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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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口供在现代司法制度中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值的证据,所以侦讯在巢鸭监狱羁押的近百名甲级日本战犯,录取他们的口供,便成了检察处起诉准备中的一项首要的工作。事实上,这种工作在1945年最后三个月,当那些战犯们一批又一批地押进监狱的时候,便已开始。只是由于当时检察方面的人力不足,掌握的背景材料也太贫乏,那时的侦讯是很肤浅、初步的,向犯人所提的问题不能深入,不能击中要害,亦不能穷追到底。
然而,就在这种肤浅的初步的侦讯过程中,好几名罪恶并不算小的战犯却被宣告释放了。例如,上田良武便只是经过这样一番草草率率的“侦讯”之后,国际检察处就以“罪嫌不足,不拟起诉”为借口而把他释放了。乡古洁财阀的释放虽为时稍晚,但他也都没有经过严格认真的侦讯。由此可见,侦讯也常被检察处用来作为达到某种秘而不宣的政治目的的手段。
但是对于一般在押的甲级战犯,检察处的侦讯工作还是很认真而且很有成绩的。特别是在1946年最初三个月里,亦即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到起诉书定稿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里,检察处对于侦讯犯人、录取口供的工作进行得非常积极,其原因如下:(一)人力加强了。检察处向美国调聘的一批技术高强和经验丰富的侦讯人员陆续到达东京了。这些人大都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职业侦查人员,他们在掌握犯人心理和运用侦讯技术方面是很有把握的。只要抓住了背景材料,他们是善于跟踪追击,盘根问底的。(二)背景搞得比较清楚了。由于几个月的酝酿和准备以及一些初步尝试,所有参加侦讯的检察人员对于日本历史、社会、政治各方面的一般情况以及在押战犯们的精神面貌和历史履历,从实际接触中和政府档案中,已经摸得比较熟识了。(三)各国陪席检察官和他们的助理人员陆续到达了东京。这些人虽然很少直接参加侦讯工作,但是他们可以提供有关的背景材料和需要犯人澄清的各种问题。同时,在他们的关切和注视之下,美国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也不得不采取积极的、认真的态度,以期做出一些成绩来。(四)法庭组织接近完成,起诉书必须尽快撰拟,而从在押的全体战犯中挑选首批受审的被告又是一个先决问题。但是,非对他们进行一次普遍深入的侦讯,这个问题是不能解决的。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对在押的战犯们的侦讯调查和录取口供越到后来便越成了检察处在起诉准备中的一项特别急迫的工作。它动员了更多的人员紧张地从事此项工作,主力当然还是那班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来的“专家”和季楠检察长的一些亲信人物。
国际检察处对犯人侦讯的方式是很特别的。
检察处对这些日本战犯侦讯的是在羁押他们的监狱即巢鸭监狱内进行的。对个别因病保释在家治疗的战犯,这种侦讯还可以在他家里进行。例如,对前首相平沼骐一郎的侦讯和录供工作便是在他家里进行的。平沼当时年已八十岁,因病保释在家疗养。因此,对他的侦讯每次都是由侦讯员带同书记官、翻译员、速记员等到他的住所去进行。平沼由于年事已高,倚老卖老,在被侦讯时对侦讯员所提的许多问题常说记忆不清,不能回答。这时,他的妻子便在旁“提示”一下,据说这样便可以“帮助”他“重新回忆”。
侦讯的方式既不像英美“预审庭”那样隆重,却也不像派遣一两个人去作一次采访调查那样简单。每次出席侦讯程序的除了受讯犯人、侦讯员和翻译员之外,还有书记官和速记员。在程序开始之前,侦讯员还要领导受讯人、书记官、翻译员和速记员举行宣誓。在侦讯完毕以后,速记员应将速记记录译出,作为正式的“侦讯记录”,然后由侦讯员、翻译员和书记官在该记录上签字,以昭郑重。但是无论速记记录初稿或是译出后的正式侦讯记录都不向受讯者宣读或交他审阅,更不需要他签字,承认无讹。这是侦讯程序中一个很大的缺点,因为在以后检察官向法庭提出这种“侦讯记录”作为证件的时候,受讯的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便时常可以提出异议,对记载是否正确故意表示怀疑,甚至抵赖或否认他在侦讯时所招认的供词。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时就必须传唤侦讯员或侦讯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到庭对质。这样枝节横生,就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扰乱了法庭的审讯进程。
