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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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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老左右:
  民国六十四年四月五日,我公惠下的绝交书,业已拜读矣。我公竟根据自己的假定布遽作此严厉的责难,则未免过于武断了。盖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先行问明原被先后而始判决也。此事修平先生(即陈启天,作者注)于本月二日见访时已面告,次日又将美国纽约出版的《台湾青年》所载而添油加醋的《救亡图存献议》复印本见示。我对此事已有所说明了。修平先生拟同访我公,我恐有碍我公的健康,始行作罢。
  案查《救亡图存献议》系于六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亲自一一分送的,而且在致五位接受人的信上特别注明,本件绝不对外发表,震绝不参加任何活动。不料未隔一月的二月三日,国民党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监察院监察委员酆景福先生,即就其内容向我提出警告。酆委员究系何处获悉的,我公似应查一查吧!
  又国民党中央党部社会工作会的“台北市社会情况报告”,注明是“秘密文件”,何以泄露出去而让台北市议员候选人公开发表出来,作为攻击国民党的资料呢?由此可见,国民党之疏于保密也。
  ……
  前承公亲莅军人监狱保释出狱,是爱护我而使我得以恢复自由之身,以及出狱后诸事的照拂,一直铭感五内,无日或忘。惟我当年究犯何罪而必须坐牢十年?公造自在人心,世界舆论已早有定评。当“雷案”发生时,我公正为行政院副院长,查军法机构属于行政院国防部管辖之下,按理依法来说,我公对“雷案”的判决结果有无责任,历史家当不会忽略吧!
  ……
  雷震敬肃 民国六十四年四月五日下午
  在复杂多端的情绪之中,雷震一下子将话题挑远了。
  对当年王云五“率先执笔具保”这一往事,雷震似乎并不领情,相反认为“政府课于人民的做保……总以愈少愈好。要保,是不信任的表示,也是卸责的企图”,于是在信的后面又附言道:“在国民参政会时代,青年、民社两党一直反对交保办法,民国三十三年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保障人民自由办法》是我起草的,来台后,我问过林彬司法行政部长仍然有效的。兹附上《自由中国》半月刊于民国四十年十月一日出版的第七卷第七期的《谈做保》社论,敬请赐教……”〔11〕这封信同时抄送陈启天、谷正纲两人。雷震在给谷正纲的信中第一次道出了当年签署“誓书”时的无奈心情:“民国五十九年八月初旬在我出狱前,由于我不肯出具‘誓言’,内子和小女儿三番两次来军监及写信给我,劝我接受台湾警备总部的法外要求,我始终加以拒绝。后来我兄特别惠临军人监狱,劝我接受,继交阅誓书底稿,谓‘保释外出后,不能有任何不利于国家之言论与行动,并不能与不利于国家之人士交往’。兄并说:‘这是警备总部交来的!’我一看上面是‘国家’二字,我即允照写,盖我一生从未有不利于国家之言论和行动,也没有和不利于国家之人士来往也。不意是年八月下旬,我兄和王云五、陈修平两先生同来军监,命我出具誓书时,……当我看到将‘国家’改为‘政府’二字,其间意义则大相悬殊了,我就不想书写。……旋经公等劝说,我始含泪勉强照写,真是‘打落了牙齿和血吞!’两张原件我均保存着,以为历史作证……”〔12〕可见签署“誓书”一事始终是雷震的心头之痛,现在终于说出来了,却又将当年老友们的“苦心孤诣”化为几多怨气,其刚烈、耿直的性格跃然纸上。
  此时王云五正在病中,“数度心房梗塞,幸有救免之药,得以苟延残喘”(王自语)。半个月后,他还是给雷震回了一封信,声称雷震对他的“指责”同样也是一种“武断”。
  儆寰先生:
