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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2006-09-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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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克维尔曾感叹道:“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8〕这番不无悲观的感慨,使人颇感扫兴,但又启人深思。中国专制文化传统迷信精英权威,轻蔑草民百姓,宣扬上智下愚,信奉青天断案,普通民众一时很难从内心深处接受陪审团审判,尊重和服从陪审团的最终裁决。一听说法官是哈佛法律博士,顿觉公平正义有望;一听说陪审员是管子工出身,立刻唉声叹气。其实,如果缺乏民主制度监督,如果赋予法官不受制约的权力,学富五车的法律精英不但照样贪赃枉法,荒唐裁决,而且本领超群绝伦,为祸极烈。
  当然,如果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缺乏实用功能和价值,那么其民主性和公正性将沦为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1977年,美国诉讼律师协会对全美六千五百四十四名法官进行了一次民意测验。其中有三千四百六十六人反馈了问卷,大约百分之九十的法官赞成保留陪审团制度〔9〕。这个测验的结果,相当于承认了陪审团的实用功能和价值。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解释和适用法律固然需要专业法律训练,但认定事实则更多地依赖于生活经验和普通常识。在此问题上,陪审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陪审员的人生经历和社会经验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他们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消除歧见,达成共识,以“集体智慧”弥补法官的缺陷和不足,减少法官出现疏忽遗漏的可能,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在辛普森案中,证人出庭一百二十六人次,呈庭证据一千一百一十五件,法庭审判记录长达五万余页,冗长沉闷,繁文缛节,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如果改由法官独当一面,孤家寡人,孤独无援,独断专权,没有理由断言职业法官会比陪审团更为英明睿智。
  毋庸置疑,就像职业法官可能会鬼迷心窍、荒唐断案一样,陪审团同样会心存偏见,荒诞不经,无视法律,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荒谬判决。但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很低,对于适用法律明显有误的陪审团荒谬判决,可以通过法官指示裁决、特别裁决或上诉的方式予以纠正。陪审团审案与法律日趋复杂基本无关,它关注的重点永远只是事实问题。在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和经济案例中,当涉及专利法、反垄断法、选举法、国际贸易法等深奥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时,陪审团退避三舍,改由法官独立审案。
  聘请各个学科领域中的高级专家、教授学者出任陪审员,能否解决陪审团缺乏专业训练、平均知识水准不高的毛病?问题在于,所谓高智商、高学历的专家型知识分子,其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常识水准、事实认定能力就一定强过普通百姓吗?未必如此!在分工精细的当代学术环境中,专家学者多为“学术呆子”或“知识残废”,仅是查阅专题索引、阅读专业文献、拼凑论文专著的行家,离开家门半步就找不到北,脱离社会,孤芳自赏,夸夸其谈,自命不凡,标新立异,好为人师,价值观念要么时髦超前,要么返祖滞后。即使聘请这帮大爷当法官,可能都嫌屈才了,更别提出任陪审员了。另外,专家学者也有其特殊的行业利益,比如,聘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们能否保持客观和中立的立场,就大可令人怀疑。在美国司法制度中,专家学者一般仅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回答律师的当庭质询,向陪审团和法庭提供仅供参考的专业意见。
  对陪审团制度的另一指责是耗资巨大,劳民伤财,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挑选陪审员的程序和规则繁琐冗长,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挑选过程常常历时数周之久。为了使陪审团“与世隔绝”,安全保卫、旅馆食宿等方面的开销亦相当惊人。庭审时,律师向十二位法律外行解释案情和证据,显然比应对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远为费时费力。陪审员参审可能耽误其本职工作(担任陪审员期间,绝大多数雇主照发工资),造成经济损失(主要对“个体户”而言),而且法院还要给陪审员支付少量旅差补贴(一般每天十五至三十美元)。在最终裁决时,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件悬而未决,则需要组成新的陪审团重新审判,拖延了诉讼进程,增加了司法成本,造成了案件严重积压。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种成本昂贵的审判制度,对于法治建设初出茅庐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是天方夜谭和海市蜃楼。
  信不信由你,“陪审团制度成本昂贵”之说,在相当程度上是道听途说和夸大其词!据美国学者统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其诉讼成本(费用和时间)比普通案件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但是,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正式进入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之中,约有百分之九十以检辩交易的形式收场,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在1988年仅占全部案件的百分之十点四;因陪审团意见不统一造成的“悬而未决”的案件,仅占陪审团案件的百分之二点五〔10〕。换言之,美国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度,仅使百分之十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左右,并非人们想像得那般昂贵不堪,难以承受。另外,陪审团参审案件的上诉率急剧降低,减少了当事人逐级喊冤、案件层层上诉、官司久拖不决的现象,避免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退而言之,陪审团制度虽然增加了司法成本,但如果与促进司法公正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较,则相当于一本万利。英国哲人培根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1〕同样,如果单纯从制度成本角度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总统选举制度,确实耗资惊人,劳民伤财,效率低下,弊端丛生。2004年美国大选,民主共和两党的候选人,至少挥霍了十亿美元的民脂民膏。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破费了十亿甚至一百亿美元,使国家最高权力得以程序性和制度化交替,使政局动荡和社会动乱得以避免,这简直就是天底之下最合算的一桩买卖!
