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4-06-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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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宣言》和《邦联条款》上签字,现在却成了“反革命”,心里当然不会好受。何况在整个会议过程中,艾尔布里奇·格里也是全身心投入讨论的。所以他表示,如果还有更好的办法,自己不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方式来表示态度,但现在已逼上梁山,却别无选择。
七、限法之法才是法
乔治·梅森是弗吉尼亚代表。他是一个农场主,有三百多名奴隶,但他本人却坚决主张废除奴隶制度。他曾经参与制定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权利法案”,从而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十三个邦的宪法中惟一具备权利条款的宪法。对于他来说,权利法案比什么都重要。此外,很多人对联邦宪法缺少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都不满。曾执笔起草《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寄给他的联邦宪法文本后,也指出了缺少权利条款的这一缺陷之处。拉法耶特侯爵参加了美国独立战争,曾在华盛顿的麾下当一名少将。他也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写第一稿),可谓“两个世界的英雄”。
那么,如此重要的条款怎么没有写进宪法呢?在这一点上,“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并无分歧。在前者看来,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坚强之全国政府”,以免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陷入内乱、分裂和无政府状态。因此,费城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在1787年,大多数的邦都已经有了自己的“权利法案”,明确保障了个人权利。而现在要做的,是对联邦政府授权。只要明确联邦政府的权限,它就不能做未经授权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这岂不是更糟糕?在美国人民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人民,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些权利。这正是《独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精神。因此,许多邦(比如马萨诸塞)的议会在通过联邦宪法时,其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
联邦主义者同意了这一条件,力主增加这些条款的乔治·梅森也因此被看作是“权利法案之父”。于是,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这些法案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的。尔后,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了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将其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十一个州(这时它们应该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准,开始生效。这十条法案通常称作“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在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简言之,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
这样一来,不但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立法机关也要受到限制。于是,就可以看出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却是限政。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宪政。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它的任务,是把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权力都尽可能地限制在不会侵犯公民权利、不会导致专政和暴政的范围之内。
联邦宪法其实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比如三权分立,比如两院立法,比如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相互制衡等等。但美国人民还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必须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
