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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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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执行地方标准。

    建国以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实际,国家颁布了一套相应的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等。用人单位在生
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些安全规程和卫生标准,这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基本条件。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是用人单位的基本
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防止劳动过
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安全卫
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
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对企业的
劳动安全卫生作出了基本的规定。此后,国务院还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
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等行政法规。1992年七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
我国第一部关于劳动安全方面的专门的法律。除此之外,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和标准。上
述这些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是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与职业危害的基本保障,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事故和造成的职业
危害,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缺乏基
本的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也有的是由于单
位违章指挥造成的。因此,为了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企业、事业等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相抵触。

    《劳动法》之所以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就在于上述两方面。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若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可执行后者。我国的国家
标准是基本的标准,是较低的标准。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
生制度时,不能以本单位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而擅自降低标准,执行本
单位的低于国家标准的标准。目前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必须纠正,严格执行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三、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是一项综合措施,用人单位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有的用人单位
建立了安全卫生制度,也执行了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程,但仍然发生了事
故。用人单位对此认为单位没有责任,是职工不遵守有关规章造成的。对此必须
进行分析,殊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监督尽责。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对职工进行了
安全卫生教育,告知其应当如何操作。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用人单位就应当承
担主要责任。安全卫生制度的制定,标准、规程的执行,都应体现在生产劳动过
程中,而不是停留在书面上、规定中,而具体执行还要依靠广大的职工。因此,
应当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告知使职工懂得应依规章和怎么依规章操作。若用人单
位对职工进行了安全卫生教育,阐述清楚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可能造成身体哪些
损害,应当采取哪些防护措施,并帮助职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职工仍违章操作,
那么由职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职工只有接受合格的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这主要是为了让职工掌
握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学会预防职业危害的技能,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或者
不熟悉职业灾害及职业灾害事故预防的措施,而受到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用人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
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体系,明确本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培训职责和工作
范围。

    (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技术设备,分别不同工种、工序,分别
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3 )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经
过三级教育后,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

    (4 )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者调换工人工
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5 )对从事爆破、电气等危险性工作的,必须进行特殊的安全操作教育培
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准上岗。

    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
学习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使其了解劳动卫生的基本要求;另
一方面,要学习和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具体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安全
卫生知识,以做到安全生产。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宣传教
育,使劳动者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提高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使他们能够
自觉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企业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因此,用人单位为实现安全生
产,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搞好安全卫生设施的物质措施外,必须对劳动者加强安
全卫生教育,两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上级标准
是制定下级标准的依据,下级标准是对上级标准的补充,各级标准之间不得重复
制定和相互抵触,以国家标准为主体。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是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是我国安全
卫生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基础标准,通用性标准,管理
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设施、设备、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标准,及劳动防护用
品通用标准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主要由劳动部组织制定,归口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实施。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两个汉语拼音的每一个字母C 和B 组成。强
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

    劳动安全卫生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时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标
准的补充标准。其代号为劳动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L 和D 组成。

    强制性标准为“LD”,推荐性行业标准为“LD/T”。

    现有主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华
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TJ36—79)。

    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对于产生显著毒害的
小型工业企业,亦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工业企业,有污染危害的,
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这一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387—
84)。该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析属码头)的
设计、施工、生产,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

    (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3—
85)。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生产设备(电气除外)的安全卫生设计。

    (4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48
—85)。该标准适用于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
含量和粉尘分散度。

    (5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
—86)。该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粉法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
科学管理的依据。该标准不适用于放谢性粉尘及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2
—86)。这是对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的依据。

    (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721—86)。该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
和评价指标。

    (8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96—87)。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为保护操作得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
护罩。

    (9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958 —88)。
该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10)《阻燃防护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965—88)。该标

    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标及标志运输、保管要
求。

    (1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0055 —88)。
该标准规定了升降机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安全规则。该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
山提升机和调度铰车。

    (1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801 
—91)。该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3)《冷水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439 —93)。

    该标准适用于对冷水作业实施劳动保护分级管理。(14)《低温作业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40—93)。该标准适用于对低温作业实施劳动
保护分级管理。

    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的保护其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说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如下:工作场所的光线应
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
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
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
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工作场所应具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于工作场所所应具备的安全卫生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在工作场所方面,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
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场所地面应当保持平整,因生产需要设置的坑、
壕和池,应当有围栏或盖板,物品的堆放不得妨碍通行;工作车间应当根据需要
设置饮水和洗手设备,在高温或粉尘、易脏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作业场所,应
当设置淋浴设备、更衣室等辅助设备、设施;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
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以及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有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场所、
仓库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防辐射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于特殊的作业场所,如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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