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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03-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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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如果长期附息负债符合下列条件,则企业应持续地将其划归为非流动负债,即使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也是如此:
    (1)原定期限是一个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
    (2)企业打算长期为该负债进行再融资;
    (3)该打算通过再融资协议或在新安排支付协议明确,而这都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完成。
    根据本段的规定被排除在流动负债之外的任何负债金额,连同排除的理由,应在资产负债表来附注中披露。
    64.有些在下一个经营周期内到期的负债可能预期随企业的意愿再融资(译者注:借新债还旧债)或“滚动”,因而预期不动用企业现有的营运资本。这些负债形成企业长期融资的一部分,因而应划归为非流动类。但是,再融资不能随企业的意愿进行时(例如,没有再融资协议时就是这种情况),再融资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该负债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除非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再融资协议的完成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负债本质上是长期的。 
    65.有些借款协议包括了借款人的保证(还款契约),该保证达到这样效果,即如果违反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关的特定条款,则该负债随时可以被要求偿还。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当该负债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被划归为非流动负债: 
    (1)贷款人同意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不因条款被违反而提出还款要求; 
    (2)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再发生违反事项。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内应列报的信息
66.作为最低要求,财务报表内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金融资产(不包括在(4)、(6)和(7)项下的金额);
    (4)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5)存货;
    (6)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8)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
    (9)《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一所得税》要求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10)准备;
    (1l)非流动附息负债;
    (12)少数股东权益;
    (13)发行的资本和公积。
    67.当国际会计准则有要求,或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显得必要时,附加的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 
    68.本准则不规定项目的列报顺序或格式。第66段只是提供了在性质或功能方面不同而理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的一串项目。本准则附录中设计了示范格式。对以上项目的调整包括如下方面:
    (1)当另一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或当一个项目的规模、性质或功能特别,因而单独列报有助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应增加项目;
    (2)为提供对全面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必需的信息,可以按企业及其交易的性质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进行修改。例如,为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 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提供的信息》更具体的规定,银行应对以上描述进行修改。 
    69.第66段所列的项目具有概括性质,因而无须对其他准则范围内的项目施以限制。例如,无形资产项目包括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 
    70.判断是否应单独列报附加项目应依据对以下方面的评估:
    (1)资产的性质和流动性及其重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货币和非货币资产以及流动和非流动资产);
    (2)在企业范围内(该项目)的功能是否导致单独列报经营和金融资产、存货、应收款、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必要性;
    (3)负债的金额、性质和时间(例如,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附息和非附息负债以及准备;在恰当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类。)。 
    71.对性质或功能相异的资产和负债有时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固定资产》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固定资产可以成本记录,也可以重估金额记录。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暗示其性质和功能不同,因而应将其作为单独项目列报。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2.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恰当分类的报表项目的进一步二级分类进行披露。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项目应按其性质进行二级分类;应付或应收母公司、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关联方的款项应单独披露。
    73.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提供二级分类的详细程度依赖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涉及金额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在第70段中提到的各项因素也应用于决定二级分类的基础。披露依各项目而变化,例如:
    (1)有形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固定资产》所描述的类别进行分类;
    (2)应收款应在交易客户、集团内其他成员的应收款金额、关联方应收款金额、预付款和其他金额之间进行分解;
    (3)存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存货》的规定进一步分为商品、生产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类别;
    (4)按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方式分类的准备项目,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为雇员福利费提取的准备和其他项目准备;
    (5)权益资本和公积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缴入资本、股票溢价和各种公积的不同类别。 
    74.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
    (1)对每类股本: 
    ①授权的股数; 
    ②已发行且已收到全额股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 
    ③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数; 
    ④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整; 