  前奉复,弟责武断,并责弟对于雷案之判决不无责任,辞严而不附任何条件,使弟惶悚万分,一时□□□□,恐惹起文字上之争,则贱恙难以好转又□恶化,而贱恙不克负担。现事隔多日,心平气静,请一辨是否武断,查弟前函,一则曰设果如此事,二则曰“否则”;是本具有附条件之意思表示,台端如此确证,果无此事;或对“否则”二字予以否定;则所谓不惜对数十年老友绝交一语,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故凡附条件之决定,依条件为转移,似不当视为武断也。反之,台端之责弟不无责任,诚就法律观之,恐不免武断矣。查军事审判法为正式之法律,与普通司法中之刑法,其效用相等,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以醉心民主政治之人而责行政机关不干涉普通法院或军事法院之审判,是否可认为武断。总之,先生思想高超,非鲁钝如弟者所敢高攀,经此一简单说明之后,孰为武断,孰非武断,弟不欲再有所言,惟弟现列名具保,负有劝告之责,是否可以放弃此责,还祈明教。此颂
  公祺
  弟 王云五 四月十九日
  王云五提出“绝交”,是有附加条件的。设若雷震真的泄漏了这份《救亡图存献议》,有悖当年之“誓书”,更失信于朋友们的“具保”,其“绝交”恐怕在所难免。反之,“因条件之变更而不成立”,消弭误会,两人还应当是朋友。至于信中所说“行政院无权干涉普通法院之审判,适与无权干涉军事法院之审判,事同一律”这一点,从其法理上来看,似无大错。只是事实上“雷震案”并非真正的司法独立审判,始终受到最高当局的干涉与影响,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从当年对“雷震案”审判的史料来看,1960年10月8日宣判当日上午,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为其“定调”。与会人员包括“副总统”陈诚,府、院、党三大秘书长张群、唐纵、谷凤翔,“司法院长”谢冠生、“检察长”赵琛、“国防部军法复判局局长”汪道渊、“外交部长”沈昌焕以及陶希圣、曹圣芬等十四人,“尽管‘监察院’‘雷案调查小组’后来在调查报告中列举与警备总部处理该案诸多‘不合或失当之处’,并提出纠正案,但仍然无法改变初审的判决……在强人政治威权独断之下,司法和监察体系乃聊备一格,遑论独立公正”〔13〕。据2002年9月12日146期《台湾新闻·总合周刊》一篇文章透露:当年陈诚在“雷震案”中的处境亦十分尴尬。由于他与雷震的私谊,事前并不知情。直至下令逮捕雷震那一刻,才由警总司令黄杰与参谋总长彭孟缉一起向他作了汇报;“总统府”秘书长张群亦为雷震之好友,开始时也是“不闻决策”,一度成了局外人,尽管后来这些人也都介入了对雷震的审判。王云五这位对中国近现代文化有着杰出贡献的出版家,当时虽然身任台湾“行政院”副院长一职,但在台湾威权政治的棋盘上最终不过是一个“摆设”而已。且不说当年他对“雷震案”无能为力,即便是想做点什么,其结果大概也不会比他的学生胡适更好一点。十五年前,为雷震被捕这件事,胡适自美返台后与蒋介石有过一次长谈〔14〕,最终也是未能说服蒋介石改弦更张。因此当雷震提出王对此亦“不无责任”时,确实也让王云五感到了某种不安,但似乎又找不出更多的理由来反驳雷震,只好“不欲再有所言”。针对王云五的第二封信,雷震的反应似乎更加激烈,尽管他对“绝交”是“有其附加条件的”这一点表示了“道歉”,但坚持认为,针对政府蓄意制造“雷震案”,而身任“行政院”副院长的王云五对政府的这种倒行逆施“自然应负责任矣”。雷震始终强调自己一直是“反对”行政干涉司法的。为证明这一点,特意附上在《自由中国》时期所写的社论《今日的司法》和专论《行政不应干涉司法》两文。同时再次提及当年所谓“具保”一事实在是违法的。之后,雷震又说:
  ……公如此高龄莅临军监来帮忙,我只有含泪写成……内情我公当时实不明了也。我写完后,立将军监交来的条子塞在裤子口袋内,警备总部做贼心虚,恐其欺诈手段揭穿,立即大肆搜查那张条子,并一再向我询问。……公看看这种政府还有“道德”可言吗?……我主持《自由中国》半月刊十年,我所受的打击和痛苦,真是一言难尽。惟有一言堪为我公告者,我是为国家、为民族讲话,从来没有为着自己一己来打算也。而且我们总是从正面讲话,从不避重就轻,或则指桑骂槐。我虽坐牢十年,受尽辛苦,而个人则心安理得也。
