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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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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华盛顿是北美独立战争的领导人,是战时大陆军的总司令,为美国的独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战争即将结束时,大陆军的一批军官于1782年,建议在北美建立君主制,让华盛顿当国王(这样,这些高级军官就可以成为世袭贵族);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又有三分之一的代表主张在北美建立君主制,把王冠送给华盛顿,但是都被华盛顿严辞拒绝了。本来,在当时,只有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其他国家都实行君主制,就连比华盛顿稍后的海地资产阶级革命黑人领袖德萨林纳,在革命胜利后也先是任终身总督,后来加冕称帝。而华盛顿不迷恋权力、地位,多次拒绝军官们送给他的王冠,实在是难能可贵的。不只如此,美国赢得独立以后,他于1783年12月向国会辞去了军队总司令的职务,回到弗吉尼亚他自己的种植园当普通老百姓。三年多以后,1787年他当选为代表参加制宪会议,1787年3月他被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连任一届后他发表了著名的《告别书》,告诉美国人民他已决定不再当美国下任总统候选人了。这种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高尚风格,使他赢得了美国人民由衷的敬爱。他没有指定继承人,他认为指定继承人是在共和制名义掩护下的君主继承制的专制制度,会引起各种势力利用阴谋或暴力篡权,造成政局动荡。他认为民主的宪法可以使政治权力各部门互相制约,可以防止各行政部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福利。
  华盛顿只当两任总统为美国树立了一个范例,在以后的二百多年中,除了罗斯福在二战期间四次连任总统外(第四次当选不久即病死,由副总统杜鲁门继任),历届总统最多只能连任两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的最完美的例子就是北美。”(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70页)《未定稿》1979年12月15日发表的林欣和李琼英合写的《华盛顿与民主共和制》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在他们的著作(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集第316~317页;列宁的《论国家》)中都曾指出,美国1787年设计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当时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依据什么理论和怎样产生的?《未定稿》1982年11月发表的张宝训的《美国分权政府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依据》,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分析和回答。北美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1776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了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起草的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独立的《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并且阐明了这个新国家权力机构组成的政治思想基础。1777年11月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独立及其他每一管辖权与权力”,从而就否定了邦联国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应有的内政权,因此在当时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软弱无力。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在国外贸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邦联政府也无力保护;同时,在国内,工农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尖锐矛盾,各州先后发生了“威胁产权利益的激进运动”,特别是马萨诸塞州的谢思所领导的农民起义,邦联政府也无力镇压,因此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强烈要求成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于是1785年邦联国会在其成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的推动下,决定要制定另一部代替《邦联条例》的新宪法,1785年7月,在费城举行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著名的制宪会议。参加会议的大都是经济巨头和政界、学界杰出人物的代表,而且是英、法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信徒。洛克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他认为人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才订立契约(宪法)组成政府的。美国费城制宪者反对专制政体,他们认为“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泉源”,主张建立经过“被统治者同意”的“受限制的政府”,“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他们也受到马基雅弗利等的影响,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和追求权势的,要建立一种确定的制度去阻止当权者擅权。如果少数人擅权,就会迫害多数人;如果多数人擅权,就会迫害少数人。他们认为:“设计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统治人民,然后再使政府控制自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正好适应这种要求。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最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若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的一切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必将导致专政”。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提出主张说,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建立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机构。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根据这种理论为政府分别行使各种权力的部门奠定了应有的独立基础。宪法规定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参议员原则在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改为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则在人民选出来的总统选举人中产生,任期四年。司法长官虽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但宪法规定司法独立,而且法官如行为正当,可任职终身。这样通过其产生途径和任期年限的不同,可以保证它们行使权力的法定的独立地位。按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对国会议决的法案有批准或搁置或否决的权力;而国会又有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推翻总统否决的权力;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需经国会同意,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但法官须经总统任命,国会审议批准,同时法院有评论国会和总统的行为是否违宪的宪法权力;宪法又划清了国会两院和中央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互相制衡的原则。宪法与合众国的法律和缔结的一切条约,各州必须遵守。这样就保证了建立一个力量强大而其力量又受限制的中央权力机构来保卫人民的权利和发展经济的自由。这从当时人类历史正在从神权、王权统治一切的黑暗中世纪走向科学和民主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来看,无疑是一大跃进,并为后来欧洲特别是法、德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树立了可供仿效的楷模。