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侦讯工作是一件十分繁重艰巨的工作。我们只要想到远东法庭审理的这个案件牵涉的地域范围之广,犯罪年代之长,罪行种类之繁,特别是在押的重要战犯人数之多以及他们每个人在日本近二十年来政治舞台上的活动之错综复杂,便可知道要做好这项工作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个好的侦讯员首先必须摸熟日本近二十年来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各方面的大体情况,其次便是研究受讯犯人在哪些方面担任过什么重要职务,有过些什么罪恶活动,然后才能向他提出一些关键性和能击中要害的问题。
当然,侦讯人员在准备工作中经常依据的是那浩如烟海的日本政府的文件档案以及检察处联系的若干日本人所提供的资料和线索,但是他必须付出辛勤的劳动去挖掘、整理和决定取舍。此外,在侦讯中,他还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能力,掌握侦讯技术和犯人心理,步步进逼,跟踪到底。这样,他才能作出出色的成绩,他取得的口供日后在法庭上提出时才是检方有力的证据。
一般说来,国际检察处的侦讯工作做得还算是有成绩的,工作质量也还算高的。从犯人侦讯得来的口供记录,有不小部分曾被检察方面有效地利用了,作为支持对该犯控罪的有力证据提交法庭。
侦讯工作从1945年底主要日本战犯逮捕完毕起,到1946年5月法庭正式开始审讯止,一直是国际检察处的一项最紧张最繁重的工作。在初期,侦讯的对象是全体在押的甲级战犯,工作当然不能细致深入。到了后期,特别是在首先受审的被告二十八名人选已经决定之后,侦讯的火力便集中地对着这二十八名被告。个别历史比较复杂的被告被侦讯竟至五六次之多,口供记录长达数十页,一般平均也都在两次以上。侦讯工作越是接近法庭开庭便越紧张,好像赛跑的人快到终点的时候要特别卖气力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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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材料
检察处在准备起诉中的第二件主要工作便是要从那堆积如山、卷帙浩繁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里找出与各被告战犯罪行有关的材料。这种材料,一方面可以被利用作为在开庭前对战犯们进行侦讯和录取口供时的背景参考;而另一方面又可以被利用在开庭时作为向法庭正式提出的书面证件,以支持检察处的控诉。由于这种材料是录自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它的作证价值无疑地是极高的。
但是要搜寻这类材料绝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而是一件非常繁重艰巨的工作。原因是:(一)尽管远东法庭大厦三楼档案资料室里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堆积如山,但这并非日本政府公文档案的全部。很大一部分的公文档案早已被飞机炸毁或者被日本官员于投降前自动烧毁。即使全体工作人员辛勤劳动,费尽心机,要想从剩余的这些公文档案材料中去拼凑起一幅每个被控战犯的罪行全图,那也是绝对没有可能的。侥幸的是由于占领军的传奇式的发现,那几大箱埋藏在地窖里的日本政府最机密的文件(历次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枢密会议、重臣会议的详细记录等)都被挖掘出来了。关于这几大箱日本政府秘密档案的传奇式的发现,见本书第二章第六节。这些文件也陈列在法庭的档案室里。这确实是无价之宝。它对于日本政府侵略政策之形成,侵略战争之发动,以及那些任过首相或大臣的被告战犯们在其中出过什么主意,作过什么发言,扮演过什么角色,等等,都提供了极端可靠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必然为法庭所接受。检察方面在论证对某些首要战犯的控诉时曾经充分地利用过这种材料。(二)法庭档案室所收集的日本政府档案文件虽然并不齐全,但是它的卷帙仍然是极其浩繁。日本人常用汉词“浩如烟海”和“汗牛充栋”去形容其多。