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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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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部的国务大臣,故又称“不管部国务大臣”或简称“国务大臣”。他是内阁阁员之一,参加一切内阁会议和决策。就政治地位来说,他和其他管部的阁员是完全平等的。内阁顾问官(1943年11月至1944年9月);大政翼赞会理事(1944年)。 

  铃木在日本法西斯军阀群里也是一个“后起之秀”。以资历论,他不但比荒木贞夫、南次郎、俊六、松井石根、小矶国昭等人差得很远,就是比起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梅津美治郎、土肥原贤二等人来也还是“后进”。他在陆军将领中的资历只是同武藤章、佐藤贤了等人不相上下。但是由于铃木热中于政治活动,并富于谋略、善用权术,因此他在政治上的升调比他们都快,官职也爬得最高。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时,他不过是参谋本部的一个普通职员,但是由于他坚决主张日本退出国际联盟,遂博得军部领导人的赏识。在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之后,铃木便大显身手,在策划侵华的中心机构兴亚院担任要职,并一度代理总裁。日本政府的“兴亚院”在远东法庭英文文件上的译名系“China Planning Board”——“中国企划院”。这个不顾字义而专论实质的译法是可取的。因为,日本政府的所谓“兴亚院”名义上看来似乎是旨在振兴亚洲,实际上它完全是一个策划侵略中国的专门机构。它的业务主要是计划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即怎样对中国财富资源和人力物力实行残酷无情的掠夺和剥削,去支持日本的“大东亚圣战”。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前后,他在近卫首相及东条首相任内担任国务大臣兼企划院总裁,对动员全国人力财力和加强军需生产去支持侵略战争做出了出色的贡献。无疑地,铃木此时早已成了日本军人侵略集团中的一个要员。

    东乡茂德 

  六十五岁,东京帝国大学文科毕业,连应五次外交官考试始获录取,但这并不能证明东乡的资质鲁钝。考试及格后,东乡即进入外交界工作,历任外务省欧美局第一课课长,驻美大使馆一等秘书,驻德大使馆参事官,外务省欧美局局长等职。 

  东乡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驻德大使(1937年10月);驻苏大使(1938年10月);东条内阁之外务大臣兼拓殖大臣(1941年10月至1942年3月);铃木内阁之外务大臣兼大东亚省大臣(1945年4月)。 

  东乡在日本外交家中原是态度比较温和,手段比较稳重的一个。在任驻苏大使的时候,他曾任劳任怨致力于使“诺门罕事件”和日苏渔业问题获得解决。但是他在东条内阁中担任了外相,而太平洋战争正是这个时期发动的,因此他对日本进攻美英各国是负有连带责任的,犹如他对东条内阁坚持继续和扩大对华侵略应负连带责任一样。并且,在日军即将进攻珍珠港的那种箭在弦上、间不容发的时候,东乡还用欺诈手段扣压了美国罗斯福总统亲致日本天皇作最后呼吁的电报,故意使事态发展到不可挽救的地步。这充分证明:东乡除了应负连带责任之外,他个人在主观上也是赞成这个阴谋的,并且是阴谋的主要策划者之一。至于他任职不久便因与东条意见不合而愤然辞职,长时间退出政治舞台,以及在日本崩溃前夕曾出任铃木内阁的外相,主张媾和,并曾向苏联呼吁,请求居间调停——这种种以后发生的事实,绝不能用来洗刷东乡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东乡之妻是一德国妇女。在两年左右的共八百一十八次的公开庭审中,这位妇人无间风雨,每庭必到,端坐于二楼日本人旁听席中的一个固定坐位,用耳机倾听审讯的进行,并不时遥睇其夫,目遇时则相对做一会心的苦笑。这事给人们的印象很深,一时传为美谈。 

  东条英机 

  前首相,六十三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长期任职于陆军省、参谋本部及关东军司令部。他是法西斯军人侵略集团中最激进的一个,也是其领导人之一。 

