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5-11-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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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约的媾和条件,日本曾进行过长期酝酿。早在1904年7月日军攻占辽阳之前,小村外相即已向内阁提出了草案。1905年4月21日,日本内阁审议了对俄和议的原则,同年6月30日由内阁通过,并经7月5日天皇批准的给本国全权代表的训令为基础。训令把和议条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容磋商的“绝对必要条件”,第二类是由代表团尽可能努力实现的“相对必要条件”,第三类是附加条款,可由代表团自行决定是否向俄方提出。训令的基本点是,通过谈判,使俄国最终承认日本用武力在朝鲜和中国东北造成的既定政治局面,并尽可能谋求更多的侵略利益。俄国方面,沙皇曾把“不割让一寸土地,不赔偿一个戈比”作为对日交涉的原则。在1905年7月11日给俄国全权代表的训令中,俄国政府又具体规定,割地、赔款等项有损俄国“荣誉与尊严”的条款,“绝对不能接受”。但训令又给予了谈判代表一些灵活处置的外交空间。显然,日俄双方的议和原则,在承认以日本在中国东北和朝鲜已经获得的既得利益为谈判基础方面,立场接近。这就为和谈成功创造了基本条件。
日俄战争的陆上战场,是在中国的领土内,中国是主要受害者,日俄和会中国理当参与。为此,清政府于7月6日分别向日、俄两国要求参加和谈,并严正声明:“议和条款内倘有牵涉中国事件,凡此次未经与中国商定者,一概不能承认。”但是,日本驻华公使却复照说:“此次议和自当专在日俄两国直接商定,当不容有第三国从中干预,有所置喙也。”沙皇政府则声称:“战属俄日两国,则和议条款必由俄日全权商议。”日俄两国此唱彼和,悍然将中国排拒于和会之外。就这样,在列强的筹划下,战败的俄国与日本,大模大样地就中国东北的大片领土争来讨去,划分各自对所谓南满与北满的势力范围,并继续着自甲午战争以来有关朝鲜殖民宗主权的争夺。但是,并未参与日俄战争的中立国中国,却因此承担了战争的严重后果:《朴次茅斯和约》中包括了大量侵犯中国主权的条款。
8月10日,日俄和谈正式开始。除割地、赔款、限制俄在太平洋海军力量和处理扣于中立港的军舰四项之外,谈判基本上是在日本提案的基础上逐条展开的。至8月16日,关于朝鲜问题、中国东北权益问题、东三省铁路等项,均达成协议。在余下的割地、赔款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谈判一度陷入僵局。由于库页岛已被日军占领,一时无法夺回,加之罗斯福出面干预,8月23日沙皇决定同意将该岛南半部割让给日本。至于赔款问题,日本要求俄国交付十二亿日元作为收回库页岛北半部的代价,但俄方坚持:宁愿把“数以百万计的金钱用于继续战争,也不愿赔偿给日本人”;日方对此也已心中有数,“不认为俄国有赔款的可能”;同时,罗斯福担心日本会利用赔款来加强其庞大的舰队,危及美国在太平洋的利益,于8月22日敦促日本不要再坚持赔款要求。日本内阁遂于28日召开内阁及御前会议,就这个问题作出决定。于是,双方在8月29日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就割地、赔款问题最终达成协议。9月1日,双方签署了停战议定书。9月5日,俄国全权代表维特和日本全权代表小村寿太郎分别代表本国在《朴次茅斯和约》上签字。
日俄《朴次茅斯和约》计正约十五款,附约两款,其中涉及中国主权的内容有:俄国将包括旅顺口、大连湾在内的辽东半岛租借地及其附属的一切公共财物,让与日本(第五款);俄国将由宽城子(长春)至旅顺口的铁路及其一切支线、铁路区域内所附属的一切权利、财产包括煤矿在内,都转归日本(第六款);两国在东三省各自经营的铁路,只限工商业用,不得用于军事目的,但辽东半岛租借地内的铁路不在此限(第七款);以十八个月为限,日、俄两国军队同时全部撤出满洲(辽东半岛租借地除外);为“保卫”各自的铁路,可留驻“守备兵”,每公里不超过十五名(第三款,附约第一款)。表面上,《朴次茅斯和约》第五、六款规定,俄国以掠自中国的辽东半岛租借权和南满铁路等“转让”日本,“须商请中国政府允诺”,其实,那纯属是用以装潢门面的伪善之为。