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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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经义决狱〃与汉律是相辅相成的,它的实质,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皇权和社会等级秩序,用儒家思想修正和完善当时的法律,从而使法律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东汉初年以〃疾虚妄〃著称的王充称赞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正说明〃经义决狱〃与汉律是互为表里、相互补充的,都是为维护当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当然,由于〃经义决狱〃是适应统治思想转变而在法律方面所进行的一种尝试,因而在汉代司法中的作用很不稳定,如同样是〃以功覆过〃,对田延年则无效,而对陈汤则适用;同样是〃专断〃,在徐偃则问罪,在王望则赦兔。但就总的情况而言,可以说,〃经义决狱〃的作用是积极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
第三章 秦汉刑制的演变
第一节 先秦刑制蠡测
就文献记载而言,早在夏代就已用〃五刑〃以惩治罪犯。所谓〃五刑〃,即大辟、膑(刖)、宫、劓、墨(黥)五种刑罚。除〃大辟〃为死刑而外,其余四种均为肉刑。但是关于夏代的资料流传下来的很少,且为春秋、战国时人的记述,不尽可信。殷墟甲骨卜辞的发现,证明至迟在殷商时期,〃五刑〃的刑名已大体具备 。西周继承了这一刑制,并加以完善,形成〃九刑〃。据《汉书·刑法志》〃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注引韦昭曰:〃九刑〃即〃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但流、赎、鞭、扑仅作为五刑的补充。《尚书·舜典》曰:〃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就是说的这种情况。《舜典》属伪古文,可以不论,但五刑作为西周时期的〃正刑〃,应该是没有疑问的。西周夷、厉时期的《匜》铭文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 :小贵族牧牛与其上司争讼五名奴隶而败诉,伯扬父的判决词曰:〃我义(宜)(鞭)女(汝)千,女(汝)。今我(赦)女(汝),义(宜)(鞭)女(汝)千,黜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寽(锊)。〃〃〃同〃幭〃,通〃幪〃,《方言》:〃幪,巾也。〃〃〃见《广韵》:〃墨刑〃。〃黜〃,贬减,罢官免职之意。为黥面并蒙黑巾,〃黜〃则为黥面并罢官,较〃〃为轻。 在这里,鞭刑始终作为墨刑的附加刑而使用。因最终的〃三百寽〃是〃黜〃的赎金,算是对牧牛的宽大处理,故〃鞭五百〃仍然不为主刑。《曶鼎》为西周孝王时器,记载贵族匡季因指使家奴抢劫而受审。匡季向负责审讯的东宫请求:〃余无攸具寇,正□□不□□(鞭)余。〃据郭沫若考证:〃大率谓所寇无多,不必苛责也。〃 盛张考释认为〃不□□余〃为〃不笞鞭余〃 。此时审讯正在进行之中,匡季却发出如此请求,说明鞭笞也用于审讯过程中。总之,鞭扑之刑在西周刑制中只处于辅助地位。
五刑作为正刑即主要的刑罚手段,一直到春秋时期也没有改变。《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韦昭注:〃甲兵,谓臣有大逆,则被甲聚兵而诛之,若今陈军也〃;〃斧钺,军戮〃;〃割劓用刀,断截用锯,亦有大辟〃;〃钻,膑刑也;笮,黥刑也〃;〃鞭,官刑也;扑,教刑也〃。鞭、扑仍为〃薄刑〃。
春秋时期鞭扑之刑仍然作为五刑的补充而存在,而且肉刑与鞭扑之刑对受刑者的身份地位的影响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卫献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师曹受鞭刑之后,身份并未下降,职位也没有改变。肉刑则不然,如《左传·成公十七年》,齐国贵族鲍牵以〃将不纳君而立公子角〃的罪名被处以刖刑,然后〃齐人来召鲍国而立之〃。杜预注:〃国,牵之弟文子。〃说明鲍牵被处刖刑之后就不能继续参与政务和担任宗族之长了。
