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隋唐史-第2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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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而归96个仪同府管辖;这些仪同府又组成48团和24军,各有相应的
① ①
分等级的指挥结构。 早在唐代,学者们已认为这种组织是府兵制的开始。
这一论断有一定道理,因为仪同府的军队确为地方控制,虽然它最初是中央
指挥结构的组成部分。但以后我们将谈到,府兵制的性质变化很快,所以有
关它的性质的任何概括必须慎重对待。
西魏继续征募汉族地方军,主要的两次是在546年和550年。汉族士兵
在西魏军队中占了压倒优势,以致未汉化的鲜卑领袖不得不采取有力的措施
以协助鲜卑族将领保持其地位。549年,在5世纪末大力汉化时期已经采用
汉姓的边境非汉族精英,奉命恢复原来的部落姓氏。554年王朝命令,凡其
家族在北魏汉化时期被授予汉姓的军官恢复鲜卑姓,甚至汉族将领也要采用
②
鲜卑姓。此外,某个将领麾下的士兵也都应以该将领之姓为姓。这一旨在恢
复传统鲜卑族部落关系的企图表现了异族王朝对丧失自力更生以后被迫依靠
③
汉人资源这种内在危险的关心。这当然是任何征服王朝必须设法摆脱的困
境。
556年,宇文泰死后一年。西魏被北周接替,如上所述,后者恢复了中
① 菊池英夫:《北朝军制中的所谓乡兵》,载《重松先生古稀纪念九州大学东洋史论丛》(福冈,1957 年),
第108—109 页;滨口重国:《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 年),
第205 页。
① 李繁 (死于827 年):《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1975 年),第16—20
页。
② 见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 年),第34—37 页;滨口重国:《论西魏时期之恢复胡姓》,
载 《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 年),卷2 第737—759 页。
③ 滨口重国: 《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第230 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
释》,第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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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形式的政府。恢复部落方式的进程告终,军队甚至更牢固地被中央控制。
军队主要通过设立许多仪同府而扩大了。此外,京师在周围构筑了一个防御
要塞体系。这一强大军事体制的控制权并没有掌握在武帝宇文邕手中,他只
控制一支小近卫军。军队的真正的统帅是武帝的堂兄弟宇文护,他作为丞相,
还控制了文官政府。作为都督中外诸军事,他决定王朝的一切军务。他甚至
从近卫军中抽调大批士兵驻守自己的宅第。573年,武帝下令暗杀宇文护,
终于重新控制了政府。两年后,为了准备对北齐进行迫在眉睫的征战,他命
令军队来一次大动员。汉族士兵又被就地征募。但这一次王朝不是从建成的
①
汉族部队吸收,而是在普通农民中征集。武帝又命令在文官当局的名册中勾
销新入伍士兵的姓名;同时,为了加强他个人对军队的控制,他又下令从此
称所有的士兵为侍官。这些士兵免除一切规定的税赋和徭役,并且先于唐代
制度,必须定期在京师服役。征募工作是成功的,正如史籍所述(当然有些
②
夸张),“是后夏人半为兵矣”。这样征募的地方军充实了24军,并在北
周于577年武力重新统一北方时起了一定作用。我的“起了一定作用”的提
法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24军的士兵——即府兵——只是20万名重新统一
全国的大军的一部分,虽然他们可能是最精锐、最有纪律的一部分。军队的
其余部分则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新近投靠北周的草原民族部队,以及从
陕西、甘肃和四川征调的部队。胜利的成果之一是强迫东部平原的四万户世
袭的军人家庭在关中定居。
胜利后四年,隋朝建国者接收了北周政权及其兵制。但在他执政的早期,
他就下令对皇帝亲自指挥的军队进行一次大改组。当575年宇文邕命24军的
全部士兵都称侍官并归皇帝亲自指挥时,他们的人数当然已经激增。但他并
不打算把这些部队并入其正规的近卫军中。杨坚把它们全部改组成4个卫和
③
8个府,从而改进了这一笨拙的双重制。除了中央指挥机构外,他还在有重
大战略意义的地区设立总管府,它们各自全面管理一个区(有的包括几个州,
有的超过10个州)。这些地区由中央任命的高级将领负责;有时被任命的将
领兼任他们所辖区的文职行政长官。
与以前的王朝一样,隋朝京师的12个卫和府由鲜卑族上层和军事化的汉
族家族的将领指挥。山崎宏对隋朝军事精英的组成作了分析,现将其结果略
述如下。他只考察了12个卫的60名其官品相当于六部尚书的大将军,发现
在整个隋代,汉族 (可能其家庭受鲜卑族军事传统的强烈影响)占53。3%,
非汉族占40%,其余人的情况不详。在这60名大将军中,曾为北周效劳的
不少于52人,他们之中的46人的祖或父都曾为北魏(7人)或北周(39人)
效劳。这些数字证实,北周军事精英对隋朝的兵制具有很大的影响。当我们
考察这些将领的籍贯时,发现他们的分布比高级文官更广。26人来自陕甘
区,24人来自东北,5人来自南方,其余的人不详。南方的将领在王朝后期
出现;他们不是出身于南方的军人门第,而是靠功绩取得了这样高的地位。
在王朝最后几年,他们奉命指挥炀帝为远征高丽而召集的南方部队。值得注
意的是,关中和华东之间籍贯的分布比较均匀,这可能反映所需的将领要“了
① 菊池英夫: 《府兵制度之发展》,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东京,1970 年),卷5 第414 页。