  东条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职务:参谋本部第一课课长(1931年至1932年);陆军递信(交通)学校调查课课长(1932年);关东军宪兵司令(1935年);关东军参谋长(1937年);近卫内阁之陆军次官(1938年5月至12月);陆军航空总监(1938年至1939年);近卫内阁之陆军大臣(1940年7月至1941年12月);国务总理大臣兼陆军大臣(1941年12月2日至1944年7月),在此一期间内并一度兼任内务大臣、军需大臣、参谋总长等职。东条于1940年10月晋升为陆军大将。 

  东条在远东国际法庭被告二十八名主要日本战犯中是最突出的一个,西方报刊常把东京审判称为“对东条及其他二十七名日本主要战犯的审判”。这是因为东条不但一贯参与对华侵略的种种阴谋,而且是发动太平洋大战的主谋和祸首。日本偷袭珍珠港,对美宣战,以及此后对英、法、荷、澳等西方国家一系列的猛烈进攻和残酷暴行大都是在东条首相任内实行的,因此他便成了西方国家最痛恨的对象,被它们认为是日本侵略集团中最凶恶的首领。其实,以资历论,东条在法西斯陆军军人中比起荒木贞夫、南次郎,甚至俊六、小矶国昭、松井石根等还只能算是一个“后进”。但是,比起这些人来,东条在性格上无疑地是更富于侵略性和冒险性的,对于执行侵略阴谋是最坚决、最大胆的。在同僚中,东条素有“剃刀”之称,盖其思想之尖锐和行动之敏捷有非常人所能及者。在太平洋冒险失败、日本濒于崩溃之际,东条不但被迫下野,退出政治舞台,而且成了日本人民所痛恨的目标。在日本投降不久,东条于行将就捕之际所表演的那幕“自杀不遂”的滑稽剧被揭露以后,他更遭到日本人民的唾弃和嘲骂。 

  东条是后来被远东法庭判处绞刑的七名被告战犯之一,也是被判处绞刑的两名日本首相之一,另一名是广田弘毅。 

  梅津美治郎 

  六十五岁,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毕业后奉派赴欧洲各国考察军事,归国后历任陆军省军务局课长,步兵第一旅团长等职。 

  梅津于1928年至1945年间曾担任下列各要职:陆军省总务局局长(1931年);华北日本驻屯军司令官(1934年至1936年);广田内阁、林内阁、近卫内阁之陆军次官(1936年3月至1938年5月);关东军总司令兼驻“满洲国”大使(1939年至1944年);参谋总长(1944年7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梅津于1940年晋升为陆军大将。 

  梅津是日本法西斯军人中资望很高、能力很强的一个,在日本历次的侵略阴谋中,他经常是一个中坚分子。在当时的日本人心目中,梅津被称为“陆军之宝”。在他担任华北日本驻屯军司令官的时期,为了实现日本在占领东北之后进一步吞食中国的侵略政策,他曾千方百计地勾结华北军人,鼓吹“华北自治”,企图使华北脱离中国而建立在日本操纵下的傀儡政权。1935年签订的那个臭名远扬的“何(应钦)梅(津)协定”便是梅津对当时辱国丧权的中国政府利诱威胁的结果之一。“何梅协定”是日本粗暴地干涉中国内政和分裂中国主权的一个典型文件。它规定了中国中央政府的军队必须全部从河北省撤退;取消河北省国民党党部,不准它有任何活动;并禁止河北省境内的一切反日行为。这个协定只是为了解决一个所谓“河北事件”的问题而签订的,而当时日本人在华北制造的“事件”是不胜枚举的。单就这个“协定”的内容来看,便可以明了日本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中国政府对日本的屈从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梅津于1938年并曾一度率领日军在华北作战,对中国人民犯下了不少的残酷暴行。在他担任关东军总司令兼驻伪满大使的那五年,正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发展的高潮时期,梅津用尽了一切残酷手段掠夺、榨取中国东北的财富资源和人民血汗,以供日本维持其罪恶战争之用。由于这种种原因,梅津美治郎的恶名和罪行也是中国人民所家喻户晓的。

