为:“国王是国家 

的保护者,也是全国一切土地的主人。”①佛教经典 《长阿含经》称国 

王是“田主”。希腊人麦伽斯梯尼也说:“印度全国土地皆属于国王”。 

这就是说国王作为整个奴隶主阶级的代表,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这实际上是奴隶主阶级的集体私有制,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则通过各种不 

同的方式分享土地和租税的利益。一般都认为在土地国有的原则下存在 

着多种土地占有形式,主要占有形式有三类: 

     国家或国王直接占有的土地:国家和国王占有的土地难以区分,但 

实质上这两种占有形式是有所区别的。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包括森林、 

矿山、水利资源,和全国未开垦的及无人耕种的土地。国家为扩大耕地, 

建立新的移民村,开垦国有土地,移民中的多数是首陀罗,国家把土地 

交给他们使用,只要纳税可终生使用,如不耕种国家就收回土地给予他 

人使用。这种土地不能转让如买卖、典押,农民只有占有权、使用权, 

使用土地时向国家缴纳的田赋不得少于土地收成的四分之一。国王直接 

占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王室直接经营的奴隶制农庄,《政事 

论》中说这类农庄“用奴隶、工人与囚徒在国王土地上耕种”②,劳动 

者领取工资或口粮,产品收入归王室。这是国王的私有经济。另一部分 

土地是王室租佃给分成制农民耕种的土地,分成制佃农大多数是首陀 

罗,据耕地的不同条件,租佃者向国王缴纳收成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三 

与五分之四。只要按时缴纳租税,土地可终生使用。但土地所有权归国 

王,农民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这类土地大都分布在土地肥沃、水利灌 

溉条件好的华氏城周围。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国家和国王在农业生产 

中剥削的主要劳动力是首陀罗。 

     贵族与寺庙占有的土地:这类土地主要来自国王的赏赐,也有通过 

继承、买卖、开荒等方式得来的。国王赏赐的土地称“梵封”。《政事 

论》说占有这种土地的僧侣和官员“无权转让这种土地,不论是出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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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押抵”。如果说有时也可出卖或抵押的话,最多也“只能出卖或抵押 

给有权领有这类赐地的人”①。所以,受“梵封”赐地的人没有土地所 

有权,但土地占有权可以在奴隶主阶级内部转移。占有赐地的人可以取 

得赐地的年收入和豁免田赋的收入。 

     公社占有的土地:公社占有的土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氏族公社占 

有的土地,氏族公社多存在于次大陆西北部等偏远地区,“不同人群以 

血缘关系为基础,共同种植作物。收获时,各取一年给养所需之量”②, 

这种公社就是氏族制公社。另一种公社是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有两种情 

况,一种是在经济发展迟滞地区存在的村社共同占有土地的“共有制村 

社”。而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恒河流域普遍存在的则是村社社员份地占有 

制村社。份地占有制村社是孔雀王朝时代农村公社土地占有的基本形 

式。这种村社大小不同,一般每个村社约有农户100至500户。村社的 

土地是国有土地,这种国有土地分给社员作份地,隔若干年村社要收回 

重新分配给社员占有、使用。孔雀王朝时期定期分配土地已经停止,并 

形成了社员个人固定而长期地占有、使用耕地的习惯,占有、使用份地 

的社员要按期向国家缴纳田赋,社员对份地的固定占有、使用权也由此 

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这种村社中土地私有制的成分已在逐渐产 

生、发展。村社中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耕作劳动制度。但各社员家 

庭又要承担诸如修建水利灌溉设施、道路、桥梁等公共劳动的义务。 

     马克思指出:“土地公有制在摩奴法典时代虽然是统治地位的形态, 

可是也已发现有私有制,……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 

了这种情况。”① 《政事论》、《摩奴法典》都有关于侵占他人田地边 

界的规定。如《政事论》规定:“侵占边界应被处以头等罚金。破坏边 

界应被处以二十四明那罚金”②。《摩奴法典》规定:“胁迫将家屋、 

贮水池、庭园、或旱田占为己有者,应处以五百 (明那)的罚金。(假 

若他)不知道而(侵入他人之土地时),应处以二百 (明那)的罚金。” 

③这时期已出现了土地买卖、转让,但要受村社传统的限制。如 《政事 

论》中规定,土地买卖时“亲属、邻居、富人应依次购买土地和其他财 

产。应有40个门第良好而与上述买主不同家族的邻人,集聚在要出卖的 

建筑物之前,宣布这样的事。应当当着村社长老或邻里长老面前,宣布 

田地、园圃、任何一种建筑物,湖泊或水池的确定边界的正确记载。如 

果三次高呼:谁愿意以这样的价格购买它?而无人提出反对,那末买主 

便可以购买这种财产。”④这就是说村社土地买卖,亲属、邻居、债主 

依次有优先权,并要有40个好门第与上述买主不同家族的人出席作证, 

宣布三次而无人反对,才可成交。这反映了土地买卖受村社土地所有权 

的影响。总之,孔雀王朝时期,土地买卖和土地私有在发生和发展之中。 

     孔雀王朝时期农业是主要的经济部门,田赋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 

源。田赋称为“巴伽”,原来的意思是国王在农民土地收获中享有的份 

额。这种田赋本质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地租的表现。 

田赋的征收率一般为土地总产量的六分之一。在农业生产条件好产量高 

的地区有的高达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在“共有制”的农村公社,全村 

的田赋由全村负担、集体交纳。在份地占有制的农村公社田赋由份地持 

有者农户分别负担,各家分别缴纳。各村社的村长、会计协助国家征收 

田赋。国家控制着一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农民用水要缴纳水税,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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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受益农田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所以水税也 

