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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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与分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经审核的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已完工程价款,借记“工程施工”科目(按规定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工程),贷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以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抵减应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作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五、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应付工程款”和“应付购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分包单位和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合同规定预收发包单位的款项,包括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以及按照购销合同规定预收购货单位的购货款。
二、企业按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发包单位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材料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企业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三、企业按合同规定预收的销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销货款时,应将预收的货款结转记入“应收帐款”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设置“预收工程款”和“预收销货款”两个明细科目,并分别按发包单位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发给职工个人但按规定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月应付的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全部在本月内支付,都应在本月内记入本科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房租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本月应付的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部门和服务对象进行分配,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应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记下列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业务发生的营业税金);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企业交纳各种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或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利润分配办法,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帐。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按规定的条件预提收尾工程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直接计入本科目的借方。收尾工程完成后,实际支出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不得保留余额。
三、企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完成后,将发生的支出结转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实际支出总额与预提费用总额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不得保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可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且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并按债券种类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三、收到投资人现金投资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时,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投资时,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供其使用的生产经营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不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拨给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