二百多年前那场争论,终于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方式做出了结论,但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这一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宪法正文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而在诸法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第一修正案体现出来的原则和思路则是: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第一位的;而在人民之中,个人是第一位的。这两种原则和思路看起来似乎相反,其实一致。因为第一种原则和思路中所说的“人”,是指议员、官员和法官。他们实际上是“国家”(政府)。国家必须服从宪法,而宪法之所以高于国家,则因为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作为个人的公民是第一位,作为公民集合体的人民是第二位,保障公民和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是第三位,由宪法派生的法律是第四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是最后一位。这就是美国人建国的思路和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和实现《独立宣言》的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
也许,这就是所谓的美国精神。
(注:本文引用制宪会议的代表发言,详见詹姆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胡适为马之骕证婚
? 范 泓
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即在《自由中国》停刊之前,马之骕仍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年轻人。虽然他也在雷震手下做事,却不能与殷海光、夏道平、聂华苓、傅正这些《自由中国》社的中坚人物相提并论。马之骕当时只是经理部的经理,负责刊物的印刷与发行工作。在聂华苓女士的记忆中,那时他“对政治、时事没有兴趣……很想结婚,背着照相机到处追女孩子;照片照了一大叠,女孩子还没有追上一个……我们为他干着急:老马要当王老五了!”〔1〕1958年下半年,马之骕终于决定要与沙昌佩小姐结婚了。有一天,他与同事金承艺贸然跑到南港中央研究院胡适的办公室,恭请先生做证婚人。这时胡适从美返台出任“中央研究院院长”不久,况且又正值筹办他的六十八岁生日之际,对患有心脏病的胡适来说,多少有点勉为其难。马之骕与金承艺在前往南港时,未敢事先告诉雷震。他们深知雷公认真而又率直的性格,如若他知道了“不但不给帮忙,而且会挡驾……”谁都知道,胡适先生太忙了。金承艺是一个机灵的人,又有北大出身这一背景,马之骕之所以拖着他去见胡适,就是担心胡先生不愿出面为自己做证婚人。果然,胡适听了十分为难。据马之骕回忆,当时先生“打了个‘盹儿’说:‘证婚?这……我回来之后,还没有做过这样事,我给你们证婚倒没有关系,不过就是怕此例一开,以后朋友们都来找我证婚,那就麻烦了……’”马之骕不甘善罢,连忙说宁可结婚时不登报,也还是要请先生出面的。胡适沉默不语。这时,金承艺突然对胡适说:“之骕本来决定今年春天结婚的,后来听说您要回来当院长,所以才把婚期延到现在了,就是等着请您证婚的呀……”这句话不禁让胡适颇感惊讶,他想了之后,总算答应了马之骕的这一请求。出胡适办公室,马之骕与金承艺还分别向胡适的两个秘书胡颂平、王志维打过招呼,两个年轻人当时很得意,“互相投以会心的微笑”。马之骕对金承艺说:“我曾准备了很多认为可以说服胡先生的理由,结果都没有排上用场,还是你行!”金承艺一语道破:“主要还是胡先生认为这件事是应该做的,或者他认为推也推不掉的,干脆答应算了。”
第二天,马之骕去请雷震先生出面当主婚人。
当雷震听说马之骕已请定胡适做证婚人时,不敢相信,惊诧地追问:“你说请谁证婚?”“胡先生。”“他哪里有时间做这种事情!我怎么一点儿不知道呢?”马之骕只好如实相告:“……本来是想请您帮我去请的,又想到这样小事,恐怕您在胡先生面前难以启齿,所以我就冒冒失失地去了。我怕胡先生不答应,还叫金承艺陪我去帮腔儿。没想到胡先生很高兴,一口答应了。现在主婚人非请您不可,要陪胡先生嘛!”马之骕的一厢情愿,颇让雷震左右为难。虽然当时脸色不好看,但老板为其伙计主婚也不算过分,况且胡适也答应了此事,此时他不出面也不行了。1958年12月20日,就在胡适六十八岁生日的第三天,马之骕与沙昌佩小姐的婚礼在台北“三军军官俱乐部”举行。依照程序,胡适不仅要为两位新人宣读结婚证书,还要作“证婚人致辞”。胡适笑着说:“……我已很久没有给人证婚了!因为从一九四九年起,这么多年都住在美国,按照美国的习俗,证婚人要具备特定身份的,譬如具有神父、牧师、法官等身份的人,才有资格给人证婚。我在美国这么多年没有给人证婚,主要是因为不够资格。我这次回来是第一次给人证婚,而且是为‘自由中国社’同仁马之骕先生证婚,我觉得非常高兴……”〔2〕胡适还赠送了自己的亲笔题词:“花好,月圆,人寿。”席间,胡适讲了不少幽默的话。据马之骕的好友刘孚坤回忆:“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胡先生说希望新郎尽快参加‘PTT俱乐部’作会员,于是大家鼓掌大笑。而且在这以后的那段时期,我们这些单身汉,碰到结婚的朋友就开玩笑,问他‘你有没有参加PTT俱乐部呀’!”若干年后,在一次旧友聚会上,已是台湾北大校友会秘书长的刘孚坤教授见到沙昌佩女士时,又旧话重提,可见当时人们对胡适先生的“幽默”记忆犹新。不过,就在马之骕举行婚礼皆大欢喜的同时,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却派出情治人员化装后潜入会场,暗中监视这场婚礼。这是几天后金承艺告诉马之骕的。当天“三军军官俱乐部”的老板特意找到金承艺,问:“你那个在我们俱乐部结婚的朋友是什么来头呀?可不得了,婚礼开始时,一下子来了六个特务,四男两女,叫我拿六套制服给他们穿,尤其是女服务员的制服,根本就不富裕,后来硬是把两位小姐的制服换下来,给她们穿。其中一个男的警告我说:‘不得走漏消息!’‘上桌’周围的服务员都是特务呀。……这些话千万不要告诉您的朋友,否则传出去让他们知道了,一定会找我算账的!”金承艺闻之惴惴不安,但他还是镇定自若地安慰这个老板说:“不要紧,因为证婚人是胡院长,可能是治安机关派人来保护他的。”事后,马之骕不敢将此事告诉自己的新婚太太,以免增加她内心的恐惧;更不敢向雷先生汇报,惟恐他的火爆脾气一发而不可收拾,“后果堪虞”。
台湾当局之所以监视马之骕的婚礼,乃事出有因。
当时,《自由中国》半月刊与国民党当局的关系已从“紧张期”步入“破裂期”(台湾学者薛化元语),尤其是1957年下半年“祝寿专号”引起轰动之后,当局的反应除在《中央日报》拒登《自由中国》出刊广告外,还发动党、团、军的刊物对《自由中国》进行大肆围剿,并在军中散发《向毒素思想“总攻击”》的小册子,称“最近有个刊物不断散发毒素思想……党为了消灭这股思想的流毒,曾严正指示各级组织要正视‘思想的敌人’”。文中甚至认为“毒素思想的渊源”就是五四运动提倡的“科学与民主”〔3〕。有一天,当马之骕与一位自称是“懂得政治”的朋友谈及《自由中国》时,这位朋友说:“他们(官方)把你们(《自由中国》)已经看成了‘问题人物’和‘问题团体’了,你们的意见再好,也会被认为是‘别有用心’的……”〔4〕马之骕闻之觉得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