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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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甄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科学方法。由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通过刑事鉴定可以审查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类型
刑事技术鉴定常常按其所能解决的问题,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同一鉴定。 以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鉴定。 该类鉴定按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这是常见的一种同一鉴定。 比如根据手印、赤脚印、牙印鉴定遗留手印、赤脚印、牙印的人的同一;根据鞋印鉴定鞋子的同一;根据工具痕迹鉴定造型工具的同一;根据弹头、弹壳上的发射痕迹鉴定发射枪支的同一等。(二)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断离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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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 这种鉴定相对来说比较少见。 它是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分离线(或面)以及断离处的固有的和附加的特征进行的。其目的是认定被断离的各部分原来是否属于一个整体。比如对断裂的刀刃、锯断的木头、拆卸的机器零件进行的各断离部分是否原同属一个整体的鉴定,都是这种鉴定。(三)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人)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人的任何一种动作习惯都是人体的有关器官在大脑的指挥下,通过一个动作的反复进行而逐渐形成的动力定型所决定的。 由于大脑皮层动力定型在形成的过程中每个人的主观因素的不同,而显现出人各不同的特性;又由于其一经形成,就难以改变,而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根据人的大脑皮层动力定型所决定的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是可以进行人的同一鉴定的。 目前,我们能够据以进行同一鉴定的只有笔迹(人的书写习惯的物质反映和表现)。
根据脚印中的步法特征(人行走习惯在单个脚印和成趟脚印中的反映和表现)进行的同一鉴定的问题正在研究。第二类:种属鉴定。 以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种类属性为目的一类鉴定。 这类鉴定按鉴定的对象分为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射击残留物鉴定,爆炸物质鉴定,金属物质材料鉴定,毒物毒品鉴定,微量附着物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等。第三类:因果鉴定。 以解决造成某种事实结果和引起某种事件发生的原因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类鉴定。 这类鉴定按鉴定所解决的问题,常见的有:死亡原因鉴定,爆炸原因鉴定,起火原因鉴定,枪支走火原因鉴定,事故原因鉴定等。 这类鉴定涉及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痕迹学、枪弹痕迹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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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鉴定学等几乎全部司法鉴定学分支学科,在刑事技术鉴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三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
刑事技术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刑事技术鉴定人是指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犯罪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并提出判断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指派的对象是经委任专门担任刑事技术鉴定职务的人,如专门从事痕迹、笔迹鉴定的人。 聘请的对象是临时担任鉴定工作的人员,如医院的医生、学校和科研部门的有关专家、教授等。司法机关决定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后,即应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向其指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被指派、聘请的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 即必须具备解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根据《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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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技术鉴定通常由一个或二个鉴定人独任鉴定或合议鉴定。如果案件涉及多种专门性问题,则应分别指派、聘请对口专家进行综合鉴定或组织“会商鉴定”。
(三)
应向鉴定人提供鉴定必需的各种材料。一般要提交原物,如果因条件限制,亦可提供复制品。 当鉴定的目的是解决被鉴定客体是否同一或解决物质的种属问题时,还必须提交供鉴定用的样本材料。(四)要事先发出指派、聘请的正式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
查验委托公函。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必须有司法机关的委托公函,否则不得受理。(二)核对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分清哪些是案件中的有关物质、物品、痕迹或文书,哪些是样本材料,两者不得混淆。(三)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必要时,鉴定人经司法机关的许可,可以查阅有关的案件材料,或者参加现场勘验和侦查实验。(四)
了解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即通过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对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和要求,鉴定人无权修改。如果因受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因鉴定材料不足,不能解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则应拒绝受理。(五)查验样本材料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如果送检的样本材料不足,则可让委托单位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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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者修改鉴定要求。 对决定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并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鉴定的实施
鉴定人受理鉴定后,即可采取科学的、有效的方法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这是刑事技术鉴定的中心环节。刑事技术鉴定,通常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这四个步骤是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是一个由感性到理性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对上述每个检验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 通过鉴定,取得明确的结果后,即可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是鉴定人签署的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按要求认真制作。会商鉴定,如果参加鉴定的专家取得一致的鉴定结论,方可制作鉴定书,如果不能取得一致结论,会商鉴定只能以交换意见而告终。
第四节 同一鉴定
