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问答-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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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二十九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条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参加法律硕士和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也必须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 (六)复试
第三十二条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单位复试。
第三十三条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应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第三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五条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招生单位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六条招生单位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全国统一报名前的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 (七)录取
第三十八条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省级招办应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四十条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 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八)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在报考及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 (九)附则
第四十六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研究生招生问答二、硕士研究生考试指南
● (一)报名
1。不允许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
在校或已毕业的研究生,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学籍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允许报考。
2。报考硕士研究生需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或两年以上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具体专业各大学招生条件有些差别。
(3)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本单位或某些招生专业考生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的,可提出并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确有培养前途并达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经招生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准予报考。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出生年月日到被录取入学的年月日),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同等学力者应有至少两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参加工作的年月到被录取的年月止)。
3。全国统考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从2005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像。实行网上报名将极大地方便考生和考试管理部门,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招生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报名数据的采集更加全面、准确、高效,为充分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保障。
4。单独考试应具备的条件及报名办法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思想品德好,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可参加单独考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可向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为在职人员进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申请报名。
报名时考生需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者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相同。进行单独考试的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后,将是否准予单独考试的意见通知本人。考试时间与全国硕士生统考时间一致。
5。如何了解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的有关情况
考生有两种办法了解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情况: 一是向招生单位索取招生专业目录,各招生单位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在上一年度的上半年拟定,招生专业目录在9月份前后公布。届时,考生可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索取或邮购招生专业目录。招生单位一般第四季度在《光明日报》上刊登招生广告,考生也应注意这方面的消息。二是考生可于报名期间内在报名点查阅,报名点都设有专业目录阅览室,并于报名期间开放,接待考生查阅,从中可以了解全国各招生单位某个或某些学科专业的招生专业目录及入学考试科目。
6。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
招生专业目录是国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和格式均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印发。
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包括招生单位名称、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招生单位的系(所)、专业、研究方向、招生人数[有的按系(所)公布,有的按专业公布]、学习年限、外国语的语种、业务课各考试科目的名称及其覆盖的课程等内容。
7。高考录取时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何报考
在高考录取工作中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硕士生时,应在报考前征得原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由原定向或委托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出同意报考的证明信,然后再由学校有关部门开出推荐报考的介绍信,方可报考。
8。能否请人代为报考
不能。从2001年开始,现场数码摄相代替以前的相片,因此,只能由考生本人去报考。
9。考生在报考期间因工、因事外出时应如何报名
考生在报考期间(指从报名到考试日期)因事外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就地报名并在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10。何时收到准考证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材料后,经过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经过编号、盖章后,将附有考试日程表的《准考证》按考生提供的接受准考证的地址、邮政编码用挂号信直接寄发考生本人。寄发准考证的日期统一由教育部规定,一般是在报名后一个月内完成,如果到时没收到,请打电话到报考学校所在系去查询。
11。是否在报名点报了名的学生都允许参加初试
不一定。报考硕士生与报考普通高校有所不同。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考试前只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所设报名点的资格审查,而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要接受填报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经过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对其《准考证》编号,盖章并注明考试日程安排,然后及时将《准考证》寄给考生本人。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招生单位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一般情况下也通知考生。如考生在寄出报名表一个月内未收到招生单位寄发的《准考证》,可直接向招生单位查询。寄发准考证的日期统一由国家教委规定,根据近几年的做法,报名日期为当年11月10日至14日,12月初签发准考证。
12。离、辞、退职等其他人员如何报考
离职、辞职、退职等无正式职业人员,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一般被称为其他人员,其报考硕士研究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就地报名并在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13。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资格审查如何进行?
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信息,报考人员只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件,其它资格审查在复试中进行。
14。有哪些疾病和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报考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低于10。66千帕(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低于6。66千帕(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A。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B。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C。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助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生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糠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炎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