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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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分泄那巴臼俏薏准读斓嫉纳缁嶂饕迳缁幔⑽芏分丈!薄�14〕汪晖指出:“鲁迅形象是被中国政治革命领袖作为这个革命的意识形态的或文化的权威而建立起来的,从基本的方面说,那以后的鲁迅研究所做的一切,仅仅是完善和丰富这一‘新文化’权威的形象,其结果是政治权威对于相应的意识权威的要求成为鲁迅研究的最高结论,鲁迅研究本身,不管它的研究者自觉与否,同时也就具有了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性质。……鲁迅研究被认定‘不仅关系到对鲁迅本人的学识和贡献的评价,而且关系到对中国新文化运动的评价以及对中国革命史的评价,关系到我们民族文化未来的前进道路’。”〔15〕
这种以政治口径书写的文学评论,使以雄辩家自居的鲁迅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在顽固的政治公式的运作之下,“对于鲁迅精神中那些与特定政治意识形态体系不相吻合的独特而复杂的现象”〔16〕,或以“前期思想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片面性”一言蔽之,或以庸俗的政治原则生拉硬扯地进行强制解读,或干脆秘而不宣。1972年5月,“石一歌”在《解放军报》撰文指出:“鲁迅的全部文学活动,都密切联系着中国人民反对三大敌人的斗争,是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任务服务的。”〔17〕但它所说的“全部文学活动”,想必不包括《野草》的写作。无论怎样,《野草》都是鲁迅为这种政治阐释预留的一块绊脚石。即使今天重读《野草》,仍然能够感受到鲁迅对于这种图解的满腔怒气和巧妙的对抗。鲁迅的动作选择,一度被一个时代挑选出来了,放大并且定格,成为鲁迅的标准姿态,并像注册商标一样广为使用。但鲁迅以梦的方式,涂抹了他白天坚定的战斗姿态,使自己的动作重新变得含混不清。我们不得不跟随他的手势,来解读它们变幻莫测的暗语。
鲁迅对梦境的投奔是蓄意进行的。他把杂芜的梦作为抵抗现实逻辑的武器,如同疯人无须担负法律后果,梦也为鲁迅的思想提供了庇护所。在梦的包庇下,鲁迅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哲学探险,发出“怪鸱的真的恶声”,“我的作品,太黑暗了,因为我常常觉得唯有黑暗与虚无才是实有”〔18〕,但这样的表白,在通常情况下,仅能以耳语的方式向他的情人低声诉说。而这种慌张和抵防的表情,显然需要夜色作为保护。于是,鲁迅开始意识到夜的重要性。按照普里高津的看法,那种把世界的全部复杂过程归结为几条基本规律的方法应该遭到彻底的摒弃,人们应当用新的多样性的解释语言,寻找解释不同现象的特殊语言〔19〕。他以假动作作出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晃动之后,从意识形态的网络中成功脱身,奔向“昏沉的夜”〔20〕,并潜伏下来。于是,鲁迅以准确的笔调和诚实的态度,描写了自己与黑暗融为一体的过程,以及猛烈呼吸黑暗气味的感受:“只有我被黑暗沉没,那世界全属于我自己。”〔21〕但这黑暗并非对现实生活的隐喻,而是一个更加深邃、神秘、复杂的世界。它令鲁迅迷醉,是因为它令鲁迅透过复杂的现象界,目睹了人的悲剧性境遇——那就是人类无量的罪恶与苦难,深渊般的虚妄与苦难,无法摆脱的毁灭,以及所有绝望的抗战。也正是这种绝望的处境,反证了生命的意义。“于是,在鲁迅那里,一切再也不显得那么单薄和程式化了。他笔下的世界总是蕴含着博大的、广阔的、有时甚至是神秘的艺术氛围。众多的感知触角、纷纭的意象以及无法察知的彼岸世界,在鲁迅作品中形成了辽远、苍冷的空间。这是一个黯然的、不可预测的所在,自然的神奇之景与人的迷惘的心境撞击成无数斑驳的感觉的碎片,这里充满了渴望与期待,困惑与失落,复归与放逐”〔22〕。
但是,鲁迅在对梦境进行仿制的过程中,仍是保持着醒者的身份的。他所提供的古怪场景,是他苦心孤诣地打造的布景,而不是梦境本身。对梦的判断只有在醒时才能进行,我们很少在梦里知道自己在做梦。所以,《野草》提供的梦境,皆是符合清醒标准的梦境,而不是梦境本身。究竟如何对梦进行界定,梦与醒的界限又在哪里?谁能保证这个被各种理论所瓜分的世界,不是一场荒诞的梦?《庄子·齐物论》说:“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梦之中又占其梦也,觉而后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后知此其大梦也,而愚者自以为觉。”史铁生的小说《往事》描绘了无数次的做梦,每次都是后面一个梦推翻前面一个梦,每次都认为自己已经醒来,而前面的是梦。在小说末尾,他问:“要是一个人做梦,到死都没醒,你说,这梦还能算梦吗?”〔23〕博尔赫斯说:“破谜的答案也许在最后一个梦中。”〔24〕但“最后一个梦”是不存在的,即使鲁迅说过:“我一径逃走,尽力地走,直到逃出梦境,躺在自己的床上。”但他无法证明究竟哪一端是梦。梦始终在对自诩清醒的人发出鄙夷的笑声。鲁迅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对现实与梦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他智慧地以梦作代用品,表达了他对那个时代与周遭境况的怀疑和否定。
注释:
〔1〕鲁迅:《梦》,见《鲁迅全集》第7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9页。
〔2〕鲁迅:《〈呐喊〉自序》,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15页。
〔3〕许寿裳:《鲁迅的精神》,见《我所认识的鲁迅》,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76页。
〔4〕鲁迅:《〈苦闷的象征〉引言》,见《鲁迅全集》第10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32页。
〔5〕〔22〕孙郁:《读〈野草〉》,见《声音的重量》上卷,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350页。
〔6〕鲁迅:《听说梦》,见《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67页。
〔7〕鲁迅:《狗的驳诘》,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8页。
〔8〕〔11〕汪晖:《死火重温》,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456页。
〔9〕(美)李欧梵:《铁屋中的呐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10〕(英)戴维·方坦纳:《梦境世界的语言》,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2〕姚文元:《纪念鲁迅革命到底》,原载1966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13〕石一歌:《鲁迅的故事》,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14〕李永寿:《鲁迅思想的发展》,陕西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11~212页。
