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爷小说网 > 文学电子书 > 世界中世纪政治史 >

第7节

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7节

小说: 世界中世纪政治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武装起义,韦泽雷举行了5次,图尔举行了12次。城市市民争取自治的斗争, 

常常与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结合在一起。他们或联合小贵族反抗大贵族,或 

联合贵族反抗教会,或与国王打击领主的封建割据、扩张王权的努力统一起 

来。 

     城市获得自由的途径各有不同。有时,城市通过武装斗争获得自治权, 

如法国北部的琅城,意大利的米兰。有时,城市通过向国王或大领主交纳一 

笔巨款而得到自治权利,如 1111年亨得一世所赐的“斯拜耳特权”宪章。 

12世纪以后,封建领主逐渐发现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城市对自己有利:既能 


… Page 26…

防止农奴逃亡到别地,征收现款也比征收实物租税更容易。因而他们往往建 

立城市,颁布保护贸易自由的法律和其他优惠条件,如香槟的威廉主教在 

1182年赐予波蒙居民的宪章。由于城市的自治权利是各个城市在不同条件下 

获得的特殊权利,因而在不同城市也就具有不同的内容,从而城市之间所获 

得的自由和自治的程度也不相同。在一些城市,市民团体享有独立的司法、 

行政、财政权力,可自行决定宣战和媾和。在另一些城市,如法国的卢昂、 

里昂和南特,市长和最高法官则要由国王指定。有一些较小的城市,是领主 

为了增加收入自行在领地内建设的,这里的居民只享有财产权、人身自由和 

贸易自由的权利,政治上要受领主的统治。 

     在封建领地,人们的行为由政治的等级、身分所限制,所规定;而在城 

市,经济的作用支配着一切。城市不轻视任何人,只要他有资本,能劳动, 

城市就一概接纳。获得自治的城市常常行使一种接纳法权,从庄园里逃出来 

的农奴,只要在城市里住满一年,或仅仅保有一份能在法庭上作为担保物的 

财物,就可以获得完全的市民权。因而当时有一句流行的谚语:“城市的空 

气使得一个人自由。”在获得自治的城市,封建领主的势力可能依然存在, 

但这种势力已基本上不干预城市内部的事务,城市成为自由的庇护之所,成 

为一个人们所说的自由天地。市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自己决 

定自己及儿女的婚姻,自由地取得、占有、让渡、交换、转让、馈赠和遗传 

土地与其他财产,而无须得到领主同意。 

     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权利是市民阶层的权利。这权利本身不仅没有超出封 

建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就像领主全权处理自己领地上的所有事务一样,而且 

还受到封建法的保护。像其他封建权利一样,城市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权,也 

有确认它的封建文件,一般为由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或宪章。它们以契约形式 

记载下某一城市的市民团体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市民们 

常把这特许状或宪章镶嵌到市政厅的墙壁上,作为代表城市利益的最重要的 

文件。在没有成文法的城市,如洛林、卢森堡、亚尔萨斯等,则树立一个象 

征自由的“自由十字架”。 

     城市自治的政治体制各不相同。一般由行政官、立法机关、法院、民兵 

队、税局、财政局等机构组成。有的城市由从资产阶级和贵族中选出的行政 

委员会来集体管理市政,人数不等,马赛是12个执政官,波尔多有50个市 

参事;有的城市由选出的市长、城长作为城市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也存在 

各种形式,有限选举权和普选制、等级代表制、比例代表制、长任期制、短 

任期制、轮流任职制等。在领主还保有部分统治权的城市,领主的代理人叫 

做执行吏——支持地方法院,指挥民兵队,指派警察的市政长官。在这里, 

市民享有的是按照自己的习惯法受到审判的自由和权利,即享有有人身和贸 

易的自由。 

     在王权衰微的国家,封建势力强大,诸侯割据,战争频繁,一些城市结 

成同盟以对付诸侯的侵袭和维护共同的商业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有德国的汉 

萨同盟、莱茵同盟和士瓦本同盟。13世纪时,汉萨同盟就把波罗的海沿岸的 

海港城市和商业城市联合在一起。到14世纪中叶,其联合的城市达150多座。 

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同盟代表会议,由每个正式盟员城市所出的一至两名 

市议员为代表组成,三年召开一次,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所讨论的各项议案,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形成决议。决议对同盟成员具有 

法律效力,违者必罚。同盟对其成员提供保护,确定有关船只停靠、货物存 


… Page 27…

储等事宜的各项法令,并负责调解结盟城市间的利益矛盾。同盟所维护的是 

结盟城市的商业特权及商业垄断。为此,它不惜诉诸武力。同盟没有常备军, 

遇到战争,由各结盟城市组成陆海军。同盟曾大败丹麦王瓦尔德马四世(1368 

—1370),迫使其缔结斯特拉尔松和约,承认同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的贸易 

特权。14世纪末,通往印度的新航路的发现与国际贸易重心的转移,使汉萨 

同盟逐渐衰落。 

     城市并不是理想的天国,其中也充满了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城市中的平 

等是这样意义上的平等:在政治上,城市市民都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束缚,他 

们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他们都是自由的;在经济上,人们作为 

独立的商品所有者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是,财产的差别与 

社会分工很自然地将人群划分成具有不同社会地位的集团。城市里有贵族、 

士绅、巨商,也有穷人、下等阶层。他们的经济利益是相互冲突的。 

     获得了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各个阶层的市民,先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组 

