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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03-企业会计制度-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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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五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七条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第五十八条  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六十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六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六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六十九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七十条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按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股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2。其他企业,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七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七十二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因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应纳税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单独核算,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第七十三条  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公司债券进行处理。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份或资本时,应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可转换公司债券账面价值与可转换股份面值的差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七十五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应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第七十六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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