《左传·庄公十九年》:〃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周礼·天官·阍人》:〃阍人掌守王宫之中门之禁。〃后来,楚子为巴人所败,还,〃鬻拳弗纳〃。及楚子死,鬻拳自杀,〃葬于绖皇〃社预注:〃冢前阙。生守门,故死不失职。〃 可知大阍之职与《周礼》之〃阍人〃相合。据《周礼·天官·叙官》:阍人无爵,孙诒让《正义》:〃此阍人无爵,则亦庶人在官者也。〃据此,阍人本来由无爵之庶人担任,鬻拳自刖无法参与贵族事务,只好充当阍人之头目〃大阍〃。鞭扑之所以为〃薄刑〃,五刑之所以为〃正刑〃,于此可见一斑。
贵族在受肉刑以后,虽身份有所下降,却不致于因此而成为奴隶或刑徒。春秋时期没有发现贵族因受肉刑而降为奴隶的例子。战国时期对贵族打击最为严厉的商鞅,也不曾将贵族刑为徒隶。商鞅劓公子虔,黥公孙贾,二人只是〃杜门不出〃,不参与政务,并没有变为〃城旦〃或〃隶臣〃。 《商君书·算地》仅主张〃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春秋时期对贵族的刑罚不会比此更重。
以上所说,都是刑加于贵族的事例,那么,庶人与贵族有何异同呢?就鞭、扑等〃薄刑〃而言,庶人与贵族并无不同,即都不会改变身份和地位。如《左传·庄公八年》,齐侯田于贝丘,〃队(坠)于车,伤足丧屦。反,诛(杜预注:责也)屦于徒人费。弗得,鞭之,见血〃。徒人费应为〃庶人在官者〃,他因不能为齐侯找回失去的屦而受鞭刑,但并未因此而降低身份或改变职位。至于庶人被施以〃正刑〃,就与贵族大不相同了。《周礼·秋官·司刑》所说〃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恐怕主要是针对庶人而言的。庶人一旦被施以肉刑,将终身在官府从事看守等卑贱职业,失去自由身份,实际上已等同奴隶。
有的学者认为,春秋以前,黥刑以上的罪犯都属于收奴(即没官为奴)的对象 ,这一结论未免显得武断。首先,他忽略了贵族与庶人的等级差别,而这一差别是确实存在的,已如上述。第二,就庶人而言,将黥刑划为是否剥夺罪人自由身份的界线也不符合史实。《周礼·秋官·大司寇》曰: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郑玄注:〃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周礼·秋官·司圜》曰: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可见〃圜土〃中之〃罢民〃并不被施以肉刑,〃其能改者〃还能返回乡里(〃中国〃即〃国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不能改者〃,这些人将永远在〃圜土〃中服役,如若逃亡,则被处死。这些〃不亏体〃而又〃不能改〃的〃罢民〃也将终身失去人身自由。如此,把是否施以黥刑做为是否丧失自由身份的界线就不能成立了。
〃圜土〃中的罪人,除了不能改过而终身服刑者外,〃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也就是说,进入〃圜土〃的罪人能够〃改过自新〃者,要根据罪行轻重服刑一至三年。除此而外,《周礼》中又有〃嘉石〃制度: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凡〃坐诸嘉石〃者,要服三个月到一年的劳役。秦律中上自城旦舂、鬼薪白粲下至赀徭、赀戍的徒刑制度,以及〃齐法〃中的〃公人〃制度,与《周礼》中的〃圜土〃、〃嘉石〃制度颇为近似,说明秦、齐法律中的徒刑制度绝非凭空出现的,而是有着很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圜土〃与〃嘉石〃的关系,据《周礼·地官·司救》:
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
这一表述无疑加入了作者许多理想的成分,西周春秋时期的刑罚制度不可能如此整齐周密,也不可能如此温情脉脉。然而在秦律乃至于《法经》之前,早已存在着五刑与徒刑制度,则是可以肯定的。
第二节 秦律中之肉刑与徒刑的关系
与春秋以前相比,战国时期的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肉刑与徒刑关系的变化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下面就探讨一下秦律中的肉刑与徒刑的关系。