一、被鉴定同一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一)被鉴定同一客体的概念被鉴定同一客体,是指通过鉴定所要解决的是否同一的客体。 即鉴定人员进行比较检验和鉴别的对象,包括人身和物品。 刑事技术同一鉴定的目的,就是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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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出现的两个事物进行比较、鉴别,以确认二者是否为同一事物。 例如,某人在作案过程中将自己的指印遗留在犯罪现场上,后来该人被侦查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并提取了其指印样本,此时同一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该嫌疑人的指印样本与遗留在现场上的犯罪人的指印是否为同一个人所形成。 在这里,被比较的两个客体称之为被鉴定同一客体。(二)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种类上述概念表明,同一鉴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体参加,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比较、鉴别。 它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寻找客体,即曾经在犯罪现场上遗留下自身物质反映形象的客体,因而是侦查机关正在寻找的客体;另一类是受审查客体,即被怀疑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曾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质反映形象的客体,故是侦查机关正在进行审查的客体。在同一鉴定过程中,直接受检验的往往不是被鉴定同一客体本身,而是它遗留在现场的物质反映形象(现场痕迹)
和比对样本。 它们被称为供鉴定同一客体。 现场痕迹是被寻找客体直接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同犯罪事件存在客观联系。比对样本是为了同一鉴定的需要,特意从受审查客体那里取得的。 同一鉴定正是通过对现场物质反映形象材料和嫌疑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材料的检验,确定二者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鉴定中,有时也可以不需要样本,而是将提取的被寻找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直接与受审查客体的外表结构形态进行比对,以确定受审查客体是否被寻找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的造型体。 比如直接将提取的现场鞋印与嫌疑人的鞋子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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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不过,这样的鉴定进行得比较少,多数还是利用嫌疑客体物质反映形象样本来进行的。在进行同一鉴定时,首先必须对同一鉴定的客体作严格的区分。 一是要严格区分供鉴定同一客体,即区分现场物质反映形象材料和嫌疑物质反映形象材料。 前者是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是具有证据意义的、不能更换的材料;后者是从受审查客体那里提取的、仅供鉴定之用,是可以随意提取和更换的,不具有证据意义。 因此,绝不能将二者混淆起来。 二是要严格区分被鉴定同一客体和供鉴定同客体,即区分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它的物质反映形象。 同一鉴定是解决被鉴定客体即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而不是认定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物质反映形象是否同一,也不是认定它们的物质反映形象之间是否同一。 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物质反映形象之间,以及物质反映形象相互之间是不可能同一的。 因为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特定的,只能自身与自身同一。 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物质反映形象之间,虽然存在着相互反映的关系,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各物质反映形象虽然都是同一个客体的反映,具有某种共性,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不存在是否同一的问题。
二、同一鉴定的基础和条件
(一)同一鉴定的基础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定性,是同一鉴定的根本基础。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定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具有区别于除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客体的属性。 任何被鉴定同一客体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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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身的特性。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是多方面的,各方面特性总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在任何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从而使之特定化,形成它与任何客体的绝对区别。这正是我们能够准确无误地将被鉴定同一客体与任何其他客体区别开来,从而正确地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自身同一的科学根据。(二)同一鉴定的条件被鉴定同一客体的较强的稳定性、物质反映性和可识别性,是同一鉴定的条件。1。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相对稳定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保持其质的规定性(重大特性)相对不变的性能。 被鉴定同一客体只有处在相对静止和暂时平衡的状态才有可能认识和把握其具体的形态,才能对其自身进行同一鉴定。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大小直接决定着同一鉴定能否进行及进行的范围。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程度越高,进行同一鉴定的可能性越大;反之,进行同一鉴定的可能性就越小。 而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一旦消失,要对其进行同一鉴定则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稳定性,是进行同一鉴定的一个根本条件。2。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性,是指被鉴定同一客体与其周围其他客体之间存在着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或具有反映与被反映的性质。 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反映性从总的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物质的反映和精神的反映。 前者是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属性、结构、形态在其他物质上的反映;后者是被鉴定同一客体在特殊的物质——人脑中的反映。 人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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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映属于主观的范畴,因而这种反映必然带有很多主观的成份,这种反映所再现出来的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形象,并非都是客观的、真实的。 又由于被鉴定同一客体不可能在同一时间以两种面貌出现,而同一鉴定是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的自身的同一,所以,同一鉴定所赖以进行的只能是被鉴定同一客体在其他物质上的反映。 可以说,离开了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要鉴定其自身同一是根本不可能的。 这也就使得侦查中的同一鉴定可以建立在客观可靠的物质基础之上,从而也就使得同一鉴定可以区别于其他借助于大脑的反映形象对客体进行的同一辨认。 物质反映形象反映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特性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同一鉴定能否进行。 由于形成物质反映形象条件的不同,以及物质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