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3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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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提供证言的因素和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从而对证言的真伪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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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 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对证人的作证能力进行鉴定。(六)
证人提供证言时的客观条件。证人是证言的提供者,证人能否客观地、充分地把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提供出来,与提供证言时的客观条件有直接关系。 因此,侦查人员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审查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证言,是否受到询问人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买、胁迫、指使,等等。 如果发现上述妨碍证人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的情况,还应进一步分析这些因素对证人证言的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总之,对证人证言应持慎重态度,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判断,注意鉴别其真伪,并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 只有经过审查判断认为真实可靠、具有证明力的证言,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用。
第三节 询问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概念
刑事侦查中的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由此可见,被害人与证人同犯罪行为的关系是不同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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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而证人则是独立于犯罪行为之外。 由此决定了被害人的人身不可替代性和不同于证人的特殊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独立证据。
二、询问被害人的意义
在侦查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往往了解得更为清楚、具体。 尤其是在强奸、抢劫、诈骗、杀人、伤害等类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大都有过直接接触,往往了解犯罪分子的一些个人特征,比如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衣着打扮、相貌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习惯、职业特点、文化程度以及作案动机、目的、逃匿方向等。 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指出是何人作案。 所有这些对侦查人员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收集、核实其他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询问被害人是获取被害人陈述的有效方法,是侦查破案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
三、询问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程序、方法,均适用于询问被害人。 但是,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询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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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询问。 被害人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 被害人陈述不仅是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而且还可以为查缉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和方向。因此,凡有被害人的案件,侦查人员都应抓紧时间及时询问被害人。 特别是对生命垂危的被害人,更应强调及时询问,否则将会丧失获取被害人陈述的良机。 由于被害人的人身不可代替性,只有被害人本人向司法机关就案件情况所作的叙述,才能作为被害人的陈述发挥其证明作用,所以侦查人员不能以询问被害人的亲属、监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代替询问被害人。(二)要针对被害人的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询问方法。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是复杂多样,各不相同的。 比如,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常常会感到羞辱或怕影响自己的名誉,而忍气吞声,不愿陈述受害情况,不愿证实犯罪;有的被害人与犯罪分子有抚养关系、上下级关系或者受到威胁、利诱、欺骗而不敢揭发犯罪事实;有的故意歪曲事实真相,把通奸说成强奸或把强奸说成通奸。 伤害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基于强烈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愿望,而往往夸大事实情节,或者因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精神紧张、激动,而产生感知上的错误。有的案件,被害人由于自己也有过错而不敢据实陈述,等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要尽力摸清被害人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询问的策略方法。 既要解除被害人的思想顾虑,热情鼓励和支持他们同犯罪作斗争,又要警惕“被害人”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三)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选择未成年人比较熟悉的场所,比如他们所在的学校或家庭住所进行询问。 态度要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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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和蔼,问话应使用少年儿童所熟悉的语言,简单明确,通俗易懂,不得使用暗示性或引诱性语言提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其家长或老师参加问话,但应防止家长、老师给予不当的影响。(四)
询问被害人应全面细致,并注意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犯罪情况了解比较多。 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应让被害人详细陈述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后果及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等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情节。对陈述不够清楚、具体的,要及时提问,让其作补充陈述,要尽力做到一次询问把所要问的问题全部问清,以免对被害人多次进行重复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还要注意发现证据线索,扩大证据来源,发现被害人持有其他犯罪证据时,应动员其及时交出。 必要时可以依法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检查。
四、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既可能是真实可靠的,也可能是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 因此,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即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相识,平素关系是否正常,有无私仇或利害冲突,等等,以便正确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伪。(二)
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即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直接感知的,还是由他人告知的,或是凭自己想象、推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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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 如果是直接感知的,则要审查被害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如何,以及这些因素对陈述内容的影响。 如果是听他人告知的,则应问清告知的具体人和告知的经过,以便找知情人进行查对。 如果是推测的,则应让被害人说明推测的根据,以供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时参考。(三)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即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 如果不合情理,则应进一步询问或采取其他方法调查核实。(四)审查被害人的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发现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则应查明产生矛盾的原因,必要时可以再收集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核实。(五)审查被害人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被害人与证人一样都是以所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由于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他所作的陈述就失去了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用作诉讼证据。 有的被害人虽然具备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但由于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比较低,往往会使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因此,侦查人员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审查被害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及其对陈述内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六)
审查被害人的思想品质和一贯表现。被害人的思想表现如何,生活作风是否正派,往往会影响到其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因此,这也是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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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待被害人的陈述要同对待其他证据一样,必须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研究,认真查证,不能盲目轻信,更不能仅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就决定破案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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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搜查和扣押
第一节 搜查的概念和搜查前的准备
一、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说明,搜查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搜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搜查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二)
搜查的对象不仅限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人身、住所和物品,如果认为其他人有可能隐藏罪犯、罪证时,也可以对其人身、住所、物品进行搜查。(三)
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由于案件情况和搜查对象的不同,搜查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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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相同。 有的案件是搜寻赃物,有的案件是搜寻凶器、犯罪工具及其他罪证,有的案件是为了查获犯罪分子。(四)搜查是一种诉讼行为。 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搜查的时机
搜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一)在拘留、逮捕人犯的同时,进行搜查;(二)在侦查过程中,经领导批准,对重大嫌疑人进行传讯的同时,进行搜查;(三)在预审过程中,犯罪分子供出隐藏赃物或罪证的处所,应立即进行搜查;(四)通过秘密侦查手段发现重要犯罪证据时,应迅速进行公开搜查。
三、搜查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搜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前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明确搜查的目的。每个参加搜查的人员事前都应当明确,通过搜查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寻找罪证,还是查获罪犯,以及需要寻找的罪证的种类、型号和特征,等等,以便有目的地进行搜查。(二)收集有关被搜查人的材料,比如被搜查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爱好、生活方式、作息时间和社会关系等,以便使搜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因为被搜查人隐藏物品的方法,往往同他的职业爱好有联系。 了解被搜查人的社会关系有助于正确判断罪证或罪犯隐藏的处所,并决定是否需要同时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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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搜查。(三)
了解被搜查处所的周围环境。如果要在某一建筑物里进行搜查时,事前应当收集有关建筑物的材料,如建筑物的位置,与邻近其他建筑物的关系,房屋的所有进出口,以及房屋内部的结构情况等。(四)
确定搜查的参加人。搜查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究竟多少人为宜,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中除了直接进行搜查的人员以外,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以防止被搜查人乘隙逃脱、行凶、自杀或转移罪证。(五)制定搜查方案。 它的主要内容是:搜查的目的及时间、地点,搜查进行的顺序及其重点,警戒人员的设置,断绝同外界联系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搜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和相应的对策。 同时,还要明确参加搜查人员的组织分工和必要的工作方法,等等。(六)
做好搜查的物质准备。这主要是指携带好武器和必需的工具(如照相机、放大镜、录相机、手电筒、皮尺等)
,并且配备好交通和通讯联络工具。
第二节 搜查的程序和方法
一、搜查的程序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使用得好,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分子,查清案情;使用得不好,不仅达不到搜查的目的,还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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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履行各项法律手续,这主要包括:(一)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