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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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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根据1801年的铜银兑换比价(220个蒲尔等于一两白银),这笔收入 
                         ① 
  还不到六万二千两。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总计达六十四万九千担,主要来自 
  准噶尔地区。即使算上一切货币和实物的附加税收,包括政府经营的铜矿和 
  牧场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难支的。到1800年,驻军的官仓是满的(伊犁粮 
                                                           ② 
  仓储备有五十多万担小麦,这是政府的唯一储备粮 ),但是每年为维持新疆 
  的耗费得从中国本土提解白银一百二十万两。 
       新疆货币有两个分割的流通区。第一个流通区是在准噶尔和维吾尔斯 
  坦,远至西部的喀喇沙尔(焉耆),货币用白银,按重量计值,一如这些银 
  两的来源地中国本土那样。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开始努力减少 
  向新疆输出白银。伊犁也铸造中国的标准合金铜币(制钱)。第二个流通区 
  是在六城,它的货币制度为铜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铜币,因为整个新疆铸 
  造铜币没有标准化。六城货币的基本单位是蒲尔,这是一种纯红铜钱币,汉 
  语称之为“红钱”。币面象中国本土的钱币,铸币地则铸以阿拉伯文和满文, 
  五十蒲尔合一个坦伽。在1800年,六城仅有一家造币厂在阿克苏,六城以外 
  地区则不流通蒲尔。六城以内没有金币或银币。不过,半锭和四分之一锭的 
  银元宝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银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计值。 
       阿克苏造币厂年产两万六千吊(每吊一千蒲尔)。伊犁造币厂平均年产 
  量为一千七百二十二吊(每吊一千文)。两家造币厂每年各铸币两次,一在 
  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苏蒲尔钱和伊犁制钱重量一样,均为一钱二分,但是 
  蒲尔钱为纯铜,一蒲尔钱值伊犁钱五文。大部分生铜,尤其是阿克苏造币厂 
  用铜,都是来自浑巴什的官办铜矿,那里由清军工兵开采,年产铜两万一千 
  英磅 (16,200斤)以上。由于当地产铜,而白银必须从外地输入,铜的价 
  值与白银相比就日益低落。 

① 中文版编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 页上者漏印,我们仅就其第61 页上者翻译如下。“……英吉沙尔、叶 

尔羌与和阗(7,669,000 蒲尔——见曾问吾前引书第286—287 页),外加浑巴什的生铜(值1,600,000 
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 页),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铜 (11,053 斤,等于1,092,000 蒲尔以上—— 
见曾书第290 页)。关于银两兑换率,见曾书第289 页。这个问题需要仔细研究。也见纳罗契尼茨基前引 
书,第110—111 页。” 
② 参见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道森英译),载《英国皇 

