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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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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华探长到底是位精明人物,觉得老呆在原地,也不是办法。于是押着那名匪徒,奔向现场。原来不幸堕坑的那名匪徒,竟跌伤左脚,无法挣扎爬出坑外,金铺店员们列在坑边采取包围形势,且已按动警钟,而冲锋车,呜呜的讯号,也已由远及近地传来了。

  幸而探长捷足先登,较冲锋车早到一步,并未被军装同僚夺去头功。整出戏的上演,虽有挫折,还算成功。事后华探长一头冷汗,对着电话公司掘下的那个“害人坑”,咒骂不已!

  买案又有全买案与半买案之分。上文报道的精采一幕,自然是全买案。

  而半买案则是发生某一严重罪案,在侦查进行时,仅拘获一些无关重要的角色,于是进行说服,许以重利,着令将罪行包揽于一己身上,故而称为半买案。囚禁于赤柱监狱的终身监禁杀人犯梁××,可能就是半买案的牺牲者。梁某被捕后,有人劝他认罪。劝他的人指出倘若认罪,充其量坐牢一年半载而已,入狱后可照顾其母生活,出狱后又给他一份好工作。在拘留期内,梁××曾几次被带至湾仔某酒店,使其获得较好待遇,还有人亲自送款上门给他的母亲。如此这般之下,梁××给说服了以为真的监禁一年半载,就可获释放。不料一经认罪,初级侦讯表面证供成立,在最高法院判决时,不是坐牢而是被判环首死刑。那时,呼天抢地,大叫冤枉,也没有谁去理会他了。其后,上文提及的探长刘昌华与其他警务人员,因此案而被控“妨碍司法公正”。这时,梁××已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即终身监禁),于是由其家属上书港督,希望平反冤狱。虽然未获成功,但这件半买案的若干内幕,已因此而公开于广大市民之前。

  上面谈了买案的内幕之后,再谈谈洗底的问题。

  何谓洗底?黑社会人物被警方拘捕,控以“身为黑社会会员”的罪名时,不论法庭作出任何判决,圈内人都称之为“洗底”。

  被控“身为黑社会会负”的罪名,又何以称为洗底呢?原来香港有法例,同一罪名不能在法庭上提控两次。某人被控以“黑社会会员”时,不论庭上的判决是判刑也好,缓刑也好,监视行为也好,警诫也好,甚至无罪释放都好,今后此人终其一生,便不虞以同样罪名再行被警方拘控了。故而谓之“洗底”,也就是洗掉黑社会的“底”之称也。

  洗底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宁,以及被控的黑人物本身,有何利处呢?看一下实际情况。

  警探在巡视桌球室、波子机楼、新区球场以及市区的街头巷尾的时候,若发现飞型打扮或表露暴戾之色的青、少年时,往往会将之拘返警署,逐一盘问,看他们有没有酝酿罪恶行动,及是否是黑社会圈中人。在盘问时,认定某一青少年可能是黑社会成员时,便进一步查询。承认的当然控诸法庭,不承认也会劝他们洗底。据云经过洗底之后,以后再不愁以身为黑社会会员的罪名而被提控了。

  “身为黑社会会员”这项罪名非常抽象,因为黑人物也和普通市民一样,并无特别标志,更没有“证章”、“证书”之类的呈堂证物,如果被告在庭上坚决否认,而控方又不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时,则法庭往往不予接纳而销案放人。因此,被控“身为黑社会会员”时,大部分须由被告自行认罪,然后法庭才会接纳。

  我们且不去推测警探劝认黑社会会员的目的何在,客观看来,洗底之举,似乎充其量确定了此人系黑社会会员,而被告方面也有了这样的一次案底而已,除此外对社会秩序并无多大的帮助。因为从人的心理上看,持有洗底之后,便洗心革面,从此不再参加黑社会活动的心理的人,恐怕少于持有由于洗底之后,从此不愁以同样罪名被拘控因而更加放胆活动的心理的人。

  法庭对于身为黑社会会员的被告,如无其他并发罪,一般判处并不严厉。故而部分黑人物会听从劝告,自认身为黑社会会员,进行洗底。有一名入过“沙咀劳役中心”的青年甚至对洗底发表这样的高见,“洗底有什么可怕?洗了之后,‘格屎’不会把我踢出单位,大哥也不会不认我这个门生。相反的,我可以在公共场所公开表示我是黑社会人物,增加我的威风。因为他们(指警方)从今以后再也不能拿这条罪名控告我了!”这样的高见,使人不由有啼笑皆非之感。

