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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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有时可以观察到,这些压抑现象并不扩展到整个映像,而仅仅局限于映像的一个部分。当一种视网膜映像比另一种视网膜映像具有更大的延伸范围时,尤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呈现一个白色平面的圆圈(l),并向另一只眼睛呈现黑色圆圈卜,圆的中央有白色小圆),那么我们将会在共同的映像中把中心那个光亮的圆点看作被深色的边界所包围,而这个深色的边界随着我们接近边缘时变得越来越明亮,最终几乎完全成了白色。在这个例子中,显然是映像r完全把映像1压抑在中央部分,但是反过来映像r本身也被映像1朝着圆圈方向压抑,虽然共同映像的这两个部分之间存在着连续的过渡阶段。下述实验也具有相似的性质。向眼睛l呈现一个均匀的平面,例如蓝色的平面,向眼睛r呈现两种颜色的平面,这两种颜色的平面例如绿色和红色交会于中线(median line)。那么在共同的映像中,我们在中央部分(也就是绿色和红色交会处)仅见到这两种颜色,可是一俟朝向外边,这两种颜色就混合成一种蓝色调。
但是,后两种实验只能部分地归纳到压抑现象中去。确实,压抑现象在后两种实验中发挥了作用,由于感知的映像的一个部分对另一个部分来说占有优势,从而使后者完全消失。可是,在此事例中,这种优势局限于映像的一个部分,而映像的其他部分也可能经常发生,那就是说,另一只眼睛的映像也可能占有优势。这个事实似乎直接违背了观念活动的规律。我们已经看到,观念统一的事实牢固地建立起来。一种知觉永久地压抑了另一种知觉,或者两种知觉相继地进行交替,这种情况与我们的定律似无矛盾。但是,两种知觉中的每一种知觉将被部分地理解,并且以混合映像的形式出现在观念之中——这种情况看来与我们的定律颇不协调。然而,我们已经熟悉了整个现象,在此现象中,两种知觉也可能结合而形成一个单一的观念。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这便是光泽和反射现象。在光泽的情形中,有两种观念向我们呈现,我们对此未能成功地使它们保持分离。在反射中,我们影响了这种分离,由此我们能够在被反射的观念和正在反射的物体的观念之间进行交替,或者我们能够把这两者统一成完整的观念。当我们注视镜中的图像时,我们通常把图像和镜子都包含在一个单一的观念之中,镜子是把图像包围起来的框架(frame)。在刚才我们描述的那些实验中,我们显然也具有同样的情况。除了视觉的一个部分得到相当大的强化(intensification)以外,反射的观念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因此,一只眼睛的知觉的特别显突部分是在共同映像中它所占据的地方由观念来单独提供的,而在知觉的其他一些部分,观念则处于空转状态(free play),从而倾向于把另一只眼睛的映像理解为一面镜子,在这面镜子中,可以见到第一个映像。
可是,这个人为实验中的一些条件仍然未与自然界中发生的情况完全相对应。在自然界中,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我们只用一只眼睛见到镜子,而用另一只眼睛见到被反射的物体。我们只需将镜子挪近我们的双眼,并使反射的映像主要落在镜子的一边。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把许多条件引入在自然界中不会实现的实验之中。例如,假定我们在立体视镜中放一块大的蓝色物体和一块小的黄色物体,以便在双目视觉中加以结合,这两个方块均置于红色背景之上(见图36),我们便得到一个共同的映像,其中的黄色方块看来被蓝色方块所包围。这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因为自然界中也会发生这种情况:我们见到一个黄色物体在蓝色镜子中被反射出来。但是,发生这种情况的场合一定是我们用同一只眼睛既看到镜子又看到被反射的物体。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正在从一面很大的镜子中注视一个小的物体,那么肯定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该图像只能为一只眼睛看到,但是镜子本身决不仅仅为一只眼睛所看到,至少那只不注视反射映像的眼睛也会看见。这里的实验条件是与自然界不一致的。那么,眼睛如何对付这种困惑呢?