家亚洲学会杂志》,1850 年第12 期,第383 页。 

… Page 42…

                                       准喀尔 

       从文化和历史方面来说,天山北路的牧区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统治游 
  牧民的世袭扎萨克处于伊犁、库尔喀喇乌苏 (乌苏)、塔尔巴哈台和焉耆的 
  清军官员的严密监视之下。来自伏尔加河的加尔梅克人的两个盟也在准噶尔 
  放牧。乌纳恩素珠克图盟由旧土尔扈特十旗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 
  尔巴哈台,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东二旗在库尔喀喇乌苏, 
  南四旗在喀喇沙尔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区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启勒图盟由和 
  硕特四旗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区的南路旧土尔扈特 附近。土尔扈特和和 
  硕特部除免交牲畜税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进贡纳税和社会组织等都与内、 
  外蒙古各盟相同。伏尔加河来的加尔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样,信仰西藏 
  黄教,因此黄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清廷作为黄教的保护者, 
  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黄教寺院一样,向准噶尔的黄教寺庙作布施。 
       在边卡以西的各部地区和清帝国边境以外的草原地区,操突厥语的穆斯 
  林游牧民 (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放牧,事实上不受当局干涉。他们被视为外 
  国纳贡者,每三年可到北京进贡一次,拥有同清政府进行双向贸易的垄断权: 
  按官方规定,当局垄断着对哈萨克人的贸易,在理论上讲,准噶尔官员不许 
  其他外国人在北疆经商。清廷与哈萨克之间这种以物易物的官方贸易,仅限 
  于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哈萨克按规定价格用牲畜(主要是马)交换衣物(主 
  要是丝绸),因为察哈尔部和厄鲁特部的养马不能满足军队的需要。然而哈 
  萨克人还利用其进贡权另外私自进行交易。当局虽然向东突厥斯坦驻军供应 
  哈萨克马,却不允许哈萨克人到东突厥斯坦出卖牲畜,东突厥斯坦人也被禁 
  止前往哈萨克牧地购买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萨克人前往喀什噶尔出卖牲 
  畜,当地官员便狠狠杀价,使哈萨克人只好带着牲口失望而返。在准噶尔和 
  蒙古,政府当局限制稍宽。有时哈萨克商队以各种借口绕过政府限制,不时 
  前往乌鲁木齐、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乌梁海地区和喀什噶尔。但是,清政 
  府严禁向哈萨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亚商人出卖金属制品。 
       哈萨克人作为进贡者,是允许在清帝国边境之内放牧的。如遇暴风雪, 
  清政府甚至让他们进入边卡区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马匹作为报偿。新疆 
  当局每年都派员前往草原向他们征税。由于哈萨克是外国人,清政府就没有 
  在他们中间任命扎萨克,也不打算把他们划分为旗。在清帝国境内放牧的哈 
  萨克人可以随意来,虽然哈萨克的首领们享有作为清朝进贡者的好处,但他 
  们大 多数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是俄国的依附者。 
       对哈萨克的内部组织,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这是因为在十八世纪, 
  中帐首领阿布赉既是中帐的汗,也统治大帐。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清朝当 
  局大概是按照准噶尔或哈萨克当时的分法把哈萨克人划分为两部:由阿布赉 
  领导的极东部中帐和大帐称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赉·穆罕默德领导的西 
                               ① 
  部中帐哈萨克人称为右部。后来发现极西部还有小帐,他们又划出第三类而 
  称之为西部。这种划分反映了十八世纪后期哈萨克草原的实际政治现实,不 
  过,清政府虽然知道哈萨克有三帐,却有张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 
  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确地把左部同阿布赉和中帐联系在一起,右部却被编者 