〔15〕〔16〕汪晖:《鲁迅研究的历史批判》,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315页。
〔17〕石一歌:《学习鲁迅,做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牛”》,原载1972年5月25日《解放军报》。
〔18〕鲁迅:《两地书》,见《鲁迅全集》第1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19〕参见李培林:《科学的“思辨”与新的理性》,原载《读书》,1988年第6期。
〔20〕鲁迅:《好的故事》,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86页。
〔21〕鲁迅:《影的告别》,见《鲁迅全集》第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6页。
〔23〕史铁生:《往事》,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24〕(阿根廷)博尔赫斯:《柯尔律治之梦》,见《博尔赫斯文集》小说卷,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版,第555页。
并非“陪审”的陪审团制度
? 陈 伟
什么是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对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德威尔(William
L。 Dwyer)坦承:“对外国游客而言,甚至对很多美国人来说,陪审团制度都是一种令人惊奇的发明。”〔1〕
在轰动一时的球星O·J·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虽然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基本恰当〔2〕,但却被骂得体无完肤,狗血淋头,被贬为外行断案,荒诞无稽,族裔偏见,不可救药,整个儿就是一帮目无法纪、不学无术、油盐不进、愚不可及的废物傻瓜。个别偏激人士甚至呼吁修宪,废除陪审团审判的公民宪法权利,改由职业法官独立审案,一锤定音。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取消了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对抗式诉讼”将魅力大减,神韵尽失;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将枯燥乏味,兴味索然。回顾历史,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治文化以及司法程序和诉讼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庭上舌剑唇枪、剑拔弩张、起伏跌宕、引人入胜的“对抗式诉讼”的源头和灵魂。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二十三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决,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最终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二十三人的大陪审团。很多人断言,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心存偏见,肆无忌惮地追查克林顿总统的私生活,置党派斗争于国家利益之上。但实际上,独立检察官并无正式立案调查克林顿的权力,他只是遵循“人民检察院”的裁决而已。
第二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十二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在辛普森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最终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十二人的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如何,见仁见智,争议极大。反对者认为,由一帮法律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竟然凌驾于职业法官之上,煞有介事,自不量力,指手画脚,越俎代庖,对涉及公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者,恰恰是个不懂陪审团制度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之间分工明确,职能泾渭分明,并不存在谁凌驾于谁之上的问题。相形之下,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略有点像“赶鸭子上架”,让专业法官和业余陪审员共同审案,既裁决事实认定问题,又裁定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半路出家”,有职无权,学识不足,难承重任,陪而不审,形同摆设。当意见一致时,陪审员随声附和,随波逐流;当意见不同时,法官居高临下,独断专权。
实际上,实行陪审团审判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使职业法官的权力受到普通民众的制约。对于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作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毫无疑问地证明辛普森有罪?此类事实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高深莫测的法律和法理。在法庭审判时,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通过律师对事实和证据通俗易懂的分析解释,通过聆听双方律师对证人的交叉盘问和唇枪舌剑,最后在主审法官的法律指导之下,凭借普通人的基本逻辑、社会经验和公正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但是,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在1966年米兰达案中,警官违规审讯嫌犯获得的证据在庭审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规定的计票规则是否合法?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陪审团不仅是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政治体制中的一个特殊权力机构。常言道,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杜绝专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