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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财经法规-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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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主要由会计人员编制,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九、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对于单位总结经济工作,指导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并充分加以利用。
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1。
表1—1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l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账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续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这是单位内部为保证会计秩序、防止有关部门人员故意违法、预防单位内部管理失控的重要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的优势的。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豁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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