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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刑事侦查学-第31节

小说: 刑事侦查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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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人的自首,即犯罪分子自动到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 这也是立案的一种材料来源。(四)司法机关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比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日常的治安保卫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在侦查、预审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各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的贪污、渎职等方面的犯罪线索,等等。 这都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的材料来源。上述立案材料,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依据,但是有了立案材料不一定就能立案,还要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是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其二是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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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确有犯罪事实,是指在客观上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立案侦查的前提。 所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需要给予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必要的刑事处罚。 如果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具有某种妨碍立案的情况(如犯罪人已经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就不能立案。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需要追究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并不难做出判断。 比如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等,其犯罪性质十分明显,经过审查材料和现场勘查,认为此种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即可决定立案。 但是,有些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往往不容易确定是犯罪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情况不是十分紧急,就应该认真做好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在取得充分的事实材料以后,再进一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有些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在未有经过系统的侦查以前,很难认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侦查。至于对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待立案后,通过侦查活动去解决。

    三、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决定立案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立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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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管辖。(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由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 如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等等。 所谓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案情简单,有明确的被害人和被告人,不需要专门侦查,通过一般调查和法庭审理即可查清犯罪事实的案件。 主要包括轻微伤害,抗拒执行判决、裁定,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等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案件:贪污案,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信自由案,行贿、受贿案,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枉法追诉、裁判案,体罚虐待人犯案,私放罪犯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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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三)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特务、间谍案件外,其余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分别由公安机关的刑侦、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和交通安全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刑事侦查部门分管下列刑事案件:杀人案,伤害案,抢劫案,投毒案,放火案,爆炸案,决水案,强奸案,流氓案,盗窃案,诈骗案,抢夺案,敲诈勒索案,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伪造有价证券案,伪造票证案,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投机倒把案,走私案,拐卖人口案,制造贩运毒品案,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制造、贩卖假药案,破坏生产案,等等。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各类刑事案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案情复杂程度,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三种。 分别由县(城市公安分局)

    、专(市)

    、省、自治区、直辐市公安机关和公安部负责立案侦查。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专(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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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县和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涉及几个专(市)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专、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涉及几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四、专案侦查范围

    刑事侦查部门对已确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视案件的不同情况,指派相应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破。 对于其中案情比较复杂、危害比较大、涉及面比较广的重大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实行专案专办,即通常所说的专案侦查。 通常列为专案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一)

    必须采用侦查手段才能破获的重大现行案件。这主要是指已经发生的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强奸以及重大的盗窃、诈骗、投机倒把等重大、特别重大案件。 此种案件,大都危害严重,情节复杂,只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很难查破,而必须列为专案进行侦查。 但是,在这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是当场抓获罪犯或者案情比较明显,经过一般调查,即可查清的,则无需列为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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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刑事犯罪集团案件。这主要是指一些犯罪分子纠合一起,成帮结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盗窃、抢劫、诈骗、投机倒把、流氓、强奸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件。 由于犯罪集团,成员复杂,涉及面广,手段狡猾,活动嚣张,危害严重,所以必须列为专案,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查破。(三)

    重大的预谋案件。这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正在图谋进行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毒、强奸和重大盗窃等犯罪活动,而在其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被我发觉的案件。 对于此种案件,只要发觉犯罪分子确有准备作案的具体行动表现(如购置作案工具、准备炸药或毒药,制订了作案计划等)

    ,即应列为专案,积极开展侦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出击,先发制敌,不使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

    五、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司法机关立案时应当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人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也不论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当首先接受下来,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推诿。 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检举人必须如实陈述,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口头控告、检举的应制作笔录。笔录应记明控告、检举的事实及其根据,以及控告、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笔录应当让控告人、检举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控告人、检举人要求不公开自己姓名的,在侦查阶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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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为他保守秘密。立案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接受的立案材料迅速认真地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

    检举、控告或自首材料是否真实;(二)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三)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四)是否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 在审查时,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控告人、检举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立案机关也可以直接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审查,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立案。 决定立案的,首先由承办人员写出立案报告书,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立案报告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案的材料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的简要事实,现有的证据,以及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审查后,如果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由承办人员写出不立案决定书。 在不立案决定书中,主要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然后报领导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接受控告的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议人。 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人犯逃跑、自杀、毁证或重新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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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制定侦查计划

    一、侦查计划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计划,又称侦查方案,是指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的侦破工作所作的全盘规划。侦查破案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头绪繁多,涉及面广,而且往往需要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同时或交替使用和各种侦查力量协同作战,为了保证侦破工作有秩序有条理地进行,必须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 制定侦查计划对各类案件的侦查都是必要的,特别是对于那些情况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应当制定详细的书面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制定侦查计划是侦破工作的首要环节,它对于顺利开展侦查,及时准确地完成侦查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侦查计划是组织和指挥侦查工作的依据。有了侦查计划,指挥员就可以按照计划组织和使用侦查力量,确定必要的侦查措施,指挥侦查活动,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二)

    侦查计划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能够起到统一思想,指导行动的作用。 它为侦查员指明了执行侦查任务的目标和要求,从而使各种侦查力量在侦破过程中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充分发挥主动性,避免盲目性。(三)有助于全面查清案情,获取证据,避免侦查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疏漏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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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侦查计划的内容

    侦查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立案根据。 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简要地叙述通过审查立案材料所查明的犯罪事实等。 如果是以线索材料为依据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要把线索来源和初步查证的犯罪嫌疑事实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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