首先,春秋以前作为〃正刑〃的五刑,在秦律中已与徒刑并列;其中的肉刑(包括髡、耐 ),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与徒刑相互渗透,复合使用。
从《周礼》所反映的情况看,〃圜土〃只关押、役使犯有轻罪的〃罢民〃,且不加〃亏体〃之刑;而被施以肉刑的庶民则主要从事看守一类的卑贱职业。秦律则不然,黥、劓甚至斩左趾(即刖)的刑人也得从事〃城旦〃之类的繁重劳役。如《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 同时,隶臣妾在通常情况下所承担的劳役要轻于城旦舂,而且他们还有资格监视城旦舂服劳役:〃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 尽管如此,隶臣妾也难免体肤之刑,如《法律答问》中有隶臣之妻企图改变其子作为〃隶臣子〃的身份而被〃黥颜睢ユā 4忧丶蚵晌目矗庑蹋ò铡⒛停┮焉傅酱映堑┑剿究堋⒑虻母鞲鐾叫痰燃吨小U庵智榭鏊得鳎晕逍涛鞯男谭L逑狄驯淮蚱疲庑逃胪叫桃涯逊种鞔巍�
其次,秦律中决定刑徒服刑期限的是徒刑而非肉刑。
关于秦律刑徒的刑期间题,学术界争论较多,大体上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刘海年认为中国的有期徒刑发端于西周,战国时期则大量使用。从法律规定看,秦的刑徒是有期的,有期徒刑不是自汉文帝改革才开始 。黄中业在其所著《秦国法制建设》一书中也持这种观点。
2.钱大群认为,秦朝的肉刑犯人都有终身罪隶身份;秦朝的各级徒刑,就一定等级的苦役来说是有一定期限的,但就罪隶身份来说,隶臣妾以上都具有无限的罪奴身份 。
3.高恒认为秦律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都是终身服役的刑徒,而赀徭、赀戍、赀居边以及居赀、居赎、居债者为有服刑期限的刑徒 。栗劲在其所著《秦律通论》一书中也持类似观点。
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赀的本意为罚金,见《说文解字·贝部》:〃赀,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三。〃不过〃赀〃在这里并不限于〃罚金〃。秦律中关于赀徭、赀居边、赀戍的期限都有明文规定,系有期徒刑无疑;赎为纳财免罪,债为欠官府债务的罪犯如拿不出现钱,可以以刑徒的身份为官府服役作为抵偿,因而都有服刑期限,故相当于有期徒刑。对此,高恒已有论证,其说可从。需要指出的是,栗劲将赀徭、赀戍、赀居边归为〃赀作〃类,而与赀物、赀金并列,对居赀、居赎、居作又未多加注意,则有不妥 。因为徒刑的主要特点就是犯法者要在官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服一定期限的苦役,而罚服苦役与罚金是不同的。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注意到秦律刑徒与西周春秋的渊源关系,并能联系到战国时期的相关材料,其基本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们把秦律中的〃赀作〃与〃居〃放在一边,偏要把秦律中的城旦舂等当做有期徒刑,而与汉制相比附,则很难自圆其说。
钱大群认为,秦朝的肉刑犯人都有终身罪隶的身份,这一说法也值得商榷。钱大群以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人臣甲与人妾乙盗卖主人的牛逃亡而被〃城旦黥之〃的事例 ,又有〃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和〃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颜睢鳌ǖ忍跄俊。粗С肿约旱穆鄣悖导噬险庑┎牧喜⒉蛔阋晕ぃ蛭庑┍皇粜痰娜吮旧砭褪桥尽>臀南准窃囟裕眺北浞ㄖ酰域⒐锛址直鸨皇┮载妗Ⅶ糁蹋⑽幢涑芍丈碜锪ァ H绻嫡饬饺硕加泄笞迳矸荩蛔阋运得魑侍獾幕埃颐窃倏辞丶蛑械睦印�
秦律中存在着赎刑制度,但是对于具有终身罪隶性质的徒刑,其赎免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
整理小组注:〃粼,疑读为龄。丁龄即丁年 。《军爵律》规定:
欲归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