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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节

刑事侦查学-第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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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口供可以信,但决不可轻信。 口供能不能信,取决于是否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 所以,我们在讯问过程中,既要积极采用有效措施获取被告人的真实口供材料,又要特别重视对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运用,并使口供和各种证据紧密配合,相互印证,以保证准确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严禁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历代反动统治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一切法西斯主义者用来镇压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最野蛮、最残暴的手段。 它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是根本不相容的,是我们党历来所坚决反对的。 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在《论政策》一文中强调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①建国以后,毛泽东又多次指出:“共产党不能搞车轮战,逼、供、信,要让人家睡好觉再审讯”。

    周恩来也曾严肃指出,审理案件不能单纯凭口供,要有证据,有物证、人证、旁证,不能用逼供信的办法,也不能指供诱供,这样都会犯错误,冤枉人。实践一再证明,刑讯逼供这种主观唯心主义的讯问方式对于党的事业危害极大。 它不仅不能帮助我们查清案情,战胜敌人,正确处理案件,相反,它常常会把一些案件搞得真假难分,更加复杂化,甚至发生扩大化的错误,造成错关、错

    ①《毛泽东选集》(一卷本)

    ,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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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错杀的严重后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法》第136条)由此可见,搞刑讯逼供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 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并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杜绝刑讯逼供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要认真审查判断

    被告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比,有着更大的虚假性,这是由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所以,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审查判断被告人口供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1。

    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对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判断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合情理。 如果发现矛盾,则应进一步调查、核对。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同样也要审查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客观事实。2。审查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实践表明,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机是复杂多样的。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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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动机不同,供述或辩解的真实程度也就明显不同。所以,查清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是甄别被告人口供真伪的一个重要方法。3。

    审查被告人是在什么条件下作出供述或辩解的。即查清被告人是否受到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或诱供、骗供,是否受到同案犯的威胁、引诱,以及外界的其他不良影响。 这对于正确判断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4。

    审查被告人的口供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一致。首先要审查被告人前后多次口供以及与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则应分析研究存在矛盾的原因;如果同案犯之间口供完全一致,还应查清他们之间是否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相互串供。 然后,将被告人的口供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使之相互印证,看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协调一致,鉴别其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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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杀人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杀人案件的特点

    一、杀人案件的概念

    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只要是有生命的人,都可以成为杀人罪所侵害的对象。(2)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如刀砍、枪击、棒打、手掐、绳勒、投毒、触电,等等,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将婴儿饿死。(3)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非法行为会发生使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切实加强杀人案件的侦查工作,积极侦查,迅速破案,严厉打击杀人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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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一般来说,具有下列特点。(一)多有预谋准备过程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一旦被揭露,就要被处以重刑。 而被害人在遇到非法侵害时也会殊死搏斗。 所以,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杀人的目的,逃避国家法律的惩罚,在实施杀人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策划,充分准备。 包括杀人凶器的准备,杀人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杀人方法和手段的确定,接近被害人方式的策划,等等。 尤其是合谋杀人的案件,凶手相互之间事先必然要秘密串通,明确分工,并订立攻守同盟。这些预谋准备活动往往会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物证,在群众中有所暴露,从而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有利的条件。(二)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杀人案件,一般都有被害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通过对尸体和伤痕检验,可以判明事件的性质,杀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凶器种类,杀人的动机、目的及作案过程,等等,这是侦查杀人案件的有利条件。(三)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杀人案件的作案过程大都比较复杂,凶犯在现场上活动的时间比较长,往往与被害人之间有过搏斗,有的杀人现场,犯罪分子除了杀人之外,还实施了盗窃、抢劫、强奸、放火等多种犯罪行为,因此在现场上留有较多的痕迹物证,这就为确定侦查方向,证实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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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图财而杀人;有的为了奸情而杀人;有的基于流氓动机而杀人;有的为了摆脱经济负担而杀死亲属;有的对批评人、检举人心怀不满而报复杀人;有的犯罪后为灭口或拒捕而杀人;有的受侮辱、迫害,出于激愤而杀人,等等,这些不同的杀人动机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矛盾冲突。 杀人行为的实施则是此种矛盾发展和激化的结果。 所以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某种矛盾冲突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因果联系是杀人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因果联系对于侦查人员正确判断案情,确定侦查范围,查获犯罪分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案情分析