由于右眼在红色背景上见到黄色,左眼在同样的背景上看到蓝色,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观念,即红色背景上的黄色物体在蓝色物体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不仅是黄色物体,还有直接围绕着它的红色背景,在产生的映像中被理解。然而,较远的朝着映像的侧面部分,在观念中产生了蓝色表面的知觉,它那与众不同的轮廓在红色背景中衬托出来,从而使蓝色感觉逐渐开始占居支配地位。于是,我们获得了一个最终的映像,在红色背景上是一个大的蓝色方块,蓝色方块中央是一个小的黄色方块,黄色方块被一条呈深红色的边所围住,但是越向外边便越是染上蓝色。
所有这些现象(尽管可能以许多其他方式变化着)表明,一个单一的观念始终是由双目知觉形成的,而且,这种情况总是根据在自然界中发现的视觉条件进行类推而发生的。因此,两种视觉统一起来以形成一个观念的过程有赖于众多联合的形式,其中有些联合彼此和谐地互相作用,有些则相互对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压抑现象或观念竞争便出现了。分离的双目知觉本身由这样一些感觉组成,它们以十分不同的方式按照投射于同一只眼睛的一个视网膜点上的光的印象来彼此结合。我们把双目视觉的观念看作是原先分离的双目知觉的心理产物。
第十四节
一、情感 二、感官情感 三、共同情感和其他完整的情感 四、情感与观念的关系
一
迄今为止,我们所关注的心理现象已经在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呈现了一些阶段。我们已经发现,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观念(ideas)来源于感觉(sensations),两者同样具有一个单一的目标——认识外部世界。但是,我们有意忽略了我们心理生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实际上,我们从来没有发现过这样一种心理,它可以在理解事物时不带有欢乐或悲伤,并且以绝对无所谓的心情去沉思各种事物。在认识事物时,我们感到自已被事物所吸引或排斥,或者被激励去按照事物的性质采取某种行动。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并不包含在观念形成过程中而是在〃情感〃(feeling)和〃意志〃(will)两个术语之下的一切现象。情感的意动(conation)始终伴随着我们的感觉和观念,它们决定我们的活动,而且,主要由于情感和意动,使我们的心理生活接受了它的偏见(bias),并烙上了个性的印记。
情感和意志是密切地关联着的,两者都与观念相联系。这些过程之间的分离只有在心理抽象(psyhofogical dstlachon)中才会存在,而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情感过渡到冲动(impulse),冲动过渡到随意活动(voluntary action),而随意活动则与那些为我们提供观念的物体有关。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把〃feeing〃一词用于不同的含义。我们把饥饿和口渴称作〃feeling〃;我们把爱和恨,欢乐和悲伤,希望和焦虑都称作〃feeling〃;我们谈论我们对善和丑的〃感受〃也用〃feeling〃,甚至在表示某件事是真实的,或者是可尊敬的,或者是有道德的时,也用〃feeing〃。那么,我们如何去正确判断在同一概念(concept)下产生的这些心理过程呢?这些心理过程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歧义,而且属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它可能仅仅出于偶然,语言可能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完全不同的现象上去。或者,它可能是有目的的,也许这些过程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各种歧义。
事实上,一切〃feeing〃有一点是一致的,尽管它们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所不同:它们都意指情感主体(feeling subject)的一种状况,自我的感情(affection)或活动。情感总是主观的,而观念则总是具有客观的关系。甚至当观念问题成为我们意识过程的某个问题时,它也被认为是客观的。因此,人们将〃情感的感觉〃(sense of feeling)这个术语用于这样一种意义,即它们的印象十分明显地与愉快和不愉快的主观状态相联系。不管语言在称呼欢乐和烦恼,爱和恨方面意指什么,〃情感〃始终被理解为独特的主观状态,而不是我们身外物体的特性。