  雷震写这封信是在4月26日。他不仅在信中附有《自由中国》社论两篇,还有其女雷德全、其子雷绍陵在雷震入狱之时写的伤感家书。5月6日,王云五发出第三封信,以其抱病之身“不惮辞费,再一申说”,主旨仍为自己是否应对“雷震案”负责以及行政不得干预司法等作了解释,同时又针对雷震“所具之结,仅具名见证,并非具保”一说,作了这样的回应:“记忆所及,确曾在监狱起草一文件,声明对于阁下出狱后如有言行失当,应负劝导之处,此事叔常(谷正纲,作者注)、修平兄或亦能记忆。弟虽老耄,以亲自起草,为文约数百言,尚不至善忘,断不止仅书‘见证’二字已也……”王云五所说也许并非虚言,可能确实有过一份不为雷震所知的“具保书”存在。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保雷震如期出狱,朋友们违心地写下一点什么也是可能的,而以雷震的个性还是不知道的为好。这一年,王云五八十八岁,雷震七十九岁,两位老友就这样因一个“意外事件”而打起了一场笔墨官司,知情者不无痛心疾首。雷震曾对胡适说过,王云老是一个“极爱面子的人”,可他最终也未能给老友一个“面子”。当年雷震含泪签下“誓书”确实出于一种无奈。对王云五来说,当年已然不能阻止“雷震案”之发生,十年后则挺身而出以“具保”,无论如何亦为一“仗义之举”。问题在于出狱后的雷震是否可以自由发声,而那张“誓书”的效力果真就“法海无边”,抑或有悖于宪法之处?雷震当然可以质疑之。王云五在发出第三封信之后,因其不愿再触痛老友的伤心之处,更兼身体每况愈下,便缄默不语。这时,雷震又写了第三封回信,费时四个多月,但最终没有发出,实际上也无法发出。此信长达三百多页,即为后来《雷震全集》的第二十八册。这恐怕是有史以来最长的一封私人信函了,其内容包括自“雷震案”爆发以来及至雷震出狱之后当时所有报刊杂志有关这方面报道的文字剪报,均汇集于此,仿若一部洋洋大观的“雷案始末记”,可见雷震晚年时的一种不甘心情。
  在未发出的第三封信中,雷震考虑到王云五“今年已八十有八矣”,为免彼此劳神,本不拟再复,可又“惟心中似有一事未了”,于是在连天阴雨之中,读《论孟》一书。当读到“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也”之句时,他“心中颇有感触”,故勉力来作此书……之所以用如此冗长的篇幅将往事重提,实因王云五对雷震坐牢的内幕不甚明白,“故将我手中所存的资料,择要复印或剪贴几份给我公一阅,正如孟老夫子所说:‘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这封信确实太长了,即便发出了,精力衰弱的王云五恐亦无力阅之。应当说,雷震后来的这一决定还是相当明智的。在信的末了,雷震以自挽二联为结语:“一、生荣死哀,阿谀者极其歌功颂德之巧言令色;盖棺论定,历史学家自会尽忠职责而秉笔直书。二、雷案的黑幕,天下人尽皆知之;冤狱整十年,历史上自有交代。”雷震写完这封信时已是九月下旬,其间又分别给陈启天、谷正纲和王世杰各具一函,以明示自己的态度。王是雷震的老上司,也是《自由中国》半月刊发起人之一,于雷震有知遇之恩,故给他写信也在情理之中。雷在给王世杰的信中坦承了自己之所以要与王云五较劲的真正原因:“由于我于六十一年向政府的建议,今年一月二十八日美国的《台湾青年》发表了,王云老责我不该泄漏出去,他不详察即严厉责备我,要和我绝交。我复书谓:‘法院判案必须问明原被两造,不可仅凭一面之词!’但我说,我为什么坐牢十年?主管军法机关的‘行政院’不能逃避责任。他复信说我主张干涉司法,我将《自由中国》我反对干涉司法的文章给他看。但他第三次来书,又提到军法,我不得已只好详复一书。……王云老是我出狱的保证人,我坐牢十年还不算,出狱时还要保,这是一个什么局面?”〔15〕雷震这一问,王世杰心里不会不明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正是国民党一手遮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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