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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02-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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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  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四条  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保费收入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止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是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第六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第七十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三条  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  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  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应当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企业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九条  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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