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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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有这些感觉属性赋予它一种鲜明的感情色调,也使得印象作为一种意志的动机而变得有效。在这一情形里,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具有强烈感情色调的印象是意识中存在的唯一动机。随意活动是一种简单的活动,或者像通常表述的那样,是一种冲动的活动。无可怀疑的是,动物的大多数行为是具有这种特性的行为。但是,冲动也构成了大多数人类的行为,尤其在人类行为发展的早期阶段是这样。一切感官冲动(sense-impulses)都是与明确的感觉联系着的意志倾向,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一些情感,这些情感有着转化成实际意志的强烈倾向。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脑获得了更新先前观念的各种倾向,这些先前的观念自身是与明确的随意倾向联结着的。一个外部刺激不再会简单地激起与它相对应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将不断倾向于影响已经存在于大脑中的倾向,并被这些倾向所影响。这些东西通过外部的印象或次级的影响(secondary influences)又会转化成对意志而言的有意识动机。因此,实际意志的主要动机从此以后不是某种恰巧存在于那里的特定的感官印象,而是由它的先前经验决定的整个意识倾向。当然,这种趋向或倾向并不直接进入意识之中。我们只能描述一下进入动机冲突中去的那些倾向,它们的知觉带有强烈的感情色调。这些东西一直十分模糊,尽管它们可能是组合的整体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ing)中的一些因素,而且在最终产生的意志活动中,就我们自己而言,仍然未能清楚地感知到它们的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仍然对以下的情况一无所知,即由观念中从未实现过的倾向来施加的无论什么影响,对我们观念内容的变化所施加的影响,从而对最终的意志活动施加的影响,我们均一无所知。把当前的实际过程与过去的意识历史联系起来仅仅起了这样的作用,它以正确无误的清晰度挑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活动的决定性基础不是任何一种单一的印象,也不是任何一种特定的动机(不论是由联想引起的还是由〃自身〃引起的),而是大脑的整个趋向或倾向,它扎根于意识的原始性质之中,扎根于累积的心理生活的经验之中。具有或多或少强度的情感是与这种一般的观念相联结的,而且成为共同情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从这些冲突的动机中产生出来的活动,我们称之为复杂的随意活动或意志活动(volitional action)。它在意识中有两个明显区分的标志:首先是决定感(the feeling of a decision),它出现在活动之前,并以现在的印象与先前的经验的联结为基础;其次是随意活动的观念,它由不同的和冲突的动机之间的选择所决定。这些特征中的任何一种特征或多或少有点独特。对其中一种特征的感知的清晰度是与对另一种特征的感知的清晰度成反比的。在随意活动立即发生和以完全确定的方式发生的地方,决定感占据支配地位。但是,在动机存在着长期冲突的地方,选择感(the feeling of choice)便占据支配地位。
这些事实使我们清楚地了解,简单的随意活动是更为复杂的随意活动的必要前提。甚至在简单的随意活动的情形中,印象并不引起活动本身,它的效果取决于当时的意识状态。但是,由于这种效果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因此直接提供的刺激成为决定中的主要动机,其他动机与其相比没有明显的意义。
四
如果我们再次把随意活动的一切基本要素聚集起来,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首先,它由情感组成,在情感中意志的倾向得以表现;其次,它存在于观念内容的变化之中,还可能伴随着由运动器官作为中介的外部效果;再次,它存在于下列一般的观念之中,即这种变化有赖于意识的整个倾向。最后,像所有次级观念(secondary ideas)一样,在情感中找到它的主要表述形式,这种情感部分地先于意志的决定(用上述情感指示意志倾向的形式),部分地伴随着意志的决定。对这三种组成成分而言,还必须补充情感,情感作为活动的内部结果和外部结果而随后产生,但是情感对活动的进行却无影响。
意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属性(它对我们这里引用的随意活动的一切要素均产生影响)便是它的统一性(unity)。尽管存在着动机的冲突和由动机冲突引起的情感波动,但是,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随意活动本身肯定是单一的和统一的。这一事实也是自我统一性的基础。根据心理学中经常发生的〃倒逆论法〃(hysteron proteron),我们倾向于把后者作为意志统一性的原因,但是,事实上,我们所谓的〃自我〃,简而言之,就是意志的统一性加上使之成为可能的我们心理生活的单义控制(univocal conted)。此外,这种意志的统二性还使我们能够直接解释另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我们已经提到过,即每一瞬间的情感均联合成单一的整体情感,不论在它们中间可能存在什么对立的东西。这种整体的情感便是组合的意志倾向(resultant volitional tendency)。而且,对它来说,不可能分解成若干独立的共存的情感,正如对我们来说无法有意地同时完成若干不同的事情一样。
根据这几讲中评述的属性,情感和意志对我们心理生活的观念方面发生作用,并且有助于确定我们所谓的意识(consciousness)的全部内容(尽管采用一种武断的划分,但却有助于事实的分析)。既然我们业已描述了构成心理生活的各种组成成分,我们将暂时转向讨论这些现象,也就是由所有这些组成成分结合起来所产生的现象。
第十六节
一、意识的概念 二、意识中观念的条件 三、知觉和统觉;观念的清晰度和区分度 四、伴随统觉的现象 五、注意 六、自我意识
一
