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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

三国史-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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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曹公恐江滨郡县为权所略,征令内移。民转相惊,自庐江、九江、蕲春、广陵户十余万皆东渡江,江西遂虚,合肥以南,惟有皖城。

  以上江淮间十余万户民众皆惊走吴事,《三国志》卷14《蒋济传》亦有同样记述。事先,蒋济曾劝操勿徙,其理由为:“百姓怀土,实不乐徙,惧必不安”。可是,操不听从,果然发生了民众大举逃吴事件。依我看来,江淮间百姓所以惊惶逃吴,主要原因还不是因为“怀土”,假若只是“怀土”,那末南逃和北徙,都一样离开本土,更何必冒仓皇奔逃的危险呢?恐怕只有用害怕让他们参加强制性的屯田和对曹魏统治有所疑惧这两条理由来解释,始可得到如实的回答。以上曹魏屯田逐渐产生弊端和趋向哀落的历程即表明其难以持久。前已言及,魏初屯田还能注意到量民力而为,到后来,典农官一方面调屯田民为他们经商谋利,一方面又强迫屯田民多种地,劳动力减少而耕种之地增多,怎能把农事搞好呢?无怪乎后来“至亩收数斛以还,或不足以偿种”。说明屯田制已失去其积谷济军的作用。统治者既感到无利可图,屯田民的反抗也日趋严重,屯田兵民反对曹魏统治者的武装斗争,见于史策的有两次:《三国志》卷23《赵俨传》载:“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可惜很快便被官军镇压下去。另外,《三国志》卷18《吕虔传》载:“襄贲校尉杜松部民炅毌等作乱”。有的史书谓“校尉”指典农校尉;“部民”为典农校尉部屯田民。如此说确实,则此次也是典农部民起义。由于曹魏军事力量强大,中央有中外诸军,州郡也都领兵,所以屯田民的反抗,很快便被镇压下去。但,从曹魏后期民屯生产日益萎缩和农民宁愿投向豪族地主为佃客的事实来看,也足以说明农民对屯田的消极反抗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因此到魏陈留王曹奂咸熙元年(265年),当权的司马炎便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所谓“均政役”,不过是一个借口,实际是屯田制对统治者已经转化为无利可图,所以就下令废止了。 
 



一、士家制的建立


  士家,指世代当兵之家,士家一般集中居住,另立户籍,不与民户混杂。曹魏所以推行士家制,首先是为了保持兵源;同时也有向割据势力争夺劳动力的性质。至少从春秋时起,国君已向出征将帅征取质任。汉魏之际,群雄棊跱,不仅将校轻于去就,士兵亦多窃逃,为了保持固定的兵源和榨取更多的劳动力,曹魏推行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士家制。唯曹魏士家制,既无明白的成文条款规定,史书亦乏正面阐述,故后人研究,多有疑难,今只根据有限资料,缕述其梗概。

  曹操初起兵时,力单势薄,所招合的兵士,常因饥饿而叛逃。及操领兗州牧,势力始为之一振,又因陈宫叛迎吕布,一度濒临危殆。只有到消灭吕布,并打败汝、颍黄巾军以后,曹操才组成一支兵势相当强固的军事集团,但仍处于强邻环伺之中。对新附将领如臧霸等也只有采取羁縻策略,以收一时之用,自然谈不上向将士索取质任。建安二年(197年),操在宛遭到张绣降而复叛的突然袭击,事后操对诸将言:“吾降张绣等,失不便取其质,以至于此”。实际情况是,操原先并非不知取质,但羽毛未丰,不敢冒然行之而已。至官渡之战,操打败袁绍后,兵力才强盛到足以成慑天下的程度。嗣后操不断打击袁氏势力,至建安八年(203年),操下令说:“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表明只有到此时,操才结束了已往对部下宽容迁就的态度,而挺起腰杆来执行军法了。至于操向将士索取质任之事,则系在建安九年(204年)攻下邺城之后才施行的。《三国志》卷18《臧霸传》载:

  太祖破袁谭于南皮,霸等会贺,霸因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太祖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昔萧何遣子弟入侍,而高祖不拒;耿纯焚室舆榇以从,而光武不逆。吾将何以易之哉!”……霸为都亭侯,加威虏将军。

  《臧霸传》注引《魏书》亦载:

  孙观……与太祖会南皮,遣子弟入居邺,拜观偏将军,迁青州刺史。

  同卷《李典传》亦载:

  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太祖笑曰:“卿欲慕耿纯邪?”典谢曰:“典驽怯功微,而爵宠过厚,诚宜举宗陈力;加以征伐未息,宜实郊遂之内,以制四方,非慕纯也”。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太祖嘉之,迁破虏将军。

  以上三人迁家居邺之事颇相类似,时间亦相近,显然,臧霸等人是揣度操的意向行事的。送质,既向操表达了忠诚,又得加官进爵,可谓一举两得。在操方面,不仅得到了臧霸等的质任,还可引起其他将领的连锁仿效。可是,跟随主将迁到邺城的宗族部曲,却得不到什么政治、经济上的好处,他们得到的只能是名列士家户籍,长期过着“父南子北,室家分离”的忧思生涯。

