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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节

良心论-第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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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把康德对义务的那段著名的赞辞,14与在东西方都可见到的对个人心灵陶醉的神秘主义描述进行一番比较将会是很有意思的,两者都涉及到进入一个很崇高的精神境界,但后者从进入的路途到最后达到的状态都不是很明确的,且看来只为极少数〃特选者〃所专有,而前者是每一个人都可进入的,只要他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他就会在自己的心里发现这样一种感受∶不论我多么卑微、多么软弱,但只要我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守义务的命令,就使我上升到了接近于与法则同一的地位,使我感到了自己身上还有超越自身的东西,这东西就是我的高级天性,就是使我得以摆脱由我的感性存在带来的自然机械作用而独立的理性。 
  我确实是敬重、甚至是敬畏法则,就象我对我头顶苍穹的无限星空表示敬畏,那不是作为感性存在的我所能控制的,甚至那神秘也不是我的知识理性所能洞穿的, 我感到敬畏,然而,这敬畏是我的敬畏,我能够敬畏,而一个没有理性的动物是没有这种敬畏的,这种敬畏甚至本身就指示出我的另一种生命,指示出我还有另一种敬畏,即对心中道德法则的敬畏,这两种敬畏有相通之处,然而,如果说第一种敬畏主要是贬抑人的自负,第二种敬畏却还提高人的自信∶我能够循道德和信仰超越我的感性存在的限制而向着无限飞升。 
  对义务的敬重心揭示了人的两重性∶人既是一个感性的存在,又是一个理性的存在,他同时属于感性与理性两个世界,一方面受着自然的因果律支配,不由自主,另一方面又能够自身开创一个系列,自我立法。所以,敬重义务也就是敬重法则,而这法则由于实际上也是人自己制定的,所以,敬重法则又等于敬重自身,敬重自身的那一高级天性,相信人能凭借这一高级天性(亦即实践理性)超越自身的有限性。 
  这种对超越的渴望和自信并不是康德哲学独具的特点,相反,我们可以说,几乎一切立意高尚的哲学无不具有这一特点。亚里士多德说,在人那里也赋有神性,不要以为做人只需想人的事情、作为有死者只需想有死者的事情就够了,人还要竭尽全力去争取不朽,在生活中做合乎自身最高贵部分的事情,即过一种哲学家的、从事理智活动潜心沉思的生活。 如果说这与康德的道德超越的观点还有些差距的话,新儒家的观点与康德就很接近了, 即都主张从道德超越人的有限性。但是,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差别就在于康德的道德观是面向社会、面向所有人的,而古代儒家的道德观在后来的发展中却有面向自我,面向少数人的精英论倾向,15(在这方面倒是儒家的道德观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有相同的地方)。 
  导向普遍化的观点必然与承认人的有限性有关。康德在强调超越的同时也强调人的有限性,所谓〃义务〃,所谓〃命令〃,所谓〃法则〃,所谓〃敬重〃,所谓〃关切〃等等,都是以一个存在者的有限性为先决条件的。〃义务〃就意味着约束,〃命令〃就意味着被约束的对象有可能不服从, 〃法则〃就意味着要对义务作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概括,〃敬重〃就意味着法则也有外在的、异己的、或者说〃不容己〃的一面。法则确实是〃自律〃的,但又是'〃律己〃的,它有毫不含糊的〃律〃的意思∶即约束、规范、限制,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的有限性〃。 
  〃人的有限性〃是一个特别值得发挥的概念。虽然准确地说应该是〃人是一个能够追求无限的有限存在物〃,但我们这里要特别指出这后一个方面,即〃人的有限性。〃正是因为注重〃人的有限性〃,所以, 在康德那里,道德人格的理想并非是能与天地契合无间的圣人,而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恪守自己义务的普通人,达到这一理想也主要不是通过自我修养或道德小团体的切磋,而是通过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们始终一贯地敬重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也许可以被我们用来说明康德心目中的道德楷模和进路,也颇能说明对义务的敬重是怎么一回事。这故事说的是有一个人,办了一个小银行,吸收了一些小额存款,然而,由于某些他本人无法料到的情况,在一次席卷范围很广的金融危机中,这些钱全都损失了,银行不得不宣告破产。于是,他带领他的家人,决心在他的余年通过艰苦的工作和节衣缩食,把这些存款全都退还给储户。一年年过去了,一笔笔退款带着利息陆续被寄回原先的储户,这件事感动了储户们∶因为他们知道,银行的破产完全是一个意外,而并非这个人的不负责任或有意侵吞,他们虽然因此都遭受了损失,但这损失摊在许多人身上毕竟不是很大,比较容易承受,而摊在一个人身上却是非常沉重的。何况,这个人的努力偿还的行为已经证明了他的内疚和善意。他们便联合请求这个人不要再偿还欠他们的存款了。然而,这个人却认为还清欠款是他的义务,他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会感到心安,他照旧坚持不懈地做下去,为此放弃了许多生活中的欢乐,没有闲暇,没有另外创立事业的可能,这件事就成了他一生的使命,他精神专注、目不旁鹜、锲而不舍、高度虔诚地只是做好这件事,终于,他寄回了最后一笔存款,这时,他已经精疲力竭了,接近了生命的终点,他在这一生没有实现自己年轻时就怀有的远大抱负,没有创立什么辉煌的事业,因为他的后半生完全被拖进了这件事,他似乎只是被动地、 不断地在一个个命令的召唤之下活动∶〃还钱!〃〃还钱!〃〃还钱!〃然而,与他所做的这些平凡的事情相对照,是否还有比这在道德上更辉煌的业绩呢?与他这些看来似乎被动的行为相对照,是否又有什么行为比这呈现出更崇高的道德主体性呢? 
