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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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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和冈纳·缪尔达尔在他的名著《亚洲的戏剧》和《世界贫困的挑战》中,尖锐地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软政权化和分利集团化。他认为,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都属于“软政权”。这种“软政权”有以下这些基本特征:缺乏立法与具体法律的遵守设施,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弛性,各级公务员普遍不遵守交给他们的规章和指令,并且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及集团串通一气;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反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亦即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有着互诱性和积累效应,对包括下层阶级在内的各社会阶层有着很强的渗透性。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很充分地感受到:在错综复杂、互相利用牵制、与政府经济权力共生的庞大的“关系网”体系的笼罩下,利用各自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已经成为社会时尚。人们都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如看病动手就要给红包,小孩上学要送礼,要满足学校里各种各样的不合理要求,盖章批条要行贿等等。人们一方面对此切齿痛恨,却又对社会上种种利用职务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的行为采取了惊人的宽容和默许,不仅认为理所当然,而且还十分羡慕和向往。这种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更严重的危害是,不仅败坏了一个国家的社会风气,而且越来越引发了相当严重的群体犯罪现象。有些派出所为了创收,完成罚没款任务,竟与妓女串通勾结,配备BP机,发放补助工资,设置“色情陷阱”,诱人入局后再报案,公安人员将嫖客抓获罚款后,再与妓女分成;一些单位集体为了牟取私利,结成团伙行贿受贿;一些地方为了狭隘的地方利益,集体制假售假、盗挖古墓、集体走私、贩卖人口、开办妓院、集体抢劫偷盗、集体瞒上私挖乱采。这样,往往一个单位或地方政府便构成了集体犯罪或组织犯罪。
  所谓组织化腐败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第一把手)带头腐败;第二,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组织成员进行“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第三,较低一级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大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到1998年前后,中国的腐败已由组织化腐败向制度化腐败过渡。具体表现为:第一,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系统的大部分组织机构中;第二,腐败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已成为社会再分配的主要对象,以保证组织系统内部减少摩擦;第三,反腐败已不是真正的反腐败,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要挟他人获得利益或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的危害性究竟有多大呢?南非行政管理专家、著名的反腐败研究专家保罗·哈里森说:“贪污腐败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加重了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两个关键性弱点:一个弱点是政治势力与经济势力之间不光彩的联姻,另一个是国家的软弱性即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实际上,现实生活已经向我们提出了严重的警示:吉林省梅河口市被人们称为“黑市长”的黑势力头目田波被捕后,市委就此召开民主生活会,竟无人敢发表意见。对于一个已经被逮捕的领导如此畏惧,当地政府可以说是基本瘫痪。这一严峻现实告诉我们,庸官、贪官一旦有机会就会形成势力庞大、互相包庇的利益共同体,成为体制内坏死的病灶。政权弱化、病灶增多,可能会造成“法不责众”的局面,导致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的基本原则受到破坏。
  古代法家商鞅说过:“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大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也就是说,如果大多数人都不遵守法律,不接受法律规则,法制只能添乱,也就是再迷信“乱世用重典”也枉然,因为“法不责众”。因为按照法治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当势乱时则礼崩乐坏,法制失去了低成本的社会道德支撑,投机主义行为泛滥,社会交易成本急增,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其成本已太高而无法实行。
  再者,法的权威即法的约束力的总和,包含判决权、执法权和立法权,一旦民众的习惯法与国家政府制定的成文法发生冲突,当法的权威受到质疑和削弱时,民众对法庭判决与行政执行的不满必然累积至对法制本身的不信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那你就是有世界上再好的“良法”也已经无济于事了。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法国著名学者勒内·戴维应埃塞俄比亚皇帝(此人曾留学法国,对法国文化十分景仰)邀请编了一部也许是世界上最严密、最优秀的民法典,但在埃国境内却始终是一部法典,与人民的日常生活好像没有什么关系似的无人执行,直到这个皇帝被推翻。
  所以说,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不仅导致政府低效无能,对内不能发展经济,对外不能独立强大,而且更严重的是,它还极其强烈地破坏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从而侵犯法律的威严。它常常使得公共权力下的普通老百姓不可能从容地有预期性,安全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自由自在地生活。而老百姓正是“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西塞罗语)。法治的价值就在于确定“自由的边界”。倘若边界不确定,“自由社会为自由之行使的合理恐惧所限制”(罗尔斯语)。因为法律的不确定和自由裁量权的宽泛肯定要挫败民众的合理预期,侵犯民众作为自治主体的尊严。正如莱兹在其《法治及其德性》中所言:“遵循法治无论如何也不能保证不发生法律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但是,故意漠视法治显然是侵犯人的尊严的。”但问题就在于人类生活的最大公害恰恰就出自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又出自公共权力不受约束和约束不力,而人类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比法治更好的防治公共权力专横与腐败的办法来。
  所以说,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只能通过完善法治来遏制。没有法治,公共权力的专横与腐败就不可能得到解决。
  由此看来,法治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不是重在治民,而是重在治官。只有着重治官的法治,才有可能维护老百姓的尊严,才有可能维护自由的法治!

