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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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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教卫〔!〃〃#〕%号

关于发布《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州(集团)公司,工程、工业、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南京、上海铁道医学院,
北京铁路总医院,部劳卫所:
现发布《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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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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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使铁路消毒工作实施科学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及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毒监督

管理工作。其它部属单位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铁路局或分局卫生主管机构负
责。
第三条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管辖范围内(包括所在地的部属各单位)的消毒监
测管理、技术指导和消毒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铁路各单位生产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必须到铁路局、工

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登记审核;并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

产,其产品由铁路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定期监测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如下:
一、铁路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防治机构、铁路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开业诊所。
二、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可能污染的货场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托幼机构,

库及货车车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
三、开展消毒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四、生活饮用水铁路供水单位。
五、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铁路单位。
六、其它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消毒

第六条铁路各级医院、疗养院应设立预防院内医源性交叉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

单位及所属卫生所、保健站(室)的消毒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消毒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消毒、隔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定期作好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医护人员的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检查督促医护人员熟悉消毒卫生标准,严格

遵守《消毒技术规范》。
四、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疾病流行时,医院要及时报告铁路卫生防疫站,并采取有效
消毒措施,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五、对本院的污水排放、污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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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站对离开疫源地的防疫人员、物品应做好自身消毒,防止病
源微生物扩散。对采集的标本及微生物检验用的废弃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的
空气、物品、化验人员的手消毒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为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各级铁路医院及卫生所、保健站(室)防病机构应做

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门诊、病房每日随时消毒制度。
二、对传染科专科门诊及病房执行终末消毒制度。
三、收住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分病室,严格执行床边消毒隔离制度;对产妇进行产前乙

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要分产床分娩。
四、进入人体组织医疗用品和各种注射器、采血针、针炙针必须严格消毒灭菌。接触
皮肤、粘膜的器械或用品必须进行消毒。对上述物品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灭菌。
五、送病人的车辆、工具和被污染的物品、电梯、停放尸体的场所等必须进行消毒处
理。
六、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病房、脏器移植病房、注射室、供应室、实验室等的空

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七、对传染病人和手术用的被、单等,洗衣房必须严格分开,并进行单独消毒洗涤。
第九条铁路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条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次性注射器、输液
器等由医院统一消毒毁型后,交指定的回收部门,防止流入社会。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一条下列传染病疫源地由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派员进行终末消毒:
一、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区。
二、乙类传染病中散在发生的肺炭疽、艾滋病、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

性出血热等。
三、病毒性肝炎、痢疾、麻疹、百日咳、猩红热等乙类传染病发生的学术、托幼、饮食、给
水、浴池、理发室、游泳池等单位。
四、运行中的旅客列车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时,由接到车长报告或上级铁路卫生主管理

机构转报的铁路卫生防疫站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二条在医院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房或尸体由该医院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散在发生的病毒性肝炎、痢疾、麻疹、百日咳、腥红热病人,

在家庭隔离治疗时,由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传染病分工处理的原则进行终末消毒。
第十四条丙类传染病在跨省(区)暴发流行期间,通过流行地区的旅客列车应做好
及时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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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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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五条铁路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给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
消毒药械的管理和使用,检查班组消毒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经铁路客、货列车运输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
其制品和其它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蔓延的物品,以及单位或个人托运的国家允许的
旧衣物,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并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审核后方可运输。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茶具、毛巾、玩具等必须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八条铁路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铁路旅客列车餐茶具,必须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各单位公用茶具、电话

等应做好及时消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铁道部、铁路局及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为消毒监督管理机构,对消

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铁路系统各单位的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检查审核。
二、对违反国家及铁路有关卫生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在铁路系统内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三年以上的

医士、二年以上的医师担任消毒卫生监督员。
消毒卫生监督员由各级铁路卫生主管机构和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推荐,经铁路局、工

程局审核,报铁道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二十二条铁路消毒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

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的铁路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铁路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对铁路各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消毒药械进

行审核和定期检查。
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
六、消毒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消毒卫生

监督员要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给水单位
的消毒执行情况,分别由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医院、疗养院内设消毒卫生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铁路分局、工程处
卫生主管机构审核,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其它部属单位医疗保
健机构的消毒卫生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所在地铁路局卫生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证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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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二十五条消毒卫生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消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检查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各科室和有关部门的消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主管机构和卫生防疫站提出的关于改进消毒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定期汇

报工作。
四、遇到紧急情况或严重违法现象,要及时向卫生主管机构和卫生防疫站报告。
第二十六条铁路各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均需持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资料的技术复印件,到铁路卫生防疫
站审查验证,铁路卫生防疫站认为必要时可进行采样监测。不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不得进行生产、经营、使用,一经发现,要报上级铁路卫生主管机构,并
同时报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各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对所辖铁路各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消毒药械,要上
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辖范围内铁路局各单位使用消毒药械进行定
期监测,发现有不合格产品时,要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要对医疗保健机构、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物体表
面、毛巾、玩具、医务(工作)人员的洗手消毒等,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九条铁路部卫生主管机构设立消毒药械审核组织,根据需要可申请国家在
铁路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铁路分局及以上卫
生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有关法规和当地省、市、自治区有关卫生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并检出病源微生物,限期仍不改
进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械或一交性医疗卫生用品
者,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收剩余产品,予以销毁,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的罚款。罚款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的卫生主管机构可以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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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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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铁路各单位进行消毒所需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部分部属单位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铁路局或分局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并按规
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可根据此办法提出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列入事项,按《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用语含义同《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铁道部教育卫生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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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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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消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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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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