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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

刑事侦查学-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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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入室行抢现场勘验重点入室行抢现场与盗窃现场相类似。 在勘验时,应根据罪犯进出现场的方法和作案的手段、过程,重点勘验罪犯出入口和接触、翻动过的部位。 注意发现罪犯遗留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及其他痕迹、物品。 如果事主受伤,则应仔细检验损伤的部位、数量、性状及严重程度,并应详细记载血迹的数量、形状和分布位置。 罪犯如果对事主实施堵嘴或捆绑时,应仔细勘验堵嘴物和绳索,注意这些物品的种类、形状、特征,并查明其来源,是罪犯随身带来的,还是从现场上就地取材,特别应注意绳扣的位置和结扎的方法。

    三、分析察情,确定侦查方向

    在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的基础上,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 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一)判明案件性质在实际办案中,往往会遇到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如为了向领导申请补助,或者为了掩盖本人贪污、盗窃罪行,而捏造情节,制造假象,谎报被抢。 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根据所获得的材料,对案件性质作出正确的判断,以便查明是否真的发生了抢劫案件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首先,要仔细分析事主关于发案经过所作的陈述,注意在时间、地点、手法、作案过程等具体细节上,前后几次说法有无矛盾;与现场情况是否吻合;与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是否相一致。其次,要研究现场上发现的与抢劫活动有关的痕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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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是他人所留,还是事主一人所留;事主身上沾附的泥土、灰尘、血迹等物质,是否与发案当时的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事主身上的伤痕和被捆绑的情况,本人是否有可能形成,如果衣服上有破裂痕迹时,还应分析是一次形成的,还是多次形成的,与身上的伤痕是否相吻合。(二)判明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为了判明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除了详细询问事主和目睹人以外,还应认真研究罪犯作案时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 例如,根据脚印可以分析罪犯的性别、身高、体态、走路姿势、腿脚有无残疾;根据遗留的工具、衣服、帽子、绳索等物品的特征,可以分析犯罪分子的籍贯、职业、爱好和经济状况等。

    四、抓住战机,查缉罪犯

    抢劫案件,由于罪犯的个人特征、作案手段、逃跑方向等比较暴露,而且往往具有连续作案和持有赃物等特点,这就为查缉罪犯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此,在通过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以后,就应抓住战机,迅速部署力量,查缉罪犯。通常的做法是:1。

    根据事主和知情群众提供的罪犯特征、逃跑方向和路线,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追捕缉拿,或者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口设卡堵截。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警犬追踪和步法追踪。如果事主对罪犯的体貌特征记得清楚,也可以让其参加追缉或堵截罪犯。2。

    根据被抢走财物的具体特征,及时印发失单,通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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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地区、部门控制销赃,并通过查获赃物,抓获罪犯。3。

    对于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相类似的抢劫案件,应并案侦查。 如果判断系流窜犯作案时,应及时将案情和罪犯的特征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缉或组织联合侦破。4。

    根据罪犯活动的规律特点,在罪犯可能再次作案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布置力量巡逻守候,以便当场抓获罪犯。5。若判断是本地人作案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提供嫌疑线索。

    五、搜集证据,认定犯罪分子

    对已发现的嫌疑对象,必须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全面搜集证据,以证实其是否为本案的罪犯。 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审查嫌疑对象的历史罪行、现实表现、经济收支和社会关系,从中分析其有无作案因素、作案时间及反常表现。2。组织事主和目睹群众,对嫌疑对象进行秘密辨认。3。

    嫌疑对象是否具有犯罪现场提取的凶器、行抢工具和其他物证,或者有无接触这些物品的条件。4。

    密取嫌疑对象的脚印、手印或交通工具痕迹,与犯罪现场提取的痕迹进行比对鉴定。5。

    通过控制销赃或秘密搜查,查明嫌疑对象是否持有被抢走的赃款、赃物。6。

    对于重大嫌疑对象,还可布置力量,秘密监视和控制其行动,以便及时掌握动态,获取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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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 强奸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强奸案件的特点

    一、强奸案件的概念

    强奸案件,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妇女罪(简称强奸罪)

    ,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强奸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年满14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是强奸的根本特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手段通常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

    ,是指对妇女实行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掐脖、堵嘴等。“胁迫手段”

    ,是指对妇女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行殴打、伤害、杀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使其不敢抗拒而忍辱从奸。“其他手段”