  马太效应,应该的

  
  ? 柯 耳
  何清涟在《现代化的陷阱》中指出:在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穷者越来越穷,富者越来越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非中国所特有,而是世界性现象,它已引起政治家、经济学家以及社会学家的广泛关注。
  当富人引用“马太效应”时也许带有一种心满意足的神情:我们得到了我们应得的,你看,早在两千年前《圣经》中就有预言。这样事实判断就转变成了价值判断:穷者应该越来越穷,富者应该越来越富。价值判断是因人而异的,芸芸众生可能与富人的看法恰恰相反,本文只想追根溯源:《圣经·新约》中“马太效应”的真实内涵是什么?
  “马太效应”出自《新约·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其主题是“按才干受责任”。
  “天国又好比一个人要往外国去,就叫了仆人来,把他的家业交给他们,按着各人的才干,给他们银子,一个给了五千,一个给了两千,一个给了一千,就往外国去了。那领五千的随即拿去做买卖,另外赚了五千;那领两千的也照样另赚了两千;但那领一千的去掘开地,把主人的银子埋藏了。过了许久,那些仆人的主人来了,和他们算账。那领五千银子的又带着那另外的五千来,说:‘主啊,你交给我五千银子,请看,我又赚了五千。’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那领两千的也来,说:‘主啊,你交给我两千银子,请看,我又赚了两千。’主人说:‘好,你这又良善又忠心的仆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可以进来享受你主人的快乐。’那领一千的也来了,说:‘主啊,我知道你是忍心的人,没有种的地方要收割,没有散的地方要聚敛。我就害怕,去把你的一千银子埋藏在地里。请看,你的原银子在这里。’主人回答说:‘你这又恶又懒的仆人,你既知道我没有种的地方要收割,没有散的地方要聚敛,就当把我的银子放给兑换银钱的人,到我来的时候,可以连本带利收回。夺过他这一千来,给那有一万的。因为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把这无用的仆人丢在外面黑暗里,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
  由此可知,“马太效应”原始的版本是: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有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这是主人的价值判断,他所想表达的是:应该让有才干的越来越富,没才干的越来越穷。然而细加探究,引文与主题中有一些不一致之处:其一,主人按照才干分别给甲、乙、丙五千、两千、一千两银子,当然,才干的判定可以从主人的长期观察得到,主人并没有作出说明,而是先入为主地将三人的才干区别并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银子,但结果并不表明他们的才干差别真是如此。首先,丙并没有进入市场,他只不过是“又恶又懒”,因为品质和努力并不能算作才干;其次,即使将丙缺乏判断力算作没有才干,仍不能说明主人是按才干分配财富的,因为甲赚五千,乙赚两千,尽管甲多,但分别相对于他们的资本都是一比一,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甲拿两千不一定能赚两千,乙拿五千也可能赚六千,甚至可以说,即使甲拿五千赚了六千,乙拿两千只赚了一千也不能说明甲比乙更有能力,因为他们的起点不平等,也就无法比较他们的才干,在这种情况下,主人将丙的一千两银子给甲是没有道理的。其二,该段的主题是“按才干分配责任”,但主人对甲和乙都说,“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许多事派你管理”,然并没有按才干的差别(如主人所认定的)在责任上作区别对待,从内容上看却是所谓“按才干分配财富,并且让富者愈富,穷者愈穷”,主题与内容不一致。
  所以《马太福音》所说的仅是“让富者更富,让穷者更穷”,至于最初富者是怎么富的,穷者又是为什么穷的,《马太福音》强调是按才干,但按我们的分析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主题“按才干分配责任”与实际内容“按才干分配财富”不一致。
  事实上,“按才干分配责任”可以从稍后成书的《新约·路加福音》中一段相似的文字中得到,其主题是:交银与十仆的比喻。
  “众人正在听见这些话的时候,耶稣因为将近耶路撒冷,又因他们以为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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