  四、慎防黑底渗入警察队伍警方为扩增自身力量,要在社会上进行招募工作。招募学警、组织“少年警讯”及开设“少年警察学校”,对象的挑选比较严格,除学历、体格之外,对报名投考者是否黑社会人物特别注意,甚至如其家属成员中有黑社会人物者,也不予录取。

  但问题也来了,怎样识别投考者是否黑人物呢?在没有犯罪记录的情况下,也是难以区分识别的。

  就说战后以至60年代中期,侦缉部门的警探,未曾参与警察工作之前,具有黑社会会员身份的不乏其人。因而警探也被部分市民讥称为“烂仔”。乍听之下,警探队伍之中,竟有黑人物存在,那还了得?其实以常人之心推想一下就并不足为怪了。因为当时警察待遇不高,市民也普遍存有“好仔不当差”的心理。鼓励子弟投考警察的父兄,百里无一。为解决招募上的困难,警方也只好把招募水准降到最低点。几乎可以说是“逢考必录”(当时的投考狱警连短期训练也没有,今天报名,明天当值)。在这样的情形下,警队中渗进黑社会人物,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时候,若干黑人物被捕,警探录取口供之际,当他们供出属于某一黑社会单位时,警探往往也会在有意无意之间,表示自己从前也是此道中人,对被拘者也尽量表露善意。这种方法,也许可称作录取口供的“技巧”,或可争取到被拘者的信任感也说不定,但却是要不得也不应该的。尽管那位警探从前确曾是黑社会人物,但此时此地,立场迥异,敌我分明,用这种方法软化对方,求取工作上的便利,并不高明。

  警方近年来的招募工作,越益填密,要求的标准也是宁缺勿滥。若干投考者的条件稍有不符,也难以获得批准。但在防黑渗入方面,仍是略嫌不足。有些原是风月场中讨生活同时隶属黑社会组织的女子,无心向学苦于无业的浪荡少年等等原为黑社会中人的青年男女也投考、投身于警方门下。倘若这些人真的洗心革面、弃暗投明自然值得庆幸。万一这类人物只是兴之所至,或为高薪所吸引而献身警界,时日长了,会不会故态复萌,或当起“老差骨”后,拿他们昔日在黑社会组织所学的“本领”用来贪污枉法呢?因为昔日还是见不得光的黑社会人物,作奸犯科也只能暗地里进行,现如今,却是握有权力的警员,要干坏事如虎添翼,防不胜防。1978年发生的一宗两名当值警探,以冚赌为名,打劫为实的案件便是突出的例子。据说这两名警探,未加入警队以前,早便是黑社会人物了!

  五、时宽时紧的反黑作风香港政府的施政手法,历来是以政府本身或英国的利益为依归,真正顾及市民大众的则较少。反黑工作是否如此呢?视其时宽时紧的手法,便不难找出结论。

  早期华探长上任之初,卑躬屈膝跟该区的“大阿哥”们打交道,以求辖区内太平无事。和以后对黑人物呼之则来,挥之则去,恶之欲其死爱之欲其生的主、奴关系,都是不足为法的。

  每当社会秩序较平稳时,对黑社会组织就视若无睹,认为“不足以构成威胁”,或容许其半公开活动。在津例上也没有独立惩罚的条例。及至1956年10月大暴动,市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警察部门也手忙脚乱甚至借重英军开入市区也难以控制局面,这才领会到黑社会组织并非某些大人们所认为的“癣疥之疾”,而是足以造成重大灾害的洪水猛兽甚至足以动摇其统治权力。这才痛定思痛,急忙成立反黑专门部门,制订非法集会条例,又将黑人物大量拘捕,使当时的漆咸营为之“爆棚”。稍后,又将这些黑帮大小头目,引用紧急条例大量递解出境,社会秩序也才日渐稳定。其后十余年内,由于警方各级人员普遍贪污,黄、赌、毒三害泛滥全港,黑人物有了噉饭栖身之所,市面上公开的打、抢、劫、杀略为减少,洋大人们又以为“太平盛世”了。反黑专家中还有人放出了黑社会组织已完全瘫痪,再不能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论调。可见其放松警惕的心态。