    ,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各种足以在违背妇女意志条件下达到强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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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手段。 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或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酒或药物使妇女处于昏迷状态进行奸淫;假冒医生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3)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4)强奸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流强行奸淫的,称为轮奸。我国《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催残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悲惨后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此,对强奸案件必须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二、强奸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强奸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类型:根据犯罪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人强奸和结伙强奸;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分为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根据犯罪的场所不同,分为入室强奸和拦路强奸。 其主要特点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过一段时间的正面接触,了解罪犯的人数、体貌特征、口音、衣着、动作习惯及生理上的某些特点,知道其作案手段和来去路线;在现场上往往留有挣扎搏斗痕迹和精斑、血迹、毛发、钢笔、钮扣、钥匙、衣服碎片、证件等痕迹、物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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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分子的身上往往带有伤痕、血迹,衣服有被撕裂的痕迹或留有从强奸地点粘附的泥土、灰尘、草籽、树叶等微量物质;有些流氓惯犯,常连续作案,在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上往往带有一定习惯性。

    第二节 侦查强奸案件的一般方法

    一、及时询问被害人

    强奸案件的侦破一般是从接到被害人报案开始的。 及时询问被害人是侦破强奸案件的首要环节。 在询问中主要了解以下基本问题:1。

    在什么时间、地点和犯罪分子相遇,是尾随同行,还是预伏作案,罪犯来去的路线和方向。2。罪犯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衣着、面貌特征,作案过程中的动作特点,说话的口音及详细内容。3。

    罪犯使用何种凶器和作案工具,随身携带什么物品及其特征。4。

    罪犯实施强奸的手段和过程,是否使用暴力,使用何种暴力,损伤的部位和严重程度。5。

    被害人是否进行抵抗搏斗,罪犯身体有无被咬伤、抓伤,衣服是否被撕破,等等。6。被抢走哪些物品,有些什么特征和记号。7。

    被害人对罪犯是否熟悉,过去曾否见过面,出事前是否发现过有人尾随、等候、调戏等可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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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要由女同志进行。 首先要安定其情绪,并进行耐心的启发教育,以解除其思想顾虑,如实地陈述案件情况。

    二、认真勘验强奸现场

    强奸案件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有时不很明显,而且容易遭到破坏。 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进行勘验。 在勘验时,一般应以实施强奸的地点和罪犯来去的路线为重点,仔细找寻罪犯作案时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1。

    脚印、手印及其他痕迹。 勘验露天强奸现场时,要检查地面泥土上是否留有脚印、自行车轮带印、身体压痕及搏斗痕迹等,并且注意野草或农作物有无被压倒或折断的现象。勘验室内强奸现场,要研究罪犯进出现场的方法,注意从罪犯出入道口和触摸过的物品上发现手印。2。

    精斑、血迹、毛发。 这是判断案情性质和认定犯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在室内现场,应仔细勘验被褥、床单、衣服、毛巾、席垫及其他有关物品;在露天现场,应重点检验罪犯丢弃的纸张、手帕、布片及其他临时铺垫物等。3。凶器、作案工具及其他现场遗留物。 如帽子、手套、口罩、钮扣、烟头以及被扯下的衣服碎片、裤带、表带等。现场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种痕迹、物品,都要详细地记录、妥善提取,并及时送交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对于强奸杀人案件,要通过尸体检验,判明罪犯作案的过程、手段、被害人致死的原因和凶器种类。 要检验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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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着是否整齐,现场上有无抵抗搏斗痕迹;同时还应提取死者的阴道分泌物,化验有无精虫。 如果判断死者是未婚青少年妇女,还要检验其处女膜是否破裂。

    三、深入调查访问

    侦破强奸案件,除了详细询问被害人以外,还应对知情人和周围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着重了解以下问题:1。

    案件发生时,是否听到或看到什么可疑情况,比如是否看到可疑人到过现场或从现场经过,是否听到呼救或异常的声音。2。

    被害人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如何,是否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婚姻恋爱纠纷。3。

    当地的社会治安情况和人员来往情况。事前有无发现某种可疑迹象,如是否有人暗中窥视或探听过被害人的生活起居和行动规律。4。谁有作案的嫌疑,有何根据。

    四、正确认定案情性质

    侦破强奸案件,首先必须判明案情性质,主要是弄清是强奸还是通奸。 强奸与通奸是有着原则区别的。 强奸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的行为。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强奸与通奸往往混淆不清,不易区分。例如,有的本来是通奸,被人发觉后,女方为保全名誉或防止夫妻关系破裂,谎报强奸;有的因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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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关系怀孕,女方谎报强奸加以掩饰;也有的捏造情节,伪造强奸现场,以达到某种个人目的。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于报案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又要耐心细致地进行询问,注意所陈述的具体情节与现场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否相吻合,前后几次的说法是否一致,与知情群众提供的情况是否相符,如果发现矛盾,要抓紧查证,弄清真相。 同时,还要查明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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