梅津出任他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公职(参谋总长)的时候,日本已经是穷途末路、奄奄待毙了。不到一年工夫,它便宣布了无条件投降。在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投降仪式的时候,梅津是代表日本大本营在投降书上正式签字的两个日本代表之一,另一个是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的重光葵。 

  由于梅津和重光是日本投降代表,在盟军总部看来,似乎不无微劳可念,理应有所“照顾”。因此,对他们二人的逮捕是迟延到起诉前夕方才执行的,不像其他的甲级战犯一样,在起诉好几个月以前便关进了监狱。 

  以上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二十八名日本甲级战犯的简单履历。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在漫长的审判过程中,两名被告(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患病身死;另一名(大川周明)得了精神病,暂时中止受审。因此,在1946年5月法庭开审时被告原是二十八名,但是到了法庭宣判的时候,它判处的被告只是二十五名而不是二十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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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主战犯起诉书


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国际检察处递送给远东法庭的起诉书开端写的是:“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一号起诉书。”用“第一号”这样的字样无疑地表示国际检察处当时的设想是:在第一号起诉书中被控的二十八名战犯审判结束之后,将有第二号、第三号……起诉书的提出。但是,事实上,正如我们所一再指出的,由于美国庇护日本战犯的政策日益明显,所谓第二号、第三号……起诉书都成了泡影,根本没有出现。 

  起诉书的第一号标题是这样写的: 

  “美国、中国、英联合王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菲律宾。 

  控告荒木贞夫……(共二十八名,次序依照其姓氏的英文字母先后排列,此处从略)。” 

  从起诉书的这个标题看来,提起诉讼的原告无疑地是对日作战的十一个主要同盟国,而不是国际检察处或盟军总部。但是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检察长却负有对被告起诉的全责。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八条(甲)款。这两者之间,乍看起来,似乎是有矛盾的。既然十一国列名原告,就不应该规定由检察长负起诉之责。既然要检察长负起诉之责,就不应该用十一国的名义作为起诉的原告。这种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一个比较合理的折中的解释是:有鉴于这个案件的空前重大,起诉必须以十一国国家的名义为之,而检察长所负的所谓起诉责任只是在技术上支持起诉的责任。检察长只能被视为代表原告而处在诉讼进程中的一个首席律师,而真正的原告却应该是十一个同盟国家。法庭称检察长为“检方首席律师”,或“检方主任律师”,理由或许就在这里。 

  关于起诉书的内容,法庭宪章的规定是十分简单的。它只要求“起诉书对每一被控诉之罪行应有清晰、精确及充分之说明”,此外别无其他的要求。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甲)款。 

  国际检察处代表十一国所撰拟并向远东法庭提出的起诉书,大体说来,还算是能够满足宪章的要求的,虽然其中也有不少的而且是严重的缺点。 

  起诉书控告被告们的罪状共为五十五项。在分别呈述这些罪状之前,它有一个简短的“前言”,扼要地说明了一下日本帝国主义统治集团犯罪活动的政治意义和特征。“前言”写道: 

  “在本起诉书中所提及之年月间(按,指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日本的对内和对外政策是由一个犯罪的军国主义的集团所控制及指使,这些政策乃造成严重的世界混乱、历次侵略战争、并使各国爱好和平人民自身的利益均遭受极大损害之原因。一种自称日本民族比亚洲各民族甚至比世界各民族都优越的危险思想一贯有系统地毒化了日本人民的意识。日本已存在的各种代议机构都被用为广泛侵略之工具,而一类似希特勒德国设立的纳粹党和意大利设立的法西斯党的政党体制旋被采用。日本经济财政资源大部分都被为军事目的而征用,日本人民的福利大受损害。 

  “在这些被告之间成立了一个阴谋,参加这个阴谋的还有其他侵略国家,即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意大利之统治者。这个阴谋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这些侵略国家对世界其他部分的控制和剥削,并且为此目的而犯下了或鼓励他人犯下了本宪章所称的破坏和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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