  其他有些被迁到邺城的士家并非出于自愿。例如《三国志》卷15《梁习传》载:

  习以别部司马领并州刺史,时承高干荒乱之余,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通鉴》胡注:“南匈奴部落皆在并州界”。),兵家拥众,作为寇害(胡注:“谓诸豪右拥众自保者”),更相扇动,往往棊跱。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当指曹操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请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

  《通鉴》卷65将此事系于建安十一年(206年)。梁习对并州的豪右和强壮男丁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豪右是以礼相待,以官相诱;对强丁,则编为精勇部队,以令其为曹魏政权效力。等他们走后,剩下的家属便只有听任官府调动了。于是梁习把他们分批迁往邺城,前后达“数万口”,绝大部分都成为士家。这样,曹魏统治者就有兵有粮又有质任,可谓一举而三得了。 
 



二、士家的待遇和地位


  士家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少史家认为士家高于奴婢而低于编户齐民。其论据是:当色婚配,重士亡法,无仕进可能等。关于所谓当色婚配,据《三国志》卷3《明帝纪》注引《魏略》载:

  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修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由此可知,曹魏原无限制士女婚嫁之法,明帝录夺已嫁非士者之诏书,不过是暂时权宜之计,并非固有制度)。臣请论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礼,赐君子小人不同日,所以殊贵贱也。吏属君子,士为小人,今夺彼以与此,亦无以异于夺兄之妻妻弟也,于父母之恩偏矣(由此可知属于君子之吏尚不以娶士女为耻,士家与百姓并无何区别)。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可见诏书的主要目的是使战士能娶妻室,而非一定断绝大家与一般民众已有的婚姻关系),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醜恶者乃出与士(指出诏书的目的首先是明帝欲乘机掠取美女),得妇者未必有懽心,而失妻者必有忧色,或穷或愁,皆不得志。夫君有天下而不得百姓之懽心者,尟不危殆(张茂上书首先从曹魏政权的立场和利益着眼)。……愿陛下沛然下诏,万几之事,有无益而有损者,悉除去之,以所除无益之费,厚赐将士父母妻子之饥寒者,问民所疾,而除其所恶,实仓稟,缮甲兵,恪恭以临天下。如是,吴贼面缚,蜀虏舆櫬,不待诛而自服,太平之路可计日而待也。”

  以上张茂所谈士女被强行配嫁之事,是有的史家视为士家地位低于平民的论据之一。但,须知在封建时代,受专制皇帝淫威压制与凌辱的妇女,非只限于士家。例如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诏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备六宫,采择未毕,权禁断婚姻。”连统治阶级上层妇女都难免被掠夺,遑论士家百姓!魏明帝下诏录夺士女,虽为了满足其个人贪欲,然亦非全无照顾战士娶妻之意。如果说诏令虐待了士女,但尚有其利于士息取妻的一面。至于一般吏民则徒有失妻之痛,而无任何代偿,这样,怎样能说士的身分低于平民呢?再如张茂反对录夺士女,主张“厚赐将士父母妻子之饥寒者”,亦说明当时有识之士还是能够体会到在三国分争局面下争取军心、民心的重要性。说明当时曹魏君臣上下并无贱视战士到不及平民的意向。所以我认为把“当色婚姻”作为士家社会地位不及平民的论据之一,是占不住脚的。据《三国志》卷5《后妃传》言:

  文德郭皇后,安平广宗人……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

  从“宜各自慎,无为罚首”的话来看,如吏民私自娶有碍战士婚姻的妇女为妾,可能为刑法所不容许。当然,这可能只是一纸具文,但总不能得出“当色婚配”为士家地位特别低贱的论据。

  下面再谈谈“重士亡法”。据《三国志》卷22《卢毓传》:

  卢毓,字子家,涿郡涿县人也。父植,有名于世……崔琰举为冀州主簿。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而恩生,成妇而义重……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且《记》曰:‘附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者为比也。又《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恐过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庭,刑之为可,杀之为重。”太祖曰:“毓执之是也,又引经典有意,使孤叹息”,由是为丞相法曹议令史。

  以上一段材料,说明曹操初期,因多逋逃,故加重士亡法,虽已过门尚未与夫相见之亡士妻白等,执法者亦欲将其处以死刑,曹操交给群下讨论,卒听取卢毓之议,免白等死罪。这一事实,似不能说明士的身分之低贱。当操讨袁谭时,“民亡椎冰”,尚得死罪,说明操对平民的刑罚亦并不较对士为轻,所以我认为将士逃亡而罪及妻子的事作为士身分低贱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又据《三国志》卷24《高柔传》:

  高柔……转拜丞相理曹掾……鼓吹宋金等在合肥逃亡,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止,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柔启曰:“士卒亡军,诚可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杀金母、弟,蒙活者甚众。

  以上材料只能说明曹魏执行之士亡法有过由重变轻的历程,不能说明士的身分比平民更低。同传又载明帝时:

  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追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仇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仇”。又曰:“汝夫不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言次,曰:“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文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钱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邪?”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已杀礼,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辞往掘礼,即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班下天下,以礼为戒。

  以上事实表明营士的身分并非比平民低,第一,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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