   〃还清别人存在你这里的钱款〃,这确实不是什么很高的要求,而是做人的一个基本义务。平常做到这些事情也并不难,但有时候却很难很难例如处在上面发生的那种情况之下。这时,能否履行这一义务,就有赖于对义务的一种敬重心了。在通常的时候,明智、利益、爱好可能都会支持自己去履行义务,但当我们遇到上述情况、遇到履行义务将把我们投入非常窘迫的境地,甚至带来死亡时,诸如明智、爱好一类动机就会悄然撤退,我们就必须独自依靠我们对义务的纯然敬重之心来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康德强调义务心的纯粹性,强调它与爱好、喜悦无关,而只是对义务的敬重,认为我们只能从对法则的敬重心中汲取动力,义务并非赏心乐事,义务在这方面带给人的主要是心灵的平静和安宁。欢悦至多是履行义务中的副产品,而且这副产品也并不总是出现,而如果在履行义务中始终期待着欢悦,甚至以它为鹄的,那就会把人引向危险的方向,离真正的道德越来越远。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列举的有关什么样的义务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的例子可能给人以错误的印象∶似乎只有那种痛不欲生时仍保存自己的生命, 生性冷淡却仍努力助人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而我们知道,人的实际动机经常是复杂的,各种欲求是纠缠在一起的,在正常情况下,为什么不可以允许其它的考虑(如明智)来协助义务心呢?为什么要有意克制在敬重义务的同时所自然产生的欢欣呢?席勒曾写诗批评康德对〃爱好〃的压制,讽剌说∶〃难道我先要努力蔑视我的朋友,然后再怀着厌恶去做义务命令我去做的事情即给他以帮助?〃16 
  但是,平心而论,我们也许只能说康德因为要强调敬重心与爱好心之间的对立,所举的例子有些不妥,但这一原理并没有错,外表合乎义务的行为与本于义务心的行为并不一样,只有本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而我们要真正从道德上判断,一个行为仅仅是合于义务还是也同时本于义务心,往往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在其他非道德动机与快乐撤走时才看得最清楚。 
  当然,我们不应否认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主体伴随有快乐的义务行为可能也有道德价值,但这一行为之所以有道德价值,还是因为在这主体那里存有对义务的敬重心,而不是因为他感到快乐。这里的关键是,只有强调对义务的纯然敬重心,强调要以它作为道德行为的动力, 才能够使义务圆满、原则一贯,命令也确实是绝对命令。义务决非是我们喜欢就履行,不喜欢就可以不履行的事情,虽然我们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能愿意履行我们的义务,甚至乐意履行我们的义务,但我们确实都可能碰到我们也许不愿意履行这义务、履行它们甚至将给我们带来痛苦的少数特殊情况,如果说这时候就可以不履行义务(这时不履行确实常常能得到人们的谅解),那么,义务的普遍性、原则的一贯性、命令的绝对性又从何谈起?在这样一些特殊情况下,道德主体所能依赖的也就是对义务的纯然敬重之心了,而使他在正常情况下的义务行为具有道德价值的也是这种敬重之心,只是在这特殊情况下这一敬重心更单纯、更明显、让我们看得更清楚罢了。也正是在这样一些特殊的时候,一种平凡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会突然间放射出奇异的光彩,使目睹这一行为的人们的心灵也深深地为之感动,而这一行为的主体也由此进入了一个崇高的道德境界,就象我们在上述〃偿还欠债〃的例子中所见到的一样。 
  而我们要批评康德的地方并不在这里,并不在其贬斥爱好心而推崇敬重心,我们想提出质疑的问题是∶人对义务的履行如果并非以爱好心作为动力,那么他是否能得到除敬重心之外其它情感的支持?按康德的解释∶敬重心是纯粹由理性产生的情感;那么,它是否就是唯一的道德动力呢?人们的其它情感是否就一无可为呢?在直接面对一个行为时可能确实是象康德所说的那样,人必须以一种对义务的敬重心而履行义务,但如果我们追溯得更远,我们就会发现,恻隐或同情也是道德动力的一个源头。 而且,这一恻隐之心也是纯粹的道德情感, 与任何自私、明智、爱好无缘,这我们已在他处予以证明。那么,为什么要忽视它的作用呢? 
  人并不仅仅是理性的存在,也并不只是理性才能支持道德,如果说只有理性才能支持道德,那我们未免太低估自己了,那就是把我们自己一分为二,在理性与非理性的东西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把理性与感性完全对立起来了。而且,我们认为,提出〃恻隐之心〃作为根本的道德动力之源,可以为〃人何以会产生对道德法则的关切和兴趣〃这样一个难题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答案。康德认为这个问题是我们无法得知的,这可能确实是凭纯粹知识理性无法得知的,但我们每一个人心中的恻隐之情无可置疑的存在和不可抑制的涌现却是一个明白无误的证据∶证明我们每个人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关怀一切有理性者,甚至一切有感性者,因而也不能不对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道德法则产生关切和兴趣。 
  当然,恻隐之心必须通过理性的中介才能真正持久和一贯地发生积极的作用,对一个道德践履者来说,恻隐心必须转化为对义务的敬重心,他必须按照道德原则行事,听从普遍法则的命令,而不是为突然涌现的恻隐之情所左右。卢梭认为良心(主要是同情)始终绝对无误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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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有限性与无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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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敬义 
四、人的有限性与无限性
       卢梭的想法只是说明有许多条路通向夸大人的能力,美化的人的本性,从而导致以人为神,造出种种人格和社会乌托邦的事实。我们在前面评述康德所论对义务的敬重心时,已经提到过〃人的有限性〃是一个特别值得发挥的概念,现在我们就来对这个概念在个人道德上的意义略加阐发,18而这也是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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