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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

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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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默许的情感还是反感的情感都不存在于意识之中。这些时刻拥有独一无二的情感特征,这种情感特征看来难以分解成不时取代着它的其他两种情感的任何一种;但是,这种情感特征也可能继续与其他两种情感同时并存。因此,在这样的时刻中,存在着三种情感——默许的情感,反感的情感,以及由这两种情感产生的整体情感,它们之间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怀疑始终涉及两种情感之间强烈的对立。在搔痒的情感和不和谐的情感中(它们在形式上作为〃不一致的〃情感与怀疑相联系),尽管它们的观念联结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情感状态却更加一致。在搔痒中,由于一种连续的微弱的皮肤刺激,我们能清楚地区分两种原先的情感(其中任何一种情感都可能随时占据支配地位)——一种是愉悦感,看来它与肌肉感觉所引起的反射联系着,对于这种所谓的肌肉感觉来说,例如隔肌(diaphragm)的感觉就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搔痒是轻微的话,那么刺激的直接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愉悦感便会显得十分突出;如果搔痒是更加强烈的,那么反射和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愉悦感就会占上风。搔痒的特定的整体情感是这两种情感产生的结果。当这两种对立的因素接近于相等的强度时,它们可以特别清晰地被感知。不过,一般说来,作为这两种因素的强度的一种结果,搔痒中的整体情感是强度相对较弱的情感。这种相对对的情况也适用于两种乐音的不一致,当我们能够从整个不一致的情感中区分出与分离的乐音相联结的情感时,就发生了上述情况。随着这种不一致的逐渐增强,整体情感也就在由分离的乐音所引起的情感中占了上风。
  于是,我们发现整体情感是由特定情感的联合而引起,但是,它们构成了具有明确性质的新的和简单的情感,这种整体的情感与它们的组成成分有明显的不同。很明显,共同情感必须被认为是属于这组情感的。我们运用共同情感这个术语并非意指特定时刻里存在于意识中的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而是意指由这些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引起的一种新情感,这种新情感的性质借助于这些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来确立。各种分离的情感之和结合成一个复杂的整体,它的倾向在组合的整体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ing)中找到了反映。类似的整体情感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特定的情感构成了〃高级的〃理智感、审美感和道德感。在所有这些情形里,每种特定情感和每种整体情感都有它们自己的特性,依靠这种特征,它们处于与其他情感的一致和不一致的关系之中,尽管它们不能被分解为这些其他的情感。下述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有时认为,整个情感世界是由基本的情感之和构成的——也许是由性质上几乎一致的感官情感构成的。情感的基本特征,尤其是高级情感的基本特征,具有一种相当丰富的性质。新的性质产生自同时发生的情感的相互影响,产生自先行情感性质在目前状态中的参与。对此,我们还需要补充的是,随着情感所处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情感的价值也随之而增加着,因为正是这些关系决定了任何特定情感对我们整个心理生活的影响。


四

  最后,整体情感的存在,尤其是反映一种动摇不定的情感状态或不一致情感状态的情感的存在,把我们引向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如果不提一下这个重要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关于情感的陈述,特别是关于组合的情感之起源的陈述,将是不完整的。我们主要把情感看作是伴随着观念的一个过程。由于我们迄今为止已经谈论了观念的分解,它们也必然会成为我们调查情感的出发点。但是,观念不是唯一的心理过程,即使我们从情感中以及与情感相联系的其他主观过程中进行了抽象。所有发生在特定观念内容中的变化也是具有特定速度和发生方式等特征的心理过程,而且,像观念本身一样,是与情感相联系的。因此,即使从一种客观观察的立场出发(这种客观观察只考虑心理的观念方面,而不考虑心理的情感方面),我们也必须把变化的观念与观念内容的变化过程区别开来。对这些变化的内省有时也称作〃观念的形成〃(ideation)。例如,我们被告知〃形成〃某种变化的〃观念〃,也即一种内容正在显露或消失,或者一些内容正在以较快或较慢的速度通过意识。几乎毋须提出,实际上我们在这里并非处理两种不同的事情——观念和观念的条件与安排中的变化。物体的类比及其位置的变化通常被认为是完全使人误人歧途的。正如你们所了解的那样,观念本身并非不变的物体,而是过程(processes)和发生的事情(occurrences),它们的存在必然与发生在它们中间的变化密切地联系着。例如,如果一种观念消失了,那就意味着我们称之为一种观念的心理过程也随之不再存在。因此,当我们谈到〃与情感联系着的观念〃时,我们的语言至少易受曲解。我们应当说,一切观念的过程,不论它们的本质是什么,不论它们构成了一种关于外部物体的观念,还是构成了该观念中某种内部的变化,它们同时也是情感的过程。情感的不一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明显的证据:在怀疑中和在不和谐中,最终的情感很大程度上是由观念的独特交替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观念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尤其是整体情感基本上总是有赖于观念的交替和连续的某种特性。我们将在考虑情绪(emotions)问题时再回到这个论点上来。对于情绪来说,整体情感是它的重要组成成分。






