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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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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为影响的难兄难弟。中国农村生产率的低下,与许多社会罪恶、挥霍浪费 
  的积习以及政府的腐败,不幸是互为表里的,它们都被分配论者解释为造成 
  中国经济停滞的原因。事实上,剩余农产品用各种方式给糟蹋了。老百姓中 
  的许多劳动力都投闲置散,在中国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在祝寿、结婚和丧 
  礼中竞尚奢华,挥霍了储积的财富,而厚葬又转而造成了坟地的浪费和土地 
  的分割。尤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贷和政府的税收支撑着上层阶级 
  的寄生生活、游手好闲和奢侈浪费,其中还支撑了大量专为私人服务的行业。 
                                                                             ① 
  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传统和把经济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动力。当然, 
  我们这一卷书中,将会更多地论及这些日积月累的问题,而不能多谈到它们 
  的解决办法。 

①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特别是第49—84 页:里斯金所写的《近代中国的近代产品 

和停滞》。威尔莫特编: 《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 

… Page 18…

                                   行政 

     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 
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先看一下地方官员是怎样行使 
职权的。 
     一个由北京任命的县官来到的地方,那里不是根本没有地方当局和地方 
权力机构的;他的首要任务是和地方上层人物搞好关系。他在北京被皇帝召 
见后,就通过驿站前往该县就职。他沿着驿道每天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 
一站一站地行进,也许要走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每到一站,他会受到地方 
官员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当一个地方长官最后被簇拥着走向他就职的县 
衙门 (即一个由官署、住宅、监狱、仓库、栈房一起组成的大院)时,他通 
常会带来两类私人助手:第一类是他个人的雇员;第二类是他的私人幕僚, 
他们是行政事务方面的顾问或行家。这些人被称为幕友,他们都具有士子的 
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长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务。雇员和幕友 
的薪俸都由该地方官自己开销。他们和该地方官一起来到一个陌生地区,因 
为有名的“回避法”禁止官员在自己的省份任职,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 
外地人,他们可能不懂当地方言,也与当地的利害关系没有瓜葛。 
     这些新来的人在他们的衙门里会发现两种人:第一种是书吏班子,他们 
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某些专门事务;第二种 
是从事外勤的衙役,他们代表衙门与老百姓打交道,负责维持秩序、收税和 
缉捕罪犯等工作。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当然在地方上有着广泛的 
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务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驾驭他们的工作。因此, 
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员把守衙门的大门,以控制出入,并派他们主管文案以处 
理文件。这样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员和当地机构之间建立起平衡,外 
地官员则通过这个机构来行使他的职权。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职权的一个特点,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辖着一个约有二 
十万到二十五万居民的地区,地方长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该地唯一代表。这 
种表面地位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长官只有在与当地绅士头面人物的密切合 
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论上,他须具备的主要优秀品质是要“亲”民, 
但实际上,他必须与上层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触。北京依靠他与他们的合作来 
维持稳定。朝廷必须防止县级政府演变为纯粹维持绅士的政权,为此必须经 
常向绅士灌输恤民的思想。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建立起比绅士所希望的更好的 
政府。简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但集权又是极为表面的。它 
防止出现地方自治,但又对地方官员委以要他与地方上层合作的重任。规章 
是僵死的,但却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必须在各地方贯彻。要官民遵奉它们, 
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协商来实现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没有独立的预算,它们被指望用当地征收的 
陋规自行支付费用来进行工作。这样,它们由于包税的积习而腐化起来(至 
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准来说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预定的总额得到税收。 
衙门的书吏和差役都靠陋规维持生活,地方长官则靠他取得的当地税收,一 
方面维持行政开支,一方面上缴摊派的税收定额。因此,清代面临的不是废 
除不正当的勒索的问题,而是取消过分勒索的问题。 
     这就产生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它大大地偏向于当地缙绅之家; 
他们能够对纳税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实上按照税率递减制纳税,即富人 