要从这“浩如烟海”、“汗牛充栋”的成千成万的档案卷宗里去找出同某一战犯罪行有关的一段一节或者一行一句,那有时简直是像大海捞针一样困难。由此可见,要有效地利用这种档案就非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辛勤的劳动不可。(三)语文上的困难也是很大的。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都是用日文写的,而检察处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不懂日文的。因此,他们就非借助于雇用的日本人不可。但是这些日本人的翻译质量和忠实性如何却不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更增加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由于上述的几种困难,检察处这项工作在起诉书起草的时候以及公开庭审的初期还没有做出很大的成绩。那时他们只是找出了一些勉强可以支持起诉书和可以打击某些被告的文件。至于能够深入地打击每个被告的证据大都是后来在审判过程中找到和提出的。因为,越到后来,工作人员从这“浩如烟海”的档案中寻找证据的技术便愈加熟练;他们对日本历史、政治和国情的了解也有所增进;而同盟各国的检察人员,特别是中苏两国的陪席检察官和他们的助理人员,此时也可以插手帮忙了。例如,关于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的罪行的许多有力证据便是苏联检察人员在日本档案中找到和摘出的。又如,关于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的罪行的许多有力证据便是中国检察人员倪征噢、吴学义、刘子健等在日本档案中找到和摘出的……这些证据都是开庭以后向法庭提出的,有的还是在反诘辩护证人时和检方进行反驳时作为补充证据提出的。
在这里,必须指出:提证的工作是贯穿着整个审理过程的一项主要工作。诉讼任何一方,只要它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总是有办法在某一适当的阶段向法庭提出的。因此,检察方面这种挖掘证件的工作在庭审结束之前一直都在孜孜不息地继续努力,不像侦讯战犯和录取口供的工作那样,到庭审开始便必须立即停止。
此外,还有两件事值得在这里提到:(一)在远东法庭档案室里所陈列的,除了堆积如山的日本政府档案之外,还有一小部分外间不能看到的其他文件和手稿,例如“满洲国大事记”、“木户日记”、“西园寺公札记”等。这种资料虽然不多,但它也是诉讼当事人挖掘证据的对象。(二)为了维持“公平”、“平等”的原则,法庭不但让检察人员到档案室去随意翻阅、任意摘取他们所需要的资料,而且也让被告辩护律师们去任意翻阅、尽量摘取他们认为对被告有利的任何资料。因此,档案室便成了诉讼双方的“共同武库”,每天都有三五成群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员在那里孜孜不息地做“打捞”工作。他们在法庭上虽然属于两个敌对的阵营,但在档案室里他们却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并且“和平共处”、“互不侵犯”。这不能不说是远东法庭里一个很特别、很有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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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事件的实地调查
检察处在起诉准备中的第三项工作便是派人到各地去对战犯们的罪迹进行现场采访和调查。由于日本战犯的罪迹遍及全东亚和太平洋区域,这种采访调查当然不可能普遍、全面,而只能是有重点地、有选择地进行。这种方法对于某些种类的罪行是特别适宜的,对于某些其他的罪行却没有多大用处。例如,破坏和平罪中关于日本侵略政策的形成以及侵略战争的发动,这种证据只有从日本政府档案、主要战犯的口供等方面去找,派人到外地去采访调查是不会有结果的。但是对某些日本战犯在亚洲各地命令或纵容部下大规模地屠杀平民、虐待俘虏、烧劫财产、强奸妇女等种种非人道的暴行,派人到犯罪地区去作现场调查的好处是很大的。第一,他们可以向当地亲历目睹的人们录取证词,由陈述者签字后将来便可作为书面证言向法庭提出。由于证人是罪行的亲历目睹者,他的证言便是第一手资料,其作证价值是巨大的。第二,在采访调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可以预先约定所谓“关键性证人”(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