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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剑桥中国隋唐史-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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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乱扩大到长江下游和汉水流域。到叛乱平息时,中国人已放弃了南满的立 
  足点。整个西北(今甘肃)陷于吐蕃人之手,因为唐朝的边防军已被撤回保 
  卫京师。但是,叛乱引起的最重大的长期性破坏却是中央政府权威的严重丧 
  失造成的。① 
       在大力镇压叛乱的过程中,藩镇制的实行已扩大到全帝国,于是产生了 
  新的一级地方政府。不像旧的州治,这些地方政府往往是能独立生存的单位, 
  还能严重地威胁中央的权力。北方的有些藩镇能自行招兵买马,河北的某些 
  藩镇甚至委给归顺的叛将指挥,处于半自治状态,它们不向京师上缴税收, 
  自行任命官员,并宣称有权世袭其节度使之职。这些是极端的例子,但要求 
  地方自治和地方特殊化的力量到处在明显地发展。刚从叛乱中挣扎生存下来 
  的中央政府被迫将大部分责任交给地方,以求保持帝国的统一。 
       结果出现了一系列的制度变化,它们标志着中国行政的一个时代的结 
  束。与各个地区的妥协是非常复杂的事,因为它们的力量、独立程度和内部 
  组织大不相同。在780年前,被若干权力很大的宦官、一个专横的宰相和一 
  批极有权势的财政专使败坏和控制的中央政府对这一局势无能为力。后来, 
  新帝德宗(780—805年)试图在最重要的税收和军事方面纠正这种状况,办 
  法是与地方达成协议,让各地同意向中央缴纳总的税收定额,但征税的具体 
  办法则由地方当局决定。结果是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化的局面。税率各地不 
  同,因此再也没有“全国”一致的税制可言。同样,在其他领域也出现了各 
  搞一套的局面。 
       德宗的政策以及试图促使地方削减其军队的活动在东北激起了新的叛乱 
                                                                      ① 
   (781—785年),叛乱几乎再次摧毁王朝,结果相持不下。但在宪宗时期 
   (805—821年),中央政权终于在很大程度上又树立了权威;除了河北两三 
  个自治程度最高的镇以外,它把镇的制度纳入了官僚体制之内。② 
       但是,8世纪后期出现并正式表现于780年财政安排中的行政多样化依 
  然存在。对地方行政各行其是的这种默认使法典中法律的地位和重要性发生 

① 见C。A。彼得森:《安禄山之乱后东北诸镇之自治》,未发表之博士论文,华盛顿大学,1966 年;浦立本: 

 《安禄山之乱及唐后期长期存在的尚武精神的根源》,载于J。C。佩里和B。L。史密斯编:《唐代社会论文集》 
 (莱登,1976 年),第33—60 页。 
① 彼得森:《东北诸镇之自治》;崔瑞德:《陆贽(754—805 年):皇帝的顾问和朝廷的命官》,载芮沃 