    ⑤各种权利,附于其上的各种优惠和限制,包括分派股利和偿还资本的限制; 
    ⑥企业自身持有、或企业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企业股份; 
    ⑦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期限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份;
    (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
    (3)对已建议但尚未正式批准交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负债中的金额;
    (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 
    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被白与以上要求的伯息对等的伯恩,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结构和内容…收益表…在收益表内列报的信息
75.收益表内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收入;
    (2)经营活动的成果;
    (3)融资成本;
    (4)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份额;
    (5)所得税费用;
    (6)正常活动损益;
    (7)非常项目;
    (8)少数股东权益;
    (9)当期净损益。
    如果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列报附加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或作这种列报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必要的,则应在收益表内作这种列报。
    76.企业的各种活动、交易和事项的影响在稳定性、风险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不同的。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披露有助于理解所取得的业绩并评估将来的成果。附加的项目应包括在收益表中;且当修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对于说明经营业绩的组成要素显得必要时,则应予修改。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收益和费用项目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质和功能。例如,银行应补充一些描述以便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第9段至第17段的规定。收益和费用项目只有在符合第34段的标准时,才能抵销。
结构和内容…收益表…在收益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7.企业应在收益来内或收益来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苦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益和自用的性质或其功能为基础。
    78.鼓励企业在收益表内列示第77段要求的分析。 
    79.费用项目应进一步细分以突出经营业绩中在稳定性、形成利润或亏损的潜在性和可预测性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组成部分。这些信息应按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来提供。 
    80.第一种分析称作费用性质法(或称“支出性质法”)。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这种方法只用于许多较小公司,为经营费用在各功能单位中进行分摊是没有必要的。使用费用性质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x
    其他经营收益X
    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X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X
    雇员成本X
    折旧和摊销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费用总额(X)
    经营活动形成的利润X
    81.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表示对生产费用的调整,以反映生产使存货增加或超过生产量的销售使存货减少的情况。在有些管辖权范围内,当期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增加紧接在以上分析中的收入之后列报。但是,所采用的列报方式并不意味着该金额代表收益。 
    82.第二种分析称作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信息,但将费用分摊给各功能单位可能具有随意性且涉及到相当多的判断。使用费用的功能分类法分类的例子如下:
    收入X
    销售成本(X)
    毛利润X
    其他经营收益X
    销售费用(X)
    管理费用(X)
    其他经营费用(X)
    经营利润X
    83.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企业应披露关于费用(包括折旧、管理费用和雇员成本)性质的附加信息。 
    84.选择销售成本法还是支出性质法依赖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企业组织的性质。两种方法均能提供哪些成本可能随企业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信息。由于每种列报方法对不同类型企业均有合适之处,因此本准则要求基于最能公允地列报企业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分类来作出方法选择。但是,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因而要求在使用销售成本法时作附加披露。 
    85.企业应在收益表内或收益表的附注中,披露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已宣告或建议发放的每股股利金额。
结构和内容…权益变动
86.作为其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企业应提供反映下列内容的报表:
    (1)当期净损益;
    (2)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直接进入权益中的每个收益和费用、利得或亏损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总额;
    (3)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更正的累积影响。
    此外,企业应在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列报:
    (4)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
    (5)期初和资产债表日累积损益余额,以及当期变动; 
    86.当期期初和期末每类权益资本、资本溢价和每项公积的帐面金额之间的调整情况,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之间的变动应单独披露。 
    87.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权益变动,反映了财务报表中根据特定计量原则计量和披露的当期企业净资产或财富的增加或减少。除了与股东的交易(如资本投入和股利分配)产生的变化,权益的综合变动代表了当期企业活动形成的总损益。 
    88.《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本期确认的所有收益与费用项目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除非某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企业不这么做。其他准则要求利得和损失(例如,重估价盈余和损失以及某种外币折算差额)直接确认为权益变化,同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资本交易和给所有者的分派一样处理。由于在评估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企业财务状况时考虑所有的利得和亏损是重要的,本准则要求企业提供单独的财务报表以着重反映企业的总利得和损失,包括在权益中直接确认的那些利得和损失。 
    89.可以有多种方式来满足第86段的要求。在许多管辖权范围内使用的方法采用多栏式格式,它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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