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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中国的崛起策副篇-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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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坐标上很难标出他们的名字。但是以下几个历史场景,让我体会到一种跨越历史、跨越国籍的伟大:

一是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其两届任期已满的时候,民众欢呼要求华盛顿再度连任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在这样的情况下,华盛顿想要连任是轻而易举的,他甚至可以做一个皇帝,毕竟当时民主制度在全世界还是陌生和年轻的,世界上再多一个皇帝也不会是太大的异数,而且个人在面临巨大权力欲的诱惑时是最难抵挡的,可是华盛顿却抵挡住了诱惑,克服了人性的弱点,坚定拒绝了再任要求,希望从他开始树立好典范、建立好制度。美国从此树立了总统不能连任三届的制度典范,这样的举动的确让人感到“伟大”。

二是土耳其的国父凯末尔,在军事夺取全国政权以后却出人意料地为土耳其建立了政教分离的现代宪法国家。考虑到伊斯兰国家文化传统力量的强大和土耳其当时的国情这可以说是石破天惊之举,其后续作用是强大的,土耳其因此成为突厥语系中最富裕、最强大的国家。也是穆斯林世界中最开放、最深与现代世界文明接轨的现代国家,凯末尔这样的远见之举让我深深体会到什么是伟大的政治家。

三是印度国父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展现了人性力量的伟大和文明力量的内涵。其运动一直持续到全世界都谴责殖民者为止,印度完全赢得了反对殖民统治的道义斗争,并实现了印度的独立。甘地,为祖国的独立,为印度建立一个现代宪法,为消除印度的种姓制度所作出的不懈斗争,都让人体会到跨越文化和民族的 “伟大”。

还有一个有趣的争论是:戈尔巴乔夫究竟算不算是伟大的政治家?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民众对此有截然相反的评价。对于西欧和美国的民众而言,戈尔巴乔夫是他们心目中现代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戈尔巴乔夫瓦解了他们心目中的极权堡垒,削弱了共产主义的力量,实现了他们心目中的民主改革,如果没有戈氏放手,甚至没有德国的统一,德国人对他的敬意是可以理解的;另外一方面,俄罗斯内部对戈尔巴乔夫的评价却是两极化的,赞扬者称其为把俄国带向现代社会的伟人,批评者则认为他是苏联解体和国家分裂的罪魁。现代世界里,没有任何一名政治家像戈尔巴乔夫那样承担着完全两极不同的评价。

笔者的个人看法是,戈尔巴乔夫不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

理由如下:表面看来,戈尔巴乔夫如同华盛顿一样不痴迷权力,关键时刻甚至能够放手权力,实现西方人欢呼雀跃的民主改革,戈氏在西方被捧为伟人和完人。实际上,一名政治家可能不求权力,不求金钱,但却会竭力求得名声和赞许。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一定的名声和赞许,希望得到社会的肯定,政治家当然也不例外,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政治家是特殊的职业,他们的决定无时无刻不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如果政治家把个人名声看得过高,看得比国家利益还要重,甚至不惜牺牲国家民族利益的代价去博取名声,那就很可怕了。对名的追逐和对权与利的追逐一样,一旦达到痴迷和不惜代价的程度,那带来的后果是同样严重的,甚至会更加严重。当年戈尔巴乔夫在面临选择的时候,国内的反对力量和西方的民主社会都在诱导戈氏,再往前走一步,就能摘到世界民主先生的桂冠,就会成为世界级的伟人,就会成为独裁制度的终结者,就会成为文明世界永远的朋友,无数鲜花、掌声和荣誉都在诱导戈氏迈向所谓民主改革的方向;当然如果采取相反的措施,得到的只会是世界观众(实际上是西方观众拼凑成的世界观众)的嘘声和蔑视,鲜花没有了,掌声没有了,朋友的笑脸没有了,无上的荣誉没有了,世界伟人证书没有了,有的可能只是嘲笑、轻蔑、臭鸡蛋和石头。果不其然,戈尔巴乔夫沿着“世界观众”引导的方向前进,民主改革了,苏联解体了,国家崩溃了,休克疗法了,社会保障坍塌了,无政府主义来了,戈氏的世界民主先生和世界级伟人的地位也奠定了。