    一、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

    杀人案件的侦查通常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实践证明,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杀人案件的关键。 勘查杀人现场应抓住以下重点:(一)认真勘验尸体现场勘验尸体现场,是侦破杀人案件的首要环节。 一般做法是,以尸体所在地点为中心,对现场的每个部位和物体,以及现场的周围环境和凶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等进行全面仔细地勘验。 在勘验过程中,应细心地发现和提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并认真地进行分析,特别要注意寻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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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以下痕迹、物品: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2。

    杀人凶器。 凶犯杀人后,常把凶器(如刀、斧、匕首、枪支、绳索、棍棒等)丢弃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的河沟、水洼、草丛、厕所等处。 在勘验中要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便触摸,以防破坏凶器上的手印和附着物。在勘验使用枪支射击杀人现场时,必须设法寻找射击弹头、弹壳。 这主要应从发射地点和弹着点附近去找。 要注意检查地面、草丛、墙壁、家具、天棚、树木等物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探雷器寻找。弹头有时也可能留在尸体内,解剖尸体时应注意发现。3。

    血迹。在多数尸体现场上都遗留被害人或凶犯的血迹。这些血迹不仅可以作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而且也是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的客观依据,侦查人员依据现场血迹分布的部位、形状、数量、大小、距离尸体的远近及所呈现的各种形状,可以推断凶犯行凶的过程,死者与凶手当时所处的位置、动作,凶犯有无受伤和移尸等情况。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发现和研究现场血迹。血迹通常是红色或深红色,经过一段时间,会逐渐变成褐色、棕色、灰色。 遗留在深色物体上的血迹,往往不很明显,用肉眼观察不易发现。 在寻找时,可利用阳光、蜡烛和手电筒等照明工具进行斜光检查,有亮光的地方可能是血迹。也可以利用紫外线检查,如果发生土棕色的荧光反应,可能是血迹。 此外,将联苯胺冰醋酸溶液点在可疑斑点上,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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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蓝色反应,可能是血迹。在室内寻找和发现血迹,应仔细检查地面、墙壁、门窗、床铺、被褥、毛巾、家具、凶器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如果估计凶犯可能将物体表面的血迹擦去或洗掉时,可将有关物体(如地板、砖缝、家具及带有把柄的凶器等)拆开检查;检查衣着时,要特别注意衣缝、衣袋、袖口、裤脚、钮扣孔及衣服的皱折等处。 衣服表面上的血迹有时会被洗掉,但是衣服缝隙和布纹里的血迹往往反映得很清楚,所以必须仔细检查,必要时,可以将衣服拆开。勘验室外现场时,应注意检查尸体旁边的石头、砖块、木棒、草叶和树叶等物体上面是否附有血迹。 对当场抓获的现行犯和拘留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应对其衣服、鞋袜、头发和指甲缝等处进行细致检查。对已发现的血迹应妥善地加以提取。 有条件的可以提取带有血迹的原物,如凶器、衣物等。对附着在墙上、窗上、地板等物体上的血迹,可用小刀把血迹刮下来,用洁净的纸包好;对微量血迹,可取干净的棉纤维或纱布一条,用清洁水浸湿,放在血迹上吸附,晾干后,用干净纸包好。 但应注意,棉纤维和纱布条不宜过大,以防止血迹分散,失去检验条件。4。

    凶犯的衣着和用品。 凶犯在作案过程中,有时会把衣服、帽子、鞋袜、手套等遗留在现场上。 根据这些物品的式样、剪裁方法、材料质量、磨损程度和附着物等具体特征,往往能够判明凶犯的身高、体态、居住地区、经济情况、职业、爱好及生理方面的特点等。 此外,在现场上还可能发现凶犯遗留的其他物品,如烟头、火柴、瓶子、报纸、钮扣、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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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袋、钥匙、钢笔、手电筒以及毛发、唾液、鼻涕、粪、尿、精斑,等等。 这些东西对于分析案情和认定犯罪也会起一定作用。 其中有的可供化验血型;有的可以帮助分析凶犯的生活习惯和职业;有的可能留下凶犯的手印,提供痕迹检验;有的可供查找商标号码、销售地区和使用对象等。实践表明,有些现场遗留物,乍看起来似乎是零散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把它同整个案件材料联系起来,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往往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所以,在现场勘验中,对一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应该仔细加以发现和提取,一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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