② 《隋书》,卷24 第680 页。
③ 菊池英夫: 《府兵制度之发展》,第416—4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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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解”来自驻守各地的部队中的士兵。 这又促使我们去注意人力资源的问题。
隋朝中央军事机器征募的府兵兵员最初的来源有二:一、世代当兵的军
户,同于北周府兵制中的军户;二、被选出专门供应兵员而无徭役义务的普
通户。对征集的不同兵种的服役期长短和次数不完全清楚,但当正常动员或
临时紧急动员时,京师的军队显然要从地方统辖的军队中抽调兵员,而不使
用未经训练的服劳役的人。这一早期的隋制因它利用世袭的军户和地方的军
事组织而与早期的府兵制有渊源关系,但由于590年的法令,它与过去的关
系被冲淡了;所以这一法令标志着隋代军事史的分水岭。
专家们对此法令中的某些内容有很多争论,但其重要的部分似乎是明确
的。文帝在谈及近期内战的灾难时,哀叹任意动员兵力的弊病及被征入伍的
人及其家庭因此所受的苦难和生命的不安全。他于是说:“凡是军人,可悉
①
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这一法令(颁发几个月后帝国就重新统一)
体现了文帝的几个目的。总的目的是使全国非军事化和加强文官的社会控制
力量。诏令中明确指出的第二个目的是使整个华北平原——那里一直可能是
反当局的中心——非军事化,同时继续保持关中和河东的军事指挥机构。第
三个目的显然是要消除前几十年混乱的军事态势造成的动荡局面。第四个目
的则更微妙,我们必须从隋的其他措施来推断;这就是要在军人中消除世袭
特权,如同他试图在官场中消除世袭特权那样。最后,最初的府兵制原来只
适用于异族王朝统治的北方这一特定环境,因此对一个一心想恢复汉朝光辉
业绩的王朝来说,它并不合适。在这一诏令以后,12个卫和府从那些由地方
挑选、训练和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他们在整个成年时期服役。这是唐代府
兵制的原型。
除了使华北平原非军事化外,王朝还想出其他平定全国的办法。595年,
文帝下令没收帝国的全部武器,并以法令规定私造武器者将被惩办;但隋的
策动一切军事行动的地区关中又不受此限。为了防止水上叛乱,文帝在598
年下令没收南方所有长三十尺以上的船只。
军事制度第二个大改革是炀帝在605年下令进行的。这一改革旨在把兵
力进一步集中,归中央指挥机构控制。命令的主要特征是,总管府统率的所
有部队从此直接归京师12个卫和府控制。平定南方后,总管府的数字已经减
少,但在604年仍有36个,其中兵将最多的府集中部署在北部和西北边境。
除了把这些部队纳入中央军事机构外,炀帝又下令把仪同府的名称规范化;
从此地方军事单位都称鹰扬府。②
在第二次军事制度改革后,隋已牢牢地控制了国内的部队。王朝在军事
上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依然是来自北方的外患。在王朝最初几年,北方边境遭
到突厥和吐谷浑的严重袭扰,所以那里需要大批军队。为了缓和供应问题,
文帝下令在长城外设屯田以供应军粮。他命令一个以严酷闻名的高级将领负
责此事,据说屯田进行得很成功。在利用沿西北边境的要塞化的村落来对付
边境游牧民入侵的努力方面,文帝则没有那样幸运。他只能采用另一种由来
已久的边境政策:疏散草原的游牧民和保持军事前哨网络。对付游牧民族威
胁华夏的传统防线当然是长城。在前人做了大量事情之后,隋的统治者继续
大力对它进行整修和延伸,并派人驻守。这项工程在文帝登位时就开始,当
①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第44—58 页。
① 《隋书》,卷2 第34—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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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本地的“夷狄”被动员每年需在城上服20天徭役。同年,文帝命一名心腹
大臣动员3万名劳工建造 (或重建)一段长城。但这只是开始,因为在586
年,被动员的劳工达11万人;在587年,达10万人;在607年,有100多
万人建造鄂尔多斯和今陕西省之间的一段由北向南的新长城;在608年,被
动员的劳工超过20万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进行每年必需的20
天强迫劳动;大部分长城都是在以前残留的基础上重新修建的。建筑材料是
传统的夯实的土和晒干的土砖。
隋朝的军事建制是令人瞩目的。它能轻而易举地应付小规模的入侵和骚
乱,又能部署精兵进行大战役。612年集合兵力并供应100多万大军远征高
丽的能力证实了这一制度的效率,虽然这次远征的结果是灾难性的。产生这
种效率的关键在于集文武大权于京师和隋帝本人手中。隋的两代皇帝深知以
前分裂时期的几个世纪的历史教训,这最明显地反映在他们的军事政策方
面。
隋朝的律令
凡是具有想在中国永保基业这一雄心的王朝,都必须采取步骤重订法
规。从很早时期起儒家人物就争辩说,如果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确具美德,法
律就成为多余。但他们发现这类情况甚少,于是也像持其他主张的人那样认
为,为了有条不紊地行使权力,当局必须编制法律。当隋朝掌握政权时,它
就采取长期以来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妥协办法。隋朝制订的法典对以后的
几个世纪仍产生影响。
在开皇元年,隋帝就下令负责法律和礼仪的朝廷大臣修改原来的法规,
并制订新法典。他们的报告上呈隋帝,随即在同年阴历十月,共有1735条条
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
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