① 佐口透在《十八和十九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中的说法与此相反,见第272—27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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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认为小帐和大帐,还说中帐首领阿布赉·法伊德(阿布赉·穆罕默德之子、 
                                    ② 
  阿布赉的对手)是大帐的汗。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识略》,部分地更 
                    ③ 
  正了这些错误。但是,史学家和政论家魏源迟至1842年仍把小帐和大帐视 
            ④ 
  为右部。显然,十九世纪之初清政府对哈萨克人的“羁縻”政策是极为松散 
  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边境说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 
  料称他们为布鲁特 (柯勒克孜人并不使用这个名称),俄国人则称他们为石 
  山野人、石山里人或石山人(由于他们是住在难以攀登的山区里),或称喀 
  喇(黑)柯勒克孜人(因为与哈萨克人不同,他们的统治者不是王族,即非 
  成吉思汗的子孙)。十九世纪的俄国需要使用这些称呼来区别柯勒克孜人和 
  哈萨克人:俄国人称两者为柯勒克孜…哈萨克人、柯勒克孜…凯萨克人、凯萨 
  克人或迳称柯勒克孜人,以区别于俄国本土的哥萨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为两部:东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尔。但 
                                                           ① 
  这种划分对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他们分成许多单 
  个的小部从事游牧,没有什么政治总体,在情况需要时,他们随遇而安,可 
  以自称是浩罕,或巴达赫尚,或喀尔提锦(希萨尔的东布哈拉省),或清帝 
  国的臣民。在清廷看来,他们是贡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帝国的臣民。 
  他们被要求每年进贡马匹,获准在新疆 (远至东部阿克苏之地)放牧;还可 
  以在喀什噶尔进行贸易,即在这里购买棉布和其他产品,而以出卖牲畜为主。 
  他们支付的牲畜税是每三十纳一。至于其他货物,标准的税率是货价的百分 
  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实际上,这些人几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清政府 
  也不曾打算限制他们的进出国境。 
       准噶尔除了牧场以外,还有适于农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将大 
  量东突厥斯坦人的家庭迁至旧固勒扎地区(被称为回屯)生产粮食以充军政 
  之需。这些人被称为塔兰奇人,到1800年之际已达三万四千人之多。清朝还 
  派遣汉族绿营兵、锡伯、索伦和察哈尔兵携眷屯居于天山北部而组成非旗人 
  的永久性兵屯,他们每年向新疆驻军交纳一定数额的收成。不过在十八世纪 
  之末,这些兵屯的生产力显然不高;因此当局在1802年又在伊犁河北岸新固 
  勒扎以东开凿了一条大型灌溉渠,创建了旗屯。尽管清政府对需要使用这些 
  旗人农民干什么还拿不定主意,最终还是宁愿把他们训练为士兵,而允许他 
  们将土地租给佃农,通常是租给塔兰奇人。政府当局曾不断完善灌溉系统, 
  因此伊犁的农业地区得到不断发展。 
       从长远意义说,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从中国本土将普通汉人和中国穆斯 
  林举家移居到北疆,这一政策是清廷在满洲北部未曾采取,而在蒙古地区当 
  局也只是后来才被迫予以默认的。征服新疆以后不久,清政府就鼓励从中国 
  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场变为户屯。到十九世纪之 
  初,定居北疆的中国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汉民即达数十万人,他们主要是在巴 
  里坤、吐鲁番和乌鲁木齐等地。象在满洲一样,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准噶 
  尔来耕种流犯垦地(即犯屯,或遣屯)。到1777年,天山北部约有一万另七 

② 见傅恒等编:《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2 第17 页;卷44 第23 等页。 
③ 绵忻等编:《钦定新疆识略》,卷12 第3 — 4 页。 
④ 魏源: 《圣武记》,卷4 第32—33 页。 
①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1 第301—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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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五十户绿营兵和将近五百户流犯和配军,他们耕种着总面积约二十二万七 
  千三百亩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鲁番,也有一些屯垦地, 
  但其总面积不到上述数目的三分之一。 
       在十八世纪的最后几年,屯田的绿营兵并没有大增,流犯的人数也从未 
  超过二千,这是因为政府在1804年开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于被政府给每 
  户提供三十亩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户屯的人数则大大增加。在1775年,户屯 
  数目不足一万七千二百户,约七万二千人,主要是在乌鲁木齐一带,开垦的 
  土地总面积将近280,253亩。到1800年,操汉语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几番, 
                                                                          ① 
  因为在1808年,乌鲁木齐各县的民户农田数量已是1775年的十倍。伊犁的 
  垦地和客户也增多了,到十九世纪新来的移民已有在库尔喀喇乌苏和精河定 
  居者。他们取得了土地,象在中国本土一样纳税服役。清政府也允许工匠和 
  商人携家从中国本土移居北疆,准许他们在北疆和哈密地区做买卖。 
       准噶尔地区最宝贵的资源就是这里的地下矿藏。在 1801年,清帝由于担 
  心淘金热会从中国本土引来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烦,降旨禁止在准噶尔开 
  采贵金属,但是,黄金和炼矿却由政府管制,交私商开采。计有金矿十四座, 
  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黄金三分。这样,政府每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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