寿、崔瑞德编:《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 年),第84—122 页。 
②  C。A。彼得森:《中兴的完成:宪宗和诸镇》,载于芮沃寿、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151—1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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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了激变,有些日本学者指出这一变化是政治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 737 
  年前,整个法典的法律——律、令、格、式——大致每隔15年就要修改一次 
  以适应形势。叛乱爆发后,唐令中涉及人口登记、土地、税赋、劳役、兵制 
  和地方行政细节的规定已经过时,因为这些制度或者已经作废,或者随着人 
  口的大规模迁移及正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而不得不被放弃。在记载令的典籍 
  中依然保留了这些规定,例如土地分配的规定又载于两个世纪后的《宋刑统》 
  中,但它们与实际情况已毫无关系。但是,还没有全面修改整个法典的企图。 
  即使先在8世纪70年代,然后在宪宗时期,中央政府在与地方的斗争中确实 
  恢复了权威,但它颁布新修法典之举并不表明它拥有新的权力,而以前的唐 
  代诸帝都是以此来宣称新政体的正统性的。企图对诏令形式的大量法律加以 
  合理化的唯一活动是时不时地编纂其本原归诸于737年法典化的律、令、格、 
  式的《格后敕》。④ 
       这样,在755年以后唐政府不但放弃了用于全帝国的统一规定和措施的 
  想法,承认了行政的巨大差异性和多样化,而且还放弃了这种统一和通用的 
  规定和程序应该体现在适用于全帝国的一整套中央编成的法典化律令中的原 
  则。再也没有一套行政法能具有初唐法律的那种绝对权威,而且中央政府承 
  认它再也不可能取得这种统一的准则了。 
       安禄山之乱以后若干年的地方割据和地方自治产生的影响,其广泛程度 
  远远超过地方政府行政多样化和中央法典地位下降的影响。北方诸镇的地位 
  日益独立,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行政作风,即由武官去履行以前的文官职责。 
  这一变化还标志着大量任用专业官员的开始。这就为宋初政府中正式的文 
  官、军人和财政部门的官员之间的分权提供了样板。 
       中央政府也被迫另找出路。政府不能再从帝国的大部分地区直接征税, 
  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依靠劳役,于是开始通过国家专卖税 (先对盐,后来对茶 
  叶、酒和酵素)来筹措收入。这使它能够通过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从它控制 
  外的地区间接征税。它开始对矿产品和商业征税,从而放弃了传统的原则, 
  即认为一个稳定的国家的岁入应该是向农民开征的统一税。这些新办法与上 
  述的税收定额一样,在以后许多世纪中一直是行政政策的长期特征。 
       随着这些变化,制度也有了重大的发展。叛乱以后,许多已成立的政府 
  机构被撤销,官署废置,官职变得有名无实。这种状况在不断变动之中,我 
  们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分清哪些官署继续行使职能,哪些官署已经 
  失去作用。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对立的政治力量,诸如翰林院学士组成的非正式的 
  智囊团以及宦官的权力,都在削弱各级正规官员的情况下不断增长。在8世 
  纪后期和9世纪,宦官的权力大大加强,当他们取得对神策军——为皇帝提 
  供主要力量以与地方军抗衡的精兵——的控制时,其权力取得了一种新的表 
  现形式。宦官有时还掌管皇宫的内库,并开始在处理公文和传达皇帝命令时 
  起主要作用。这一职能在枢密院中被正式规定下来,院内年长资深的太监们 
  还充当顾问,其作用很像外廷的宰相。传统的史学家始终敌视宦官;他们的 
  活动很难弄清,因为他们从不像朝廷官员那样公开活动,而是采取间接对皇 
  帝施加影响或利用同伙官员的手法来运用权势。但在9世纪初期,他们的力 
  量是如此强大,以致朝廷官员不得不让有权势的宦官卷入他们勾心斗角的党 