〃意识〃(consciousness)是什么?当代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对这个问题已给予大量的注意。毫无疑问,〃意识〃这个词意指我们心理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并且与任何其他概念如〃观念〃(idea)、〃情感〃(feeling)。〃意志〃(will)等并不一致,我们把后面这些概念用于特定的心理过程和心理状态。因此,这一观点自然提示了意识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需要由某些特殊的标记予以界定。与意识相对立的是一种无意识(unconscious)的心理存在,认为这种存在是必要的观点促进了上述的看法。观念。情感过程等等可能消失,并再度出现。由此可以推论,它们在离开意识之后仍然以一种无意识状态存在着,有时又会回到它们先前的状况中去。
根据这种观点,一个确切的比喻是,意识好比一个舞台,我们的观念好比舞台上的演员,既可出现于幕前又可退回到幕后,当我们接到上场的指令后又会重新登场。这种观点已经变得如此流行,以至于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认为,了解幕后发生的事情,也就是了解无意识中发生的事情,要比了解意识中发生的事情更加有趣。据假设,日常经验已经使后者(也就是意识中发生的事情)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我们对无意识中发生的情况却一无所知,因此了解无意识中发生的情况实际上是对我们知识的有趣补充。
然而,将意识比作舞台是完全误导的。当演员离开舞台以后,舞台仍然存在着。舞台具有它自身的存在,这是不受演员支配的。但是,当我们意识到意识的过程已经消逝时,意识并不继续存在,意识始终随着这些过程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不可能是与这些过程相区别的任何东西。当演员离开舞台以后,我们知道他还在其他某个地方。可是,当一种观念从意识中消失以后,我们却对它一点也不知道了。严格地说,认为它以后会回来是不正确的。因为同一个观念是决不会回归的。继后出现的观念可能或多或少有点像先前的观念,但是却不可能恰巧是同一个观念。有时,对后来出现的观念来说,其中的有些组成成分是先前的观念所没有的;有时,在属于先前的那些观念中,有些成分是继后的观念所缺乏的。把观念视作不朽的客体,它们可能出现和消失,彼此之间可能挤压和贴近,有时通过感官活动对这些客体作些补充,但是,一旦这些客体已经形成,它们仅仅通过它们在意识和无意识中的分布状态的变化就可以被区分,或者通过它们在意识中拥有的不同清晰度就可以被区分,在心理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种观点比上述观点具有更大的错误性了。事实上,观念像一切其他的心理体验一样,不是客体,而是过程和发生之物。当我们了解到后起的观念与先前的观念相类似时,用来与先前的观念作比较的后起观念已不再是先前的观念本身,这与我们写字和画画不同,我们现在写的字与先前写的同一个字是一致的,或者我们现在画的画与先前所画的类似的画是一致的。确实,如果你思考一下我们的内部经验得以产生的那些复杂条件,那么你便会看到,我们不可能期望找到哪些东西会在先前产品和继后产品之间具有像写字和画画那种程度的相似性。新的过程表现出与先前存在的其他过程的关系和相似性,这一例证不能用来证明观念的继续存在,可是,用钢笔写一个确定的字,从钢笔的运作中可以推论它与先前情形里写字动作的相似性,这种写宇动作从最初写字开始便以一种看不见的形式继续存在着,而且要到我们重新写这个字的时候,这种写字动作才会重新见到。如果观念不是不朽的事实,而是以或多或少的变化形式重新发生的过渡过程,那么整个假设结构便会落空。而且,与此同时,无意识丧失了作为特殊类型的心理存在而归属于它的意义。尽管无意识本身不是有意识的,但是它使我们确定依附于心理物体的特征或条件,以便它们有可能变成有意识的。
以此方式,将意识界定为与我们的其他内部经验相一致的特定心理事实,这样的试图已经证明是毫无结果的。很显然,那些把意识视作内部观察之能力的人,也即把意识视作一种〃内部感官〃(internal sense)的人,在这种类比中所犯的错误类似于把意识比作舞台的错误。知觉的器官和知觉的物体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意识和意识过程则不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观察活动或注意活动当然可以在我们所谓的意识过程中间找到。但是,它只是一种意识的事实,与其他事实是同等的,这种事实以意识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而不是使意识成为可能的事实。同样的批评还用来针对有时提出的另一种解释。据说,我们在意识中辨认出一系列观念。因此,意识一定拥有辨别能力(capacity of discrimination),这个词肯定相当于辨别活动。但是,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直接感知到的辨别过程是否就是这些过程的先决条件,或者,对这些过程来说它是否恰恰不是基本的结果。首先,物体必须在那里被辨别。儿童将一些分散的事物组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在单一的观念中,发展的意识把分散的事物分别保持。因此,辨别像观察一样,存在于过程之中,过程以意识为先决条件,而且过程最终不能构成意识的精髓。意识本身不是一种与其他心理过程等同的特定的心理过程,意识完全存在于下列事实之中,即我们具有内部经验,我们用我们自己的观念、情感和随意冲动进行感知。我们是在拥有上述这些东西的过程中意识到所有这些过程的;当我们不拥有它们时,我们便意识不到它们。诸如下面的一些表述:〃意识的界限〃,〃在意识中出现〃,〃从意识中消失〃等等,都是形象化的说法,用来简要地描述某些内部经验的事实之特征,但是,决不能被认为是对这些事实的描述。在将一个观念上升到意识界限时所发生的事情,便是先前没有发生的某种东西发生了。当一个观念从意识中消失时所发生的事情,便是迄今为止一直在进行着的过程停止下来了。我们必须运用相似的方式将意识范围看作是仅指在特定时刻存在的心理过程的总和。
尽管意识不是一种与特定的意识事实相等同的特殊类型的现实,但是现代心理学仍然认为这个概念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必须对同时提供的或相继提供的整个心理经验进行集中的表述。当我们简单地指明内部经验的存在,而对这些内部经验的性质未能确定时,这一概念在处理心理事实的相互联结方面尤为有益,而且对于处理所有那些我们在孤立状态下熟悉的过程尤为有益。倘若脱离了它与同时发生的和相继发生的心理过程的相互联结,就不会有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