有的人会反驳说,戈尔巴乔夫毕竟将苏联引向了世界现代政治文明,并让受压迫的东欧卫星国赢得了独立,甚至使德国重新统一,并结束了冷战,这难道不是丰功伟绩吗?我不否认以上几点,特别是东欧人民和德国人民民族自觉的意愿必须尊重,但是我必须反问,难道这些必须以苏联自身毁灭为代价吗?难道这一切必须以苏联的解体和崩溃为代价吗?难道迈向世界政治文明就必须以国家的分裂和人民的痛苦为代价吗?难道就不能寻找一种渐进的方式,既稳步迈向现代政治文明,又捍卫苏联的国家利益和人民生活的基本安康吗?难道一个苏联的政治家,不应该首先考虑本国的国家利益和本国人民的利益吗?

显然,当时的戈氏,既可以促进德国的统一,让东欧国家取得主权,又可以稳健地使苏联迈向现代化之路,而不是在别人的诱导下拱手把国家的政权和主权毫无保留地让出,使国家分裂惨剧发生。

一个政治家,首要考虑的永远应该是本国国家利益和本国人民利益。捍卫本国利益、促进本国人民的福祉永远高于政治家本人的权、利和名声。世界伟人的名声是诱人的,本国民众在国家解体后面临的苦痛却是灾难性的,两者之间,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尤其对一个面临现代化任务的后进国家而言更是这样的,当该国面临千头万绪的改革任务的时候,该从哪个地方下手进行改革,应该要有全局观。既要朝世界主流文明方向前进,注意国家在世界上的形象,但有时候又不能太在意“世界观众”的评价,这其间根本评判标准只有一条:按照本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适时适当地完成本阶段应该完成的改革,按本国的时间表而不是按别国的时间表去进行改革,既不削足适履,让政治改革步伐停滞不前,又不求急冒进,听任某些社会力量或是国际力量的摆布,让国家陷入深不可测的危险局面。当“世界观众”赞许时,也不要太高兴;当“世界观众”恶意批评时,也不要太在意。始终按照既定步伐坚定地完成当前应该完成的重要改革任务,抓紧有利时机完成当前应该完成的政治改革,为国家的制度建设打下扎实的根基。如果政治家顺应国家的潮流,顺应时代潮流,为国家建立了好的制度,就必将成就真正伟大的事业。不在乎任期内能否成为世界伟人,关键是心系自己的国家,心系自己土地上的人民,为他们建立好的制度,不轻易让他们陷入险境,如是,历史终将会给予其“伟大政治家”的称号,而名垂青史。 

中国崛起策副篇四:凝聚改革共识,稳步推进改革
Liu Tao; July 11; 2007 · Filed under China Rises
keywords: 中国崛起策

中国崛起策十二到二十五篇谈的是国内政治体制改革的议题,这里略微作一下小结。

崛起策系列持有这样的观点,未来15到20年是中国崛起的关键时期,是中国国力决定性跃升的重要阶段,是中国从发展中国家逐步抵临工业化国家门槛的历史机遇期,国家崛起和民族复兴关键的阶段已经来临。为了把握这样的历史机遇,抓住百年国运的决定性时期,我国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巨变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

崛起策把政治改革作两种不同面向的分析。一是从具体改革措施和方案而言,未来二十年应当解决的有以下重要课题: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医疗系统、公共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培养;稳步促进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发展,逐步形成各个社会团体和平有序地就其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让社会矛盾和意见得到疏通;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并阶段性地将地方选举的层次逐步提高,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两大重要机构政治代议功能和意见表达功能,逐步将人民代表大会演变成为名至实归的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四是建立法治国家,逐步落实法律的权威,实现司法制度的自治运行,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水平应取得质的提升。