一个主权国家(沙俄)擅自以另一个主权国家(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私相授受,作为向第三国(日本)战败乞和的筹码,简直是世界近代外交史上绝无仅有的荒唐之事!更有甚者,“和约”签订后,日本即着手“实际”的“转让”手续,于10月27日正式向中国提出在东三省开埠、筑路、伐木、捕鱼、内河航行、无条件承认日俄和约第五、六款“允让日本的一切”等项要求。接着,小村率代表团于11月16日来华谈判,于12月22日胁迫清政府签订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计正约三款,附约十二款。腐朽的清政府被迫同意日俄条约中俄国让与日本的一切权利,并允诺:东三省开放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宽城子(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齐齐哈尔、满洲里、海拉尔、瑷珲等十六处为商埠;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今丹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鸭绿江右岸的森林采伐权转归日本;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等等。这样,日本又从中国获得了远比《朴次茅斯和约》多得多的权益。就连日本学者也指出,这个条约“超出清政府承认《朴次茅斯和约》的范围,给日本新规定了许多额外的权益”。随后,日本以《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为依据,将东三省南部视为它独占的势力范围:1906年6月7日,敕令成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作为它侵略东三省的大本营;7月底,又仿照俄国远东总督府的体制,设置关东都督府,着手实施血腥的殖民统治。辽东大地终于沦入了日本之手,成为其进一步侵略中国的战略基地。
《朴次茅斯和约》还规定,俄国承认日本在朝鲜享有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特殊权利,对日本在朝鲜采取的“指导、保护和监理措施”,不加妨碍或干涉(第一款);俄国以北纬五十度为界,将库页岛南半部及其附近的一切岛屿割让日本(第九款)。这样,《朴次茅斯和约》满足了日本所坚持的所有“绝对必要条件”。结果,日俄为分割中国东北而进行的历时十五个月的战争,至此以完成可耻的分赃而最终结束。战败的俄国不得不把自三国干涉还辽后得到的辽东的既得利益,拱手让与日本,俄国势力从此退居中国东北北部,并且使朝鲜事实上沦为了日本的殖民地。嗣后,沙俄继续以中国为掠夺对象,苦心“经营北满”,并变本加厉地把侵略方向转向蒙古、新疆。1905年9月,日本外交代表小村寿太郎向美国国务卿试探美国总统对日本吞并朝鲜的态度。美国总统罗斯福声称支持日本,双方达成协议:美国同意朝鲜成为日本保护国,日本则承认菲律宾为美国殖民地。最终《朴次茅斯和约》虽缓和了日、俄两国在远东的矛盾,但却也加速了英、日和法、俄两大集团相互靠拢的进程。美国通过干预日俄和谈,也加强了自己在远东的地位。以此为起点,欧美列强及日本侵华的新格局逐渐形成,中国面临的民族危机则进一步加深了。
(八)
日俄战争以日本战胜为结局,成了二十世纪初国际关系的一个转折点。此战总结了日本自明治维新以降的历史成就,使日本不仅在甲午战争中冲决了东亚千年华夏朝贡体系的传统国际关系的桎梏,而且在日俄战争中完成了福泽谕吉“脱亚入欧”的历史设计,一蹴而跻身列强行列。十年间连续两场胜利的战争,使日本走上了“崛起”侵略亚洲、争霸世界的不归之路。诚如《朝日新闻》某篇文章所指:“日本对其军事实力变得极其自信,最终走上了军事帝国的行列,疯狂地对外扩张。”纵观战争全局,日俄两国国内因素固然重要,但若将其置于其时以辽东和朝鲜问题为胶着点的远东国际关系格局中,以及列强争端于全球的国际政治大背景下考量,则日俄战争无疑是当时东北亚国际政治“平行四边形的历史合力”之产物。其后一百年间,大国围绕中国东北、朝鲜的争夺并未完结。此后接踵而来的一个又一个危机、事变,无不与甲午和日俄战争深埋下的祸种相关联。梳理百年东亚国际关系史的脉络,其发展线索何曾脱出日俄战争中大国争霸的历史窠臼?