是农民的沉重负担。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合一时,地租与课税也 

就合一。孔雀王朝时期国家主权与土地所有权二者是合一的,并未明显 

分离。所以课税与地租二者也是合一的。农民所缴纳的田赋对于国家主 

权来说是课税,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来说又是地租。所以课税和地 

租二者是合为一体的。 

     孔雀王朝时期正是这种占有,使用国有土地,向国家缴纳田赋的村 

社成员是统治阶级的主要剥削对象、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 



      (3)奴隶制度的发展 

     孔雀王朝时期奴隶制度有较大发展。公元前4至前3世纪,次大陆 

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奴隶、卖身、债奴、罪奴、家生奴。《政事论》 

先后提到的达萨(奴隶)达14种之多。《摩奴法典》载奴隶来源有7种: 

在军旗下被俘虏的、为谋取每日的给养而被奴役的、家中(奴隶)生的、 

买来的、赠与的、继承来的和由于被处罚而为奴的①。《那罗陀法典》 

则说奴隶的来源有15种:“家生的,买得的,得自赠送的,得自继承的, 

饥荒时受给养的,由其合法主人抵押来的,免除重债(以人身抵偿为奴) 

的,战时俘虏的,赌博赢得的,来投说我是你的(奴隶)的,为苦行而 

变节的,在约定期间为奴的,为得给养而沦为奴隶的,因与女奴婚配而 

为奴的,自卖为奴的。这些就是法定的15种奴隶。”② 《那罗陀法典》 

编成的时间比《摩奴法典》晚,收录的奴隶来源途径比前者多出了8种, 

这是古代次大陆私有制和阶级分化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关于奴隶的数量,次大陆古代没留下具体确切的统计数字。佛经中 

谈到奴隶的数字时提到过1百、5百、1千、1。6万、10万等数字。这些 

数字虽不确切可信,但可以说明奴隶在社会总人口中还是具有一定数量 

的。 

     孔雀王朝时代奴隶的使用范围是广泛的,农业和工商业方面都有使 

用奴隶的记载。国王的王庄就使用大量奴隶从事农业生产,《政事论》 

说:“农业主管人应该用奴隶、工人与囚徒在国王土地上播种”。国王 

的手工业大作坊诸如武器作坊、纺织作坊等,奴隶也是一种重要的劳动 

者。贵族占有的土地上奴隶和雇工是主要劳动者。畜牧业、建筑工程、 

采矿业方面也使用奴隶。但是,孔雀王朝时期次大陆奴隶使用最广泛的 

是家庭奴隶。这种家庭奴隶主要使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务劳动和 

辅助性生产劳动如做饭、打水、送饭、推磨碾米等等;二是家庭经济中 

的生产性劳动如制乳酪、榨油、管理家畜、编蓆、纺纱、织布等,从事 

这类工作的女奴隶比男奴隶多。三是为奴隶主阶级生活享乐服务的奴 

隶,如侍从、宫女、舞女、歌手、奏乐、按摩、以及其他等等。在上述 

三类从事家内劳动的奴隶中,一类、二类劳动对社会发展有不可忽视的 

作用。马克思在 《资本论》第3卷中认为家长制的奴隶制度是一种“以 

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①,孔雀王朝时期的家内奴隶当 

然也主要是为奴隶主阶级自身的需要和消费而从事生产。值得注意的 

是,有的奴隶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和生产性辅助性劳动还直接、间接地构 

成生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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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买卖和转让,这一点次大陆奴隶的情况 

和其他地区是相同的。 《佛本生经》说,奴隶犯轻微过失,会被殴打、 

禁闭、烙印等。然而,次大陆的奴隶制度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古代次大 

陆的奴隶制是家长制的奴隶制,所以奴隶主对奴隶比较温和宽松。《政 

事论》和阿育王的摩崖诏令第9号,第11号一再强调要“善待奴隶和仆 

人”。《摩奴法典》则说,“奴隶是主人的影子”②或“儿子”③反之, 

则要求奴隶主像对待自己的家庭成员那样去对待奴隶。这就使奴隶获得 

了一定的人权。《政事论》规定奴隶有一定的拥有财产的权利,“奴隶 

应不仅自权享有他无损于主人工作而赚来的一切,而且享有他从自己父 

亲得来的遗产。”《政事论》还规定奴隶付给主人身价,人身可获自由, 

即“奴隶付还(当奴隶的)身价,应重获他的雅梨耶(雅利安)身份”。 

其他还规定:“奴隶重获自由所需赎金,等于他的身价”;奴隶可以自 

己劳动挣得的工资向主人赎取自由;诈骗奴隶钱财的人应处以罚金;奴 

隶主不得侵犯女奴的贞操和强迫他替主人洗澡。“如果女奴隶同她主人 

生了一个孩子,那末应立即承认孩子和其母亲的自由”①等等。由于古 

代次大陆的奴隶制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希腊人麦伽斯梯尼在 《印度志》 

中说:“所有印度人都是自由的,他们谁也不是奴隶”。显然,麦伽斯 

梯尼是以希腊奴隶为标准来看古代次大陆的奴隶制的。 

     孔雀王朝时期次大陆的奴隶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奴隶制与种姓制互 

相制约、影响、渗透。《那罗陀法典》规定:“奴隶制关系不得违反(四) 

种姓的秩序而成立,除非一个人沾污了他的种姓固有的职责。”②这样 

我们便不难看出奴隶制与种姓制互相影响、交错的关系:首先这种关系 

表现在首陀罗身份的两重性上,在首陀罗中有许多人就是奴隶。但首陀 

罗在概念上与奴隶有别,奴隶是失去自由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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