第十五节


一、情感与意志的关系;冲动和欲望 二、意志的发展 三、筒单的和复杂的随意活动 四、随意活动中的心理成分


一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把下述事实作为我们的出发点,也即意识的感情方面(affective side of consciousness)在任何时刻似乎都表现出一种单一的相互联结(interconnection),这种联结与它的观念内容所呈现的联结颇为相似。但是,进一步的调查使我们深信,意识的感情统一(affective unity of consciousness)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同于它的观念统一。后者表现为外部的(external),也就是指特定观念被联合成一个整体,主要是由于这些特定观念彼此之间所处的空间关系,而不是该整体的各个组成成分必然地被带入任何内在关系之中。可是,在情感(feeling)中,情况就颇为不同。确实,有些性质上不同的情感可能同时存在着,但是它们始终会产生一种整体情感(total feeling),这种整体情感赋予分离的情感(separate feelings)以一种内在的一致性。
  如果我们更为密切地考察情感(feeling)与意志(will)的联结(这个题目我们已经以一般的方式在上一讲开头时提到过了),我们便会透彻地理解这种情感的内在统一。情感与意志的这种联结可以从两个观点来考虑。首先,情感可以看作赋予意志的一种心理状态。愉快的情感和不愉快的情感倾向于引导意志的过程,而不管它们是否转化成实际的意志(这种实际的意志是由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决定的)。但是,如果没有这种转化的能力,那么可供替换的东西便不可能存在。其次,意志是一种内部过程,与其他心理活动有所区别,因为我们意识到明确的动机(motive)。可是,动机始终伴随着情感,而情感在我们看来进一步表现为动机的要素,这种动机包含着行动的真正原因。如果没有情感提供的兴奋,我们将不会有意于任何东西。用完全无所谓的态度去看待事物,把它们视作〃纯粹的智力〃,就不可能借此唤起意志或行动。因此,情感以意志为先决条件,使情感成为意志的情感。在一个具体的随意活动(voluntary action)中,两者不是不同的过程,而是同一种过程的部分现象(part…phenomena),它始于感情的兴奋,并转化成意志的活动。然而,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这一系列的终期是需要的:一种情感的强度(intensity)可能变弱,或者它可能为另一种情感所置换,而不导致一种意志活动。因此,我们可以将情感分为两组——形成随意活动及组成部分的情感和产生不出任何明确意志的情感。后一种情感又包含了不同的程度。如果主观条件仅仅是一种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心境(mood),那么我们便只谈论情感本身。当我们为这种情感增添一种朝着意志结果的明确倾向时,我们便给这种内部过程冠以一种努力(effort)或冲动(impulse)的名称。如果在这种努力中我们还进一步意识到某种阻碍(它阻止这种努力直接转化成意志),我们便称它为欲望(desire)。


二

  正是在这种情感和意志的学说中,而不是在其他任何地方,心理学仍被陈旧的官能理论(old faculty theory)束缚着。由此,心理学往往采用了一种极为错误的观点,也即紧密联系的部分过程(intimately connected part…processes)的观点,把每个组成成分看作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整体,它可以偶然地,而不是必然地,对其他的组成成分发生影响。这样,情感被认为是与意志相脱离的,欲望也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过程来处理,有时发现它与情感相联系。此外,冲动作为模糊的欲望与欲望本身相对立,在这模糊的欲望中,主体并不意识到所追求的客体;或者它也许作为一种低级的欲望,专指感官的需要(needs of sense)。这便是为什么许多心理学家认为冲动仅仅存在于动物中间的原因。最后,这些过程进一步被意志的假说所补充,意志作为一种完全新的和独立的官能,它的功能是在各种欲望的客体中作出选择,或者在某种情况下按照纯粹的理智动机(intellectual moives)而行动,并与冲动和欲望相对立。也就是说,根据这种理论,意志存在于自由选择(free choice)的能力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说,选择是以在各种意欲获得的客体之间作出决定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的,甚至是以在纯粹理性考虑的基础上反对意欲获得的客体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的。因此,人们可以假设,欲望是先于意志的一个条件,至少在许多情形里,后者只是行动中的欲望得以实现而已。
  我们必须指出,这种理论从头到尾是纯粹虚构的。它从每一种可能的来源中采择它的事实,而不是从公正的内省(introspection)中去采择它的事实。情感被该理论说成是受意志控制的。冲动不是一种可以与意志相区别的过程,而且与意志多少有些对立,欲望不是意志的一贯前提,而是仅仅出现在意识中的一个过程,是在某些随意活动的障碍阻止意志本身实现时出现在意识中的一个过程。最后,把意志界定为选择能力,致使一开头便不可能对意志作出任何解释。这样一种能力把意志作为它的先决条件。如果没有选择(也即直接由内部动机来决定)我们便无法做我们想做的事情的话,那么包括选择的意志将必然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这种把意志和选择混淆在一起的做法导致了另一种错误。意志被假定为由各种非随意的活动(involuntary activities)所引起。一般说来,这种观点专门用于外部的随意活动,许多心理学家认为这些外部的随意活动是唯一的随意活动。据说,不论是人类的躯体还是动物的躯体,在出现意志之前,原本都是具有不同特征的反射活动的所在地。这些反射活动大多是有目的的,根据目的论(teleological)的观点,感官与中枢器官中的运动纤维联结起来,于是,引起疼痛的一种刺激将产生防御的反射活动(reflex movement of defence),从而导致刺激的消除。它还被进一步假设,由于大脑感知到这些反射反应的目的性,因而使从中产生的思维有可能从事类似的运动,达到同样的有目的的结果。这样一来,当刺激在下一次临近时,大脑便会警觉起来以实施其防御运动,从而在刺激有可能产生任何痛苦的结果之前便被去除掉。这种反射最显突的结果是关于位移(lootion)的结果。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身体会突然跳将起来,以便对一种强烈的反射刺激作出反应。〃我想出来了!〃大脑对自己说。〃当这种不如人意的刺激被清除时,为什么我不该使身体跳起来呢?〃但是,当意志一旦发现它的随意肌(Voluntary muscles)使它能做它想做的差不多任何事情时,意志便成了主人,而不仅仅是反射了。反射具有它的作用,它被限于绝对需要的范围内。
  当然,你们不会发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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