  这种看不到像1956年那种严重灾害,就以为天下太平,认为黑社会只有个别而无集体大行动的心理,对制订稳定的政策进行长期反黑是有不利影响的。实则青、少年成为黑社会成员的数字不断上升,而黑社会的堂口,除早已存在者外,新的组合也以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姿态陆续出现。黑社会的势力,对社会一直是严重的威胁。

  70年代中期以后,黑社会成员中75%是30岁以下的青、少年。仍然存有或多或少的“帮规道义”、“义气良心”的老一辈,有的已金盘洗手,不干了;有的是老成凋谢,魂归极乐,剩下来的也有心灰意冷,停止活动了。人数占压倒性比例的“新紫”人物,都是些凶横暴戾、目中无人、不知天高地厚之辈。这类典型恶少,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以前劫匪还严守“劫财不劫色、取物不伤身”的诫条,但现时的洋场恶少,劫财之外还要劫色,奉献较少者,动辄伤人,以至强逼吞下人粪狗屎等等。这类事情,早已算不得新闻了。

  曾有一位比较接近市民、也敢于发言的民选议员,论及黑社会组织问题时指出:“政府官员和一些高等华人,是无法体会到黑社会存在的威胁的。他们深居简出,席丰履厚,出则保镖护从,入则侯门似海,黑社会人物自然不会撒野到他们头上。但一般市民就不同了!他们无法跟社会脱节,在营谋生计中,也无法避免和黑人物接触。遇上麻烦之后跑去报案,真正得到解决的又能有几人?从某些新入伙的安置区或屋村,一切装修粉饰工程,全部都由黑社会人物垄断这点看来,便不难想象黑社会猖狂的程度了!”

  这位议员所言,可谓真知的见。小巴停车站、不交“保护费”的车辆,便会被人毁坏,街边小贩不交“保护费”,生财工具便被“天火”焚烧;连公立医院每天轮筹挂号的位置,也成为黑社会人物的生财之道……这些市民们不愿碰到但又不能不经常碰到的苦恼,岂是高高在上的大人们所“有幸”得知的?

  在70年代的香港法律中,专门对付黑社会人物的条文计有:“身为黑社会会员(或职员)”、“身藏黑社会文字或诗词”,以及“举行黑社会仪式”等。此外,“递解外籍人士出境”条例,虽然并非专门为黑人物而设,但这条法令却是最让黑人物畏惧的“紧箍咒”。因为黑人物所恃仗的,是熟悉的环境、同党的声势还有作为后台的堂口。万一被逐离境,则人地两生,毫无依恃,不但消失了为非作歹的条件,连谋生的办法都成问题了。

  再说递解地,一般只有国内、台湾和澳门三处。先说国内,解放后黑帮组织已基本消灭净尽,人民靠正当的劳动来生活,社会风气是健康、严肃的。这一切都使“惯做乞儿懒做官”的黑人物们望而生畏;台湾方面,除跟那边的“特”字号有关者外,等闲不易入境,剩下的只有澳门一地了。

  有一个时期,澳门当局对被递解出境的黑人物也拒不接纳。原因是澳门是一个消费城市,失业的人很多,而警察力量又很薄弱。自然不会欢迎这种有破坏而无建设的人物涌入。故而在50年代初期,尤其是1953年和1954年,被递解出境的黑人物,几乎有一种“天地虽大而无容身之所”之感。当时的警察总部成立了一个“递解人犯工作组”,俗称“解犯部”,人犯起解之前,该组警官循例询问愿意解往何处,然后根据被解者的志愿起解。愿往台湾者,必须取得被解者“入台证”,方可成行;愿意前往澳门或国内的,翌日便发给费用(每一被解出境人犯,大约可获一百多元),执行解运工作。往澳门的由解犯部探员押下当时的“佛山”轮,因该轮没有专囚人犯的小单间。船抵澳门码头后,探员目击该犯离船登陆,就算功德圆满,原船返港;倘若澳门方面拒收,则仍然押返香港,无限期羁留,以待下次递解。解返国内的,自然只有经罗湖进入国境的一条路。解犯的探员不敢跟过华界,只有在英界那边的桥头,引颈张望,直至认为被解者确已进入华界,才算“功成身退”。倘若华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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