  颇具讽刺的是,尽管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公民的重要民主权利,可是,由于借故放弃这项权利的人越来越多,如今已成为强制性的公民义务,除非有充足理由,否则任何公民不得拒绝出任。对照之下,在“放任自流”的政治选举权领域,美国总统大选的投票率仅在百分之五十上下,国会中期选举的投票率仅在百分之三十上下。出现诸如此类的尴尬现象,从某种角度而言,恰恰说明美国政治制度比较成熟,官员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现象不甚严重,普通百姓对谁当总统和参与司法审判并不热衷。
  当今之世,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审判制度完美无缺,绝对合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设立以来,有褒有贬,爱恨交加,但在目前司法审判中不失为一种较为公正的制度,我们可以参照。只有通过博采众长的借鉴学习,只有通过法治文化的浸染熏陶,只有通过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只有通过兴利除弊的司法改革,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制度建设,才能逐渐实现宪政民主和司法公正的目标。
  注释:
  〔1〕William L。 Dwyer,
  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 The Trial
  Jury's Origins, Triumphs, Troubles, and the Future in American Democracy,
  New York: Thomas Dunne, 2002, p。xi。
  〔2〕见拙作:《公正程序与世纪审判》,载《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4〕〔6〕〔7〕〔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3~314、318、316~317、186页。
  〔5〕参见Jeffrey Abramson, We, the Jury: The Jury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Democracy, New York: Basic Book, 1994, p。2。
  〔9〕转引自汤维建:《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简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原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In the Hand's of the People: The Trial Jury's Origins, Triumphs,
  Troubles, and the Future in American Democracy, p。3, p。148。
  〔11〕(英)弗兰西斯·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译文根据英文原版略有修订。

  小书中的大问题

  
  ——读秦晖《农民中国》和《传统十论》
  ? 伍 国
  说《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是“小书”,当然是指其篇幅言,三百面出点头;《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刚好四百面,比起那些多卷本大部头来,也可算小书。其中的论文也不冗长,而著者秦晖教授的文字,平实甚至不时带点口语化的特征,比起新近一些用拗口无比、深奥莫测、叠床架屋的西式中文句子写成的大著来,读这两部书当不会痛感阅读能力低下,自责理论水平浅薄,甚或怀疑到自己的国籍上。书中诸篇论文,不借助时髦的理论,似乎也不怀着要扭转乾坤的救世宏愿——比如把“西方中心”打翻在地,举起“中国”的大旗,或是发动一场“范式”大革命——却实实在在地通过新材料、数据和深入的洞见,提出了理解中国的诸多新的思路。因分属各篇,我试图按内在联系,做一点浅述。
  很长时间以来,受革命话语的影响,我们一直自然而然地相信,中国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从孙中山比较温和的“耕者有其田”,到毛泽东比较激烈的土改,都一直把土地所有制的变更作为社会变革的中心。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非经济的强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人们也一直相信,只要土地问题得到解决,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秦晖在《农民中国》论文集中开首的一篇《关于农民问题的历史考察》中的研究则指出,围绕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矛盾,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根本矛盾。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少有为争夺土地而起,而大都是因为反抗官府欺压,“历代农民战争主要爆发在自耕农为主的地区,而在租佃率较高的地方(如明末的江南)反而罕见”。
  秦晖的这一发现,可能足以改变很多既有的观点,以致我2004年4月在耶鲁大学听史景迁教授一次学术演讲的时候,他就专门提到秦晖的名字,转述了这一观点。事实上,就是在二十世纪前半叶的中国革命中,这也是一个显而易见的规律,历史上中国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然而革命却是由北方扎根后席卷到南方的。我想,对土地关系的再认识,可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整个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和重新关注“非经济的强制”。其实,秦晖所认为的农民/地主的租佃关系并不是要害,在费孝通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版的经典名著《江村经济》中,完全找得到实证的例子。在费孝通笔下,农民和地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地主为了维持这种关系,还常常允许农民缓交地租,农民因为不交税而被关押,地主还会把他保释出来——当然,这不是地主仁慈,或“阶级斗争熄灭”,地主需要人干活,就像房东(在英文地主和房东都是landlord)需要房客交房租,有时也不免宽限几天一样。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地主在农民家庭和国家政权之间起了一种缓冲作用,使得“租佃率较高的地方”农民战争反而罕见。毕竟,地主和农民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强制关系,而国家和农民之间则完全存在附属和强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孙中山提倡“耕者有其田”,但他基本是从经济而不全是道德角度提出的。因为孙中山认为,只有改变私人大量占有土地以及投资于土地的现象,才有助于将把社会财富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而投注到工商领域,促进实业发展。
  这样一来,我们看待整个历史上的社会革命的角度就不应该集中于农民地主的阶级关系,而集中于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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