1907年日俄签订密约,把“北满”和内蒙划为俄国的势力范围,把“南满”和朝鲜作为日本的势力范围。
1910年,日本正式吞并朝鲜。
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日本对德宣战,却在中国山东登陆,劫收德国在胶东的权益。“战胜国”中国却要在凡尔赛和会上为收回山东利权而争,引致中国国内产生了五四运动。
1917年,在日俄战争中泄了气的沙俄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陷入了革命与战争的历史漩涡,把自己送入历史的坟墓。
1919年7月、1920年9月,苏俄政府两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沙俄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废弃一切特权。1924年5月31日中国与苏联为恢复邦交签订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然而,苏俄对华宣言的承诺并未兑现〔1〕。
日本于1920年前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会议上终于跻身列强。1918年至1925年间,日本趁乱进攻襁褓中的苏俄,出兵占据西伯利亚和库页岛北半部,迫使其订立《苏日关于规定两国关系基本法则的条约》及其议定书,宣布“苏联承认1905年《朴茨茅斯条约》继续有效”。耐人寻味的是,苏联在此约中实际否认了此前不久多次对华宣言的立场。
1929年,因中国东北政府要求收回中东铁路爆发中东路战争。战事持续达近五个月之久,以东北军战败告终。史家称,这次战争为两年后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可资参考。
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日本侵占中国沈阳,抗日战争开始。1931年10月29日苏联政府致书日本政府表示苏联奉行“不干涉主义”使日军放手在东北的军事行动。
1932年3月8日,伪“满洲国”成立。一度传出苏联与伪“满洲国”商谈建交事宜。1934年3月1日,溥仪在新京(长春)南郊杏花村举行登基典礼,改伪“满洲国”为“满洲帝国”,年号为“康德”。
1933年5月13日,苏联驻日大使对日外相内田提议,如伪“满洲国”购买中东路苏联可以承认“满洲国”。5月23日,中国外交部抗议苏联出售中东路。6月19日,苏联复中国外交部抗议,称出售中东路无损于中国。1935年,苏联无视中国主权,与日签订日本购买中东路的协定,单方面决定将中东路以总值一百一十七亿日元的低价转售给伪“满洲国”,实质上承认了伪“满洲国”的傀儡政权支持了日本的战争行动。
1937年8月20日中苏两国在南京缔结了《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其中第二条规定:“倘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时间内,对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援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
1938年7月,日本关东军在图们江左岸张鼓峰地区与苏军发生冲突,被苏军击溃。
1939年5月,日军又在中蒙边境的哈勒欣河畔与朱可夫指挥的苏军展开激战,结果八千名关东军被歼,日军遂放弃入侵苏联的北进计划,史称哈勒欣河战役,又称诺门坎事件。
1940年7月,日本大本营与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时局处理要纲》,确立南进战略,并决定大幅度调整对苏关系。苏联为加强西线战备,也希望改善日苏关系。1941年4月,日苏签订《日苏中立条约》,条约规定相互尊重领土完整,互不侵犯;缔约一方若受到第三国攻击时,另一方保持中立;条约有效期为五年等。附加日苏分别承认蒙古与伪“满洲国”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的共同声明。在《日苏中立条约》中,苏联置此前中苏间签订的条约于不顾,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