… Page 19…

  按财产的比例纳税较少,而穷人纳税较多。如果谁变得相当富有,并且有优 
  越的社会关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税。绅士利用他们的功名身分、特 
  殊关系和特权干预地方行政,可以说不是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层人物 
  统治的形式,即使当绅士们认真地实行父母官式的和爱民的统治时也是如 
  此。结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区当地居民 
  的道德和绅士头面人物的操守。①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个特点,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 
  染成父亲般的人物。官吏和绅士对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诚,是出于具体的个人 
  关系,而皇帝对帝国的统治是靠他个人的每日统治活动来进行指导的。他的 
  王朝能够取得权力,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于它有能力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实行 
  统一的统治。中国的统一在今天民族主义的语言里有它的现代意义,即要使 
  中国能够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现代以前的时代,统一的真正价值是 
  通过镇压内乱、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和盗匪的骚乱给中国人民以安全。在过 
  去,分裂就是灾难,这首先是因为它对上层和老百姓都同样意味着内战和不 
  安全。统一意味着和平,从而带来了丰衣足食。这是一个至迟从战国(公元 
  前403—221年)时期起就彻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平和秩序 
  支持着王朝的统治。这两者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王朝的中央权力,王朝高居 
  于地方官僚统治之巅,而在官僚统治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 
  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只有通过儒家学说, 
  才能理解中国传统的政治形态。 
       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级官员的正 
  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 
  的网状系统的活动。这种区分在解决纠纷时就很明显。一般说,地方官的法 
  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调停无效时才进行法律解决。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 
  业行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式的“族规”责成族内的成员尽可 
  能避免法律诉讼,要他们在族长的主持下在族内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为衙门 
  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诉讼和商务争端尽可能留给宗族、商业行会和其他 
  非正式的机构去裁决。 
       清律列举了大约四千种犯罪行为,同样也逐一列举了对这些犯罪的处 
  罚。刑罚分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约一千种犯罪行为。 
  常例是笞一百折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后会 感染,这对生命仍有严重的威 
  胁。第三等是徒,服这种刑时,为了使囚犯能经常吃饱饭和得到照顾,就要 
  通过贪污的狱吏的服务,这需要给他们花很多钱,以支付各种开销和行贿。 
  第四等是流,或是终生、或到远方,或在边疆服军役。最后,最重的刑罚是 
  死刑,适用于大约八百种犯罪行为;死刑又有轻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绞、 
  斩、曝尸、磔裂 (即“千刀万剐”)。 
       清朝的司法体系从下到上大致有六个地区等级。它从一千五百个县和相 
  当于县级的地区开始,然后上升到高一级的一百八十个府和十八个省。再往 
  上,案件送交京师的刑部审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级,即三法司。皇帝是最 
  高一级。他可以批准或驳回下面呈上来的有关死刑案件的拟审意见。这个体 
  系组织很严密,判刑执行得也极为认真,至少从记载看是这样。在判决时要 

① 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王业键:《1750—1911 年中华帝 

国的土地和租税》。 

… Page 20…

  引用案例,但这种引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作为类似的案例提出 
  来的。 
       实际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县一级定案,向上申报即可。县长可以即 
  时处理一些情节较轻的案件,可是必须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决在内的严重 
  案件报送上级,附上拟审意见。县幕友对他进行指导,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 
  县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拘捕罪犯,并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结 
  案。例如,强盗作案之后,必须在四个月之内破案。因此,县官也得给他的 
  衙役规定限期,并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他们进行奖惩。知县可以在法庭里 
  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刑讯,使用标准刑具来鞭笞、掌嘴或拶指和拶踝骨等。 
  只有根据某条特定的法律条款,才能进行判决,还要有关人犯写出供状、画 
  押、并接受判决。但是,如果判错了案,县令就要受到严惩,如果证明是他 
  的错,他就应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罚。 
       县令在执法时,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十六条基本法律条文(律), 
  又要遵循一千九百个左右补充案例(例),而这两种法律条款还可能互相矛 
  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带普遍性,而它的含义又是模棱两可和含 
  混不清的。因此,县官必须小心翼翼,当他作为一名法官时,地位是很不可 
  靠的。他还不得不为牵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绅士阶 
  层会通过其他途径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满的判决。对于任何一个县令来说,当 
  他坐在法官席上时,断官司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老百姓当中,打官司对 
  有关各方都是一场灾难。花在衙门差役身上的钱,可以使被告和原告双方都 
  倾家荡产。因此,在清代的中国社会中,诉讼只起着较小的作用。皇帝的谕 
  旨甚至劝诫老百姓不要进法庭。反对上法庭的偏见波及到那些以写状纸为职 
  业的人。他们被责难为煽起争讼的人。在这个没有律师的国度里,从事法律 
  活动的职业得不到承认。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应该在家庭和宗族里通 
  行的个人关系的支柱。法律体现了儒家的社会准则。当这些准则得到严格地 
  遵循时,就不必诉诸法律了。① 
       总之,结论只能是这样的:传统的中国在地方一级是受扩大了的家庭或 
  者说受宗族的支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传统中国是等级名分结构的主要 
  支柱,而这个结构是遵循着有关宗族关系的经典教义而在起各种作用的。宗 
  族教导人们要顺从长上,对父亲或丈夫,对绅士或官长都应如此。官僚政治 
  及其进行政治控制的各种机构代表着统治者,并想方设法向统治者效忠。但 
  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较小,宗族制度则起着主要作用。在现 
  代革命中,平衡改变了,现在官僚政治居于支配地位,而家庭…氏族制度则被 
  弄得七零八落。但对于十九世纪初期的清代,我们只能在旧的基础上才能加 
  以理解。 
       清帝国的政府组织保留着明代从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机构:由天子统治 
  和主宰、由朝廷领导的文官政府;在长城以内和边境地区维持秩序的军事组 
  织;以及对各级政府的行政情况进行严密监督的监察系统。这个王朝三权鼎 
  立的每个部门都是从明朝承袭下来的,满洲人只是进行了某些修补。 
       在文职行政机构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组成,各部之首是满、汉大臣和 
  副大臣,他们一起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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