③ 参见例如砺波护之文:《律令体制的崩溃》载《中国中世史研究》(东京,1970 年),第407—4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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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斗争中。在9世纪,宦官几乎决定每一次皇帝继位的大事,而且可能不止 
  谋害了一个皇帝。① 
       朝廷官员的实权由于被宦官、翰林学士和独立的财政专使的活动暗中破 
  坏,并受到对他们施加压力的节度使的外部挑战,朝廷被激烈的党争所分裂。 
  陈寅恪认为这是旧贵族和中举士子之间再次爆发的紧张对立的结果,但砺波 
                 ② 
  护反对此说。不过,成为这一时期特点的尖锐对立和私人恩怨是活生生的现 
  实。文宗力图消灭宦官的势力,结果使宫廷更加处于困境。835年,一次清 
  洗宦官的企图失败了。宦官向其敌人反扑,对高级官员大开杀戒,力量反而 
  更加强大。 
       管理新财政措施的司署是另一股敌对力量的来源。它们远比玄宗时代的 
  前辈更为强大。盐铁司终于控制了南方的全部财政制度,变得几乎不受朝廷 
  管制。度支司在北方几乎有同样权势。这些机构连同其他的专司雇用大批低 
  级雇员,而且像地方政府那样,它们的属僚不是按正规的官场程序由京师的 
  吏部加委,而是直接通过专使本人的推荐 (辟召)吸收进来。晚唐的大批官 
  员通过这种方式或在地方政府任职,或在专门司署中任职。这种非正式的任 
  用方式提供了进入仕途的崭新的手段,因为许多这样任用的人后来被中央政 
  府承认为人流的正规官员。通过这一制度被任用的人有的来自叛乱前在文官 
  中默默无闻的门第,而在各地的低级官员往往是出身微贱的军人,很多人还 
  是非汉族。财政专门司署还从商界吸收属僚,而在以前,商人出身的人是一 
  律不准担任公职的。 
       这些发展远比科举制更能为众多的人提供担任公职的机会和开辟提高他 
  们社会地位的途径。在唐代,科举考试不过产生一批官僚精英分子而已。其 
  数量可能略多于全部官僚集团的10%。总之,其中大部分人出身于名门望族, 
  都来自书香门第。在唐朝灭亡以前,这种情况没有改变。科举在唐代不是对 
  任何有才能的人都开创了前程。它所能做到的是使出身于地方小贵族门第的 
  人能够担任高官,并向一小批显赫的“全国性贵族”原来在朝廷中垄断的政 
  治权力提出挑战。另一方面,辟召的广泛使用打破了中央政府对进入官场的 
  途径的严格控制,使一个崭新的阶级中的人们能够取得在官场任职的前程, 
  因为这些人由于出身和未受过传统教育,在以前是被排除在外的。 
       这一变化虽有其广泛的社会意义,但也不应加以夸大。正像许多应试士 
  子是贵族子弟那样,许多通过辟召而任公职的人同样也是受过教育的精英人 
  物。旧贵族世家也继续提供官员和高级官职的补缺者,直到唐末都是这样。 
  在9世纪后期,它们在朝廷的势力确有重整旗鼓之势。但同时它们自己也进 
  行了改造。它们在隋以前和隋唐过渡期间多变的局面和社会动乱中成功地生 
  存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们能依靠自己的地方根据地,因为它们在 
  那里拥有大批地产和许多依附家族。地方根据地是它们取得稳定的经济和社 
  会地位的基础。但在初唐,情况起了很大变化。由于在一个具有不可动摇的 

①  J。K。赖德奥特: 《唐代宦官的崛起》,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 1 (1949—1950 年),第53—72 

页,以及3  (1953 年),第42—58 页;矢野主税:《唐代宦官权势获得因由考》,载《史学杂志》,63。10 
 (1954 年),第34—48 页;刘逸永 (音):《神策军与宫廷机构:755—875 年》,1970 年伦敦大学未发 
表博士论文;王寿南: 《唐代宦官权势之研究》(台北,1971 年)。 
② 砺波护:《从牛李党争看中世贵族制的崩溃与辟召制》,载《东洋史杂志》,21。3,(1962 年),第1—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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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的王朝统治下,它们的无可匹敌的政治力量非常巩固,所以它们已能使 
   自己成为京畿的精英集团,与唐王朝及其朝廷休戚与共,并且越来越依靠自 
   己继续当官为宦的潜力。在此同时,它们放弃了自己地方上的权力根据地。 
  只要与自己同命运的王朝继续存在,一切就顺利,并且从外表看,它们依然 
  与过去一样有权势。但当王朝力量瓦解时,它们的成员只能作为受过广泛教 
                                                                                  ① 
  育的文人学士而生存下来。它们作为“贵族”集体已被破坏无遗。在唐朝垮 
  台后的五代时期,甚至在严格模仿唐朝模式的南方诸国中,都没有一个政体 
  被唐初“全国性贵族”中的豪门之一所统治。 

① 见孙国栋:《唐宋之际门第之消荣——唐宋之际社会研究之一》,载《新亚学报》,4 ·1 (1959 年),第 

211—304 页; D。G。约翰逊:《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纽约,1977 年);P。B。埃布利:《早期中华帝 
国的贵族门第:博陵崔氏家族研究》(剑桥,197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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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和社会变化 

       安禄山之乱后的分权不但对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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