织,以集体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自己在封建制度中的权利。在中世 

纪,这类组织的常见形式是行会或同业公会——一种行业联盟。 

     在西方的大多数地区,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组织一般称为行会、行业 

协会或商业同业会。这种组织严格限制成员的资格,只有在凭高贵的出身和 

一定的财产资格,并交付很高入会费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它的成员。这些组 

织的成员自称杰出人士贤良、长老、主脑、贵人。他们在入会时要宣读庄严 

的誓词,自觉接受严格的纪律以及他们所选出的会长、执行官或首领的领导。 

行会的组织一般设有执事、财务、记录、守卫,有自己的金库和集会场所, 

并有自己的法庭,有时还有自己的节日、宴会和徽章。在政治上,贵族和上 

层资产阶级常常利用这种行会组织,把持城市管理的权力,把市政官职变为 

他们的世袭领地,并且限制工匠们的结社,禁止工人们的罢工,甚至相互间 

订立条约,互相引渡工匠。在经济方面,他们则通过行会组织垄断出口贸易 

和其他最赚钱的行业,取得包办广告、拍卖等的特权,并且统一规定工作时 

间、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人民大众,如小行东、帮工和学徒,往往不顾任何人——国王、教会、 

贵族或上层资产阶级的反对,也建立了自己的行会组织,如自由同业公会和 

结盟行会。这是一些按行业建立的工团组织。行东和帮工在行会中获得了自 

己管理自己事务的特权,就像领主是自己领地的主宰一样。在行会里,行东 

起着决定作用。他们选举行政人员,例如理事、书记、会计、执行官、信使, 

制订团体的章程。行会一般都有自己的标志、旗帜和集会场所,有的行会还 

有自己的商店和工业企业。行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它通过自己的规 

章,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明确行东和帮工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的纪 

律,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粗制滥造和欺诈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和尊严。 

自由行会也积极参与政治,代表下层民众抵制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政治上的 

垄断。它的主要武器是罢工,在极端场合,也会演变为武装起义。在一些国 

家,如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平民的斗争取得了胜利,得到了参加议会、担 

任市政长官权利。行会制度所维护的是垄断性的特权,它禁止内部竞争,排 

挤不属于本行会的劳动者,相互之间还经常因垄断权的矛盾发生诉讼,甚至 

相互冲突。 


… Page 28…

                              2。王权的兴起 



     以封君封臣关系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中建立起了秩序,为 

城市及商业活动的兴起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由普遍的封君封臣关 

系而导致的封建割据制约了商业的发展,领主之间的私战导致了社会的不安 

定。因此,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消除封建割据,在政治上实现国家的 

统一,建立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政府,是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重要内 

容。 

     由于各个国家的条件不同,它们政治发展的道路也各有特点。 

      (1)“百年战争”前的英国 

     自5世纪罗马帝国放弃英格兰以后,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进 

入这个岛屿;6、7世纪时,建立了七个小王国,即埃塞克斯、威塞克斯、苏 

塞克斯、肯特、东盎格里亚、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597年后,诸王先后皈 

依基督教。后来,这些国家逐渐形成了几个较大的王国:肯特、诺森伯里亚、 

麦西亚和威塞克斯。在此期间,私有财产和经常性的战争,使原始公社组织 

——海得——迅速分化瓦解产生出职业武士,武士通过控制邻近的农民,转 

化为最初的封建领主。 

     9世纪,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摧毁了肯特、诺森伯里亚和麦西亚,并一 

度占领威塞克斯。阿尔弗烈德 (871—899)即位威塞克斯国王后,建立了征 

兵制度,加强了陆军,并广修要塞,组建舰队,经过数次大战,终于在879 

年迫使丹麦人签订了威德摩尔和约,统一了丹麦区之外的英国领土。阿尔弗 

烈德还建立了宫廷学校,发展文化,制订了明确的法律,其统治权威是以往 

盎格鲁—撒克逊诸王所不能比拟的。到10世纪,英格兰已形成统一的王国。 

臣民直接效忠于国王,军队为皇家所有,不存在私人武装。由贵族显贵和宫 

廷官员组成的“贤人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向皇帝提供咨询。王室官员承担行 

政管理职责,向地方官吏发布皇家命令,并掌管王室财政。地方行政区为郡。 

郡以市邑为中心。郡下设百户、村镇。郡、百户、村镇三级皆设法庭,审判 

主要依据地方传统习俗,审判程序采用古老的水火神判法。郡守为主持郡的 

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官吏。郡守之上设立方伯,代表中央监督郡守。 

     阿尔弗烈德死后约一百年,英国的制度和文化逐渐衰退。地方封建势力 

崛起。方伯权势大增,发展为半独立的地方权贵。地方领主开始设立私人法 

庭。10世纪末,丹麦王率重兵入侵英格兰。1018年,丹麦王卡纽特即英国王 

位,并兼挪威和丹麦国王。他奉行基督教,制定法典,维护和平,尊重当地 

习俗,统治按阿尔弗烈德时代旧制,不同于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北欧海盗。 

     卡纽特死于1035年,其子不能继续他的统治,1042年,英国统治权落 

入戈德温家族手里,忏悔者爱德华即英国王位。 

     爱德华无嗣,1066年死后,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以亲属为由要求继承王 

位,并于当年侵入英国,打败英国贵族议会选出的英王哈罗德,12月在伦敦 

加冕称王,为威廉一世 (1066—1087)。威廉建立了有利于加强其地位的封 

建制度:王室领地占全国耕地的1/7,林地的1/3,半数以上的领地分封给王 

族和功臣;并宣布:所有土地领受者都是国王的封臣,附庸和骑士首先必须 

效忠国王,其次才是效忠领主;禁止私人战争;营建私人城堡必须先经过国 

王批准。设御前会议,即代替“贤人会”的“大会议”,成员包括大领主、 

新设官职御前大臣、最高法官 (负责司法和行政,国王出巡时行摄政事务) 


… Page 29…

和宫廷执事长官。在地方行政方面,威廉继承旧制,保留郡(34个)的建制。 

郡守由国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