人们有时候试图限定〃情感〃这个术语的含义,原因在于〃情感〃这个题目下面所理解的一些过程具有不同的特征。尤其是人们根据心理学观点认为有必要在〃情感〃类别中把所有那些与感觉直接联系的主观的兴奋状态(subective excitations)都勾销掉。据说,饥饿、口渴、身体疼痛、一般的触摸印象等都是感觉,它们伴随着神经系统中的物理过程。但是,情感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状态。因此,这个术语应该被仅限于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它不受躯体感情(bodily affections)的支配,并单独产生自观念之间某种交互的活动(reciprocal action)。可是,一俟我们放弃了情感与愉悦一痛苦等主观状态的关系,或者放弃了某对相似的主观对立物的关系,我们便没有理由将感情的状态统一到一个共同的类别。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保留这种分类原则,我们便无法从〃情感'冲将伴随着简单感觉的感官情感(sense-feeling)排除出去。将同一个简单的过程既称做感觉又称做情感看来是相当困难的。但是,人们已经忘记,欢乐和悲伤,希望和焦虑,以及所有其他的〃情感〃实际上都是心理状态,只有当它们涉及情感的主体(feeing subect)时才是感情的;而在其他一些方面,它们则依靠观念(人们总是在客观上认为观念是完全缺乏情感的)。唯一的差别是,在这些更为复杂的情感的事例中,我们给情感赋予一种更大的价值,从而为它的每一种特定形式提供一个独立的名称。一种十分复杂的观念联合可能会引起一种简单的和一致的情感。因此,我们倾向于用主观的结果(情感)来替代那些形形色色的和复杂的过程,这些过程充当了情感的客观背景。在简单的感官情感情形中,则不需要这样做。它的客观基础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与感官情感同样简单,而且根据它与一个外部物体的关系而更容易被分辨出来。
如果情感的特征仅仅表现在它与情感主体的关系上,那么很显然它与感觉或观念之间的区别不可能是原始的。简单的感官情感包含在感觉之中,如果说〃我们最初只有一些感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那么要是说〃唯有情感才是原始的〃也一样不正确。最终的事实是,我们感觉到和体验到。情感和感觉的逻辑分离只有在我们对主体和客体作出区分以后才会产生。然后,而且只有然后,基本的感觉过程才被分解为一种主观因素(情感)和一种客观因素(感觉)。因此,情感可以用此方式被考虑为感觉本身不可分割的要素。而且,由于这个原因,它也被称为〃感觉的感情色调〃(affective tone of sensation)。
由于本论稿的目的是一般地描述我们心理生活的基本要素(也即在处理这些基本要素在意识中的联结以前进行这样的描述),描述这种联结引起的复合过程(plex processes),因此,对我们来说,最好在这里把我们的注意力限制在感官情感方面。它们所依赖的条件的简单性使得我们对它们的考察变得容易,而毋须详细涉及它们在意识中的联结。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将为我们提供最有效的帮助,以便我们努力理解情感的一般性质及其与意志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将偶尔对高级情感(higher feeling)予以粗略一瞥——尤其是理智感和审美感。这些情感对有些问题能提供更加明确的答案,因为它们涉及到更加复杂的联合。
二
有些感官(sense-organs)需要相当强度的刺激才能产生一种拥有相当强度的感官情感。这种情形对眼睛和耳朵来说尤其正确。看来,一种适度的视觉或听觉刺激除了产生客观的感觉以外不会产生任何东西,例如,一种适度的光线印象(light…impres…sion)仅仅涉及到外部照明的物体。但是,必须承认,认真的内省(introspection)能使我们甚至在由微弱的视觉刺激和听觉刺激所产生的感觉中认识到某种感情的色调。尤其是当提供的印象并不直接涉及具有清晰明确的界线的外部物体时,我们注意到这种情况。因此,不同的光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