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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节

资本论(全)-第2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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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布商人用3000镑向工厂主购买麻布;工厂主从这3000镑中比如说拿出2000镑购买麻纱;他是向麻纱商人购买这些麻纱的。工厂主付给麻纱商人的货币不是麻布商人的货币;因为麻布商人已经用这些货币得到了等额价值的商品。这是工厂主自己的资本的货币形式。这2000镑在麻纱商人手中现在表现为流回的货币资本;但是这2000镑在多大程度上是这种流回的货币资本,在多大程度上同作为麻布所抛弃的货币形式和麻纱所取得的货币形式的那2000镑相区别呢?如果麻纱商人是赊购的,并在支付期满以前按现金交易把商品卖掉,那末,在这2000镑中就丝毫没有包含同产业资本本身在它的循环过程中采取的货币形式相区别的商人资本。如果商品经营资本不是以商品资本或货币资本的形态处在商人手中的产业资本的单纯形式,那它就无非是属于商人自己的并且在商品的买卖中流转的那部分货币资本。这部分货币资本以缩小的规模代表着为生产而预付的资本中必须作为货币准备金和购买手段不断处在产业家手中,并且不断作为他们的货币资本来流通的部分。这个部分现在以缩小的规模处在商业资本家手中,并且本身不断在流通过程中执行职能。如果撇开作为收入来花费的部分不说,它是总资本中那个必须不断作为购买手段在市场上流通,以便再生产过程继续进行的部分。而再生产过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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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越迅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越发展,也就是说,信用制度越发达,这个部分同总资本相比就越小。【为了能把商人资本归入生产资本,拉姆赛把它和运输业混为一谈了,并把商业叫作“商品从一个地点向另一个地点的运输”。(《论财富的分配》第19页)在维里(《政治经济学研究》第4节'第32页')和萨伊(《论政治经济学》第1卷第14、15页)那里,已经有同样的混淆。——赛·菲·纽曼在《政治经济学原理》(1835年安多佛和纽约版)中说:“在社会的现有经济制度中,居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人的真正业务,是把资本预付给前者,并得到产品作为报酬,然后把这个产品交给后者,由此把资本收回。这种交易既便利了社会的经济过程,也会把价值加入它所经营的产品。”(第174页)这样,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因为商人的介入而节省了金钱和时间。这种服务需要预付资本和劳动,并且必须给予报酬,“因为它把价值加入产品;因为同一些产品在消费者手中比在生产者手中有更多的价值。”是不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的源泉?因此,他完全和萨伊先生一样,认为商业“严格地说是一种生产行为”(第175页)。纽曼的这种见解是根本错误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手中比在生产者手中大,是因为它只有在消费者手中才得以实现。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有在商品进入消费领域以后,才能实现,才能发挥作用。它在生产者手中只是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但是,谁也不会为一个商品支付两次:先支付它的交换价值,然后又额外地支付它的使用价值。只要我支付了它的交换价值,我就占有了它的使用价值。至于商品是从生产者手里还是从中间商人手里转移到消费者手里去的,这个情况丝毫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交换价值。】
  商人资本不外是在流通领域内执行职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是在流通过程中,不生产任何价值,因而也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式变化。事实上不过是发生了商品的形态变化,这种形态变化本身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如果生产的商品在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因此在第二个行为,即货币资本同商品(各种生产要素)的再交换中,买者也不会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只是在这里通过货币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交换,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作了准备。相反地,既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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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态变化要花费流通时间,——在这个时间内资本根本不生产东西,因而也不生产剩余价值,——这个时间就会限制价值的创造,表现为利润率的剩余价值会正好和流通时间的长短成反比。因此,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就是说,它不直接创造它们。但既然它有助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它就能间接地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既然它有助于市场的扩大,并对资本之间的分工起中介作用,因而使资本能够按更大的规模来经营,它的职能就会提高产业资本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产业资本的积累。既然它会缩短流通时间,它就会提高剩余价值和预付资本的比率,也就是提高利润率。既然它会把资本的一个较小部分作为货币资本束缚在流通领域中,它就会扩大直接用于生产的那部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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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商业利润
  我们已经在第二卷看到,资本在流通领域内的纯粹职能,——产业资本家首先为了实现他的商品的价值,其次为了把这个价值再转化为商品的生产要素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起中介作用的活动,也就是卖和买的行为,——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相反,那里已经说明,为此所需要的时间,客观上对商品来说,主观上对资本家来说,都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形成界限。关于商品资本自身的形态变化所说的话,当然不会因为商品资本的一部分取得商品经营资本的形态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为对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起中介作用的活动表现为特殊种类资本家的特殊业务,或表现为一部分货币资本的专门职能,而发生任何变化。如果商品的卖和买,——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W'—G—W总是归结为这种行为,——是由产业资本家自己进行的、不创造价值或剩余价值的活动,那末它们也不可能因为由别的人而不是由产业资本家来完成,就成为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活动。其次,如果社会总资本的一部分必须不断作为货币资本可供支配,以便再生产过程不致为流通过程所中断,能继续进行,而这部分货币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那末,即使它不是由产业资本家,而是由另一种资本家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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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同样的职能不断投入流通中去,它也不能由此获得这种属性。至于商人资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间接生产的作用,这个问题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到,以后还要作进一步的说明。
  可见,商品经营资本,——撇开各种各样可能与此有关的职能,如保管、运送、运输、分类、散装等,只说它的真正的为卖而买的职能,——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它只是对它们的实现起中介作用,因而同时也对商品的实际交换,对商品从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的转让,对社会的物质变换起中介作用。但是,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阶段,和生产一样,形成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在流通过程中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中执行职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年平均利润。如果商人资本比产业资本提供百分比更高的平均利润,那末,一部分产业资本就会转化为商人资本。如果商人资本提供更低的平均利润,那末就会发生相反的过程。一部分商人资本就会转化为产业资本。没有哪一种资本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自己的用途,更容易改变自己的职能了。
  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清楚,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是现在问题在于:商人资本怎样从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中获得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呢?