从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角度来看,崛起策系列运用了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观点,认为中国未来20年的重要任务是实现现代化社会高效的功能分化。同时应该逐步理清国家、市场和社会领域的关系并界定社会各个功能系统的基本界限。这其间事关中国现代化大业核心的功能系统是政治、经济和司法三大系统(当然教育和科学系统也很重要)。司法系统独立高效的运作和功能分化是改革的重点,司法系统在国内的环境中最容易受到政治权力的侵蚀,同时在市场经济年代,经济系统也开始干扰司法系统的功能分化。司法系统的独立运作事关各个领域权限的界定,如何在未来20年的改革进程中使司法摆脱权力(政治系统)和金钱(经济系统)的干预,特别是不受政治系统的干预,将是能否实现高效廉洁的功能系统分化的关键,也是中国能否建成法治国家的关键,同时也是能否理顺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关键。除了横向的功能分化外,崛起策认为必须实现纵向的中央和地方权限职能的分配,而中央和地方关系需要在法治化的角度上加以创新,而这也跟司法系统的功能分化紧密相连,由此崛起策认为:司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未来20年第一要务,是一切之重点。司法系统如果不能实现功能分化,那么改革就是停留在表面层次上。当法治国家真正建立起来,当法治权威真正成为最高权威的时候,中国的改革就来到一个真正更高的阶段,中国的制度建设就会赢来崭新的局面。在司法制度逐渐实现功能分化后,改革就进入了另外一个攻坚阶段,那就是实现政治和经济系统的功能分化,政治为经济服务,调控管理经济,实现国家强大的管理功能,但是政治权力将逐步从经济和商业领域里退出。当前越南的政商分离的改革就是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逐步实现脱离、实现经济系统功能分化的重要改革,应当是我国重要的参照坐标。

崛起策从世界各成功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经验总结到:一个现代化国家制度建设中系统功能分化是关键,也是核心;而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的无止境的争论可以休矣!长期一党执政的新加坡和日本是功能分化社会,但却在成功理顺了体制后取得了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是属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许多实现了多党选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实现功能分化,司法系统被政治权力和经济操纵,政治和经济系统也相互侵入对方的范围,于是选举成为阴谋选举、抹黑选举、买票选举、作票选举,民主成为民粹、动乱和暗杀的代名词,铁一般的事实告诉我们,能否实现高效的功能分化是关键,新加坡、香港和日本应当成为中国重要的借鉴。

崛起策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国的宪法已经是一部现代民主宪法,关键是如何科学界定党在政治、经济发展中的领导地位,如何真正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全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地位,如何进一部加强政治协商会议的社会整合功能、代议功能、意见表达功能和团结功能,如何真正实现参政党的议政和参政功能,将是政治改革重要话题。

崛起策认为,党的领导和法治国家完全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任何社会,只要有人类的组织和制度,就会有领导。在我国,党的领导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党的领导使得中华民族得到新生,完成了民族国家构建和统一市场构建的两项历史伟业,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以来其它任何政治力量都无法完成的。现在,完成两个重要历史阶段的中国已经来到制度建设的第三个历史阶段,也就是现代化最高级阶段。党提高领导水平,逐步领导国内各个群体建设好的制度,这是历史的选择,因此党的合法化领导是中国人民选择的结果,也是中国未来20年取得稳定发展、实现中国崛起的重要保障。党的领导指的是行政意义上和政策意义上的领导和指导,是政治系统范围内的权限,但是在司法领域,党的权力当然在法律之下、在法治范围之内,因此确切地说,党是在宪法赋予权限范围之内进行领导,因此只要政党本身遵守法律,确认法治权威,党的领导和法治国家就没有矛盾之处。新加坡的例子就非常生动地证明了,既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的领导,但是执政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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