  十三
  “权力就是腐化,绝对权力就是绝对的腐化!”“权力必须以权力来制约!”对这个深刻的道理,长期旅居西欧的列宁自然是明白的。但是,十月革命以后的俄罗斯,是俄共(布)一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不允许有反对党存在,怎样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呢?原来负责检查工作的是斯大林领导的工农检查院,但它未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列宁批评工农检查院“成了中央委员会的助手和附属品”,没有丝毫威信。鉴此,列宁提出一个重要的思想,这就是在俄共(布)党内建立两个委员会,一个是中央委员会和由中央委员会设置的处理日常事务的政治局,这是最高执行机关;另一个是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两个委员会都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们是平行的,相互独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权利也有责任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正确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否有官僚主义、特权、特殊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加以处理。
  俄共(布)的九大、十大的决议和列宁的讲话、文章多次指出,监察委员会应由党内最有威信、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工作的同志组成;监察委员会在中央和地方都和与级的党委员会享有同等的权利,最关键的问题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列宁把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政治局、组织局并列为党的最高机关,十大决议还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员会必须执行,不得加以撤销,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党的决议还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绝对了解中央政治局的结论并处理它的问题,不要“照顾情面”。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自己的主席团的领导下,有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党的委员会不得干涉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双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这一方有必要出席另一方的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监察机关没有任何行政权。
  监察人员必须完全由选举产生。列宁认为,如果监察机关作出的决议,不符合它的上级党委或同级党委的某些领导人的心愿,触犯了他们的权益,那末这些决议将得不到执行,这些监察人员或许要被调离职务,甚至有遭到打击报复的危险。因此,列宁特别强调监察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他们在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调离,对此,党的十大、十一大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23年十二大期间,列宁因病重未能出席,会议由斯大林主持。此时的斯大林,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斯大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
  1924年列宁去世后,在斯大林主持下,逐渐对监察工作做了一些重大的原则性的改变:
  1。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员会完全平行和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降低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
  2。取消了监察工作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甚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议,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3。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党的十七大明文规定:“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为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各级苏维埃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也由上级任免。”
  4。取消“关于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离”的规定。
  这样,监察委员会就如同列宁曾经批评的那样,成为中央委员会的“附属品”,党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变成不受任何监督的机关,各级党委员会也不受监察委员会监督。
  而斯大林又高踞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之上。他利用不受任何监督的绝对的权力,大规模镇压不同意见者,肃反严重扩大化,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上的一个惨痛教训,也是苏共亡党、苏联亡国的一个重要根源。
  1979年9月出版的《未定稿》发表了刘立凯的《列宁论监察制度》一文,对上述问题作了深入的考察。
  十四
  在“文化大革命”中,哲学也是重灾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是毛泽东的名言。对立统一,当然既包括“一分为二”又包括“合二为一”。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只能讲“一分为二”,不能讲“合二为一”。只能讲斗争,不能讲团结,否则就是讲“调和折中”,是“宣扬阶级斗争熄灭论”。凡是不同意林彪、“四人帮”一伙这种谬论的,甚至只是在学术观点上提出商榷意见的,都被他们残酷迫害,制造出包括中央党校校长杨献珍在内的无数的文字狱。1979年1月出版的《未定稿》发表了梁长汉的《正确理解对立统一为“合二为一”平反》的文章,从理论上批驳了林彪、“四人帮”的谬误和反动的本质。
  毛泽东说过:“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不合实际就错了。切合实际就是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周恩来也说:我们搞工业化,要根据“国家的物力、财力、人力的可能条件,实事求是地规定各项指标”。这都是正确的。周恩来和陈云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之后,发现很多地方的领导人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到处铺摊子、上项目,盲目冒进,超过了实际的可能。在周恩来的指导下,《人民日报》于1956年6月20日发表了一篇题为《要反保守主义,也要反急躁情绪》的社论,此文事先请毛泽东看过,毛批示说:我不看了。当时周恩来以为他同意了,就发表了。后来毛说:这是骂我的文章,我为什么要看?在1958年召开的南宁会议上,毛批评周的“反冒进”,说周离右派只剩五十米了。周不敢辩解,连忙检讨,后来甚至提出辞去总理职务。此后不久在“大跃进”运动中,不顾条件、盲目冒进的作风愈演愈烈,唯意志论猖獗。1979年4月,《未定稿》发表了李敏生的文章《“条件论”是唯物论》,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文章指出,大跃进期间,所谓“人有多大的胆,地有多大的产”,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给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当时被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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