  认为商业利润是单纯的加价,是商品价格在名义上高于它的价值的结果,这不过是一种假象。
  很清楚,商人只能从他所出售的商品的价格中获得他的利润,更清楚的是,他出售商品时赚到的这个利润,必然等于商品的购买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必然等于后者超过前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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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在买进以后卖出以前可能会有追加费用(流通费用)加入商品,同样也可能没有这种费用加入商品。如果有这种费用加入,那就很清楚,出售价格超过购买价格的余额,就不只是代表利润了。为了使我们的研究简便起见,我们先假定,没有任何这种费用加入。
  就产业资本家来说,他的商品的出售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等于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就社会总资本来看,那就等于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使资本家耗费的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又归结为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总量超过物化在商品中的有酬劳动量的差额。产业资本家购买的各种商品,在重新作为可以出售的商品再投入市场以前,必须经历生产过程。商品价格中后来作为利润实现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才生产出来的。商品经营者的情况却不是这佯。只有当商品处在它的流通过程中的时候,它才在商品经营者手里。他只是继续进行已经由生产资本家开始的商品的出售,即商品价格的实现,因此不会让商品经历任何能够重新吸收剩余价值的中间过程。产业资本家只是在流通中实现在此之前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相反地,商人不仅要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来实现他的利润,而且要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才获得他的利润。这一点看来只有按下述方式才能做到:商人把产业资本家按商品生产价格,或者就全部商品资本来看,按商品价值卖给他的商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即对商品价格实行名义上的加价,因而,就全部商品资本来看,也就是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并且把商品的名义价值超过它的实际价值的这个余额攫为已有;一句话,就是商品卖得比它的原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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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加价的形式是很容易理解的。例如,1码麻布值2先令。如果我要从再出售中获得10%的利润,我就必须加价1/10,也就是,按每码2先令2 2/5便士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实际生产价格和它的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2 2/5便士。这就是2先令的10%的利润。这样,我卖给买者1码麻布的价格,实际上是1 1/10码麻布的价格。或者换一种说法也一样:我按2先令卖给买者的麻布只有10/11码,而把1/11码为自己留下来了。事实上,如果每码麻布的价格按2先令2 2/5便士计算,我可以用2 2/5便士买回1/11码麻布。因此,这不过是一条迂回的道路,目的在于通过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来分享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
  这就是从现象上最初表现出来的情形:商业利润通过商品加价而实现。其实,认为利润来自商品价格的名义上的提高或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这整个看法,是由对商业资本的观察产生的。
  但是,只要仔细考察一下,马上就可以看出,这不过是假象。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商业利润就不是以这个方式实现的。(在这里,我们谈的始终只是平均的情况,而不是个别的情况。)为什么我们假定,商品经营者只有高于商品生产价格比如说10%出售商品,才能在他的商品上实现10%的利润呢?因为我们已经假定,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产业资本家(作为产业资本的人格化,对外界来说,他总是作为“生产者”出现)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如果商品经营者支付的商品购买价格等于它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等于它的价值,以致商品的生产价格,归根到底,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对商人来说代表成本价格,那末,商人的出售价格超过他的购买价格的余额,——只有这个差额才是他的利润的源泉,——事实上就必然是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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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价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因此,归根到底,商人是高于商品价值出售一切商品的。但是,为什么假定产业资本家是按商品的生产价格把商品卖给商人的呢?或者不如说,这个假定是以什么为前提的呢?这就是:商业资本(在这里,我们还只是把它看作商品经营资本)不参加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在阐明一般利润率时,我们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第一,因为商业资本本身,那时对我们来说还不存在;第二,因为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首先必须作为不同生产部门的产业资本实际生产的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平均化来说明。但是,说到商人资本,我们考察的却是一种不参加利润生产而只分享利润的资本。所以,现在必须对以前的说明进行补充。
  假定一年中预付的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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