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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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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了罚款标准。提高幅度最低为 
(&),最高为 
!*+)。

(十三)建立乘车证的检查评比制度

为了加强乘车证日常管理,保证乘车办法的贯彻执行,建立了乘车证的检查评比制
度。铁道部定期组织全路各部属单位间的互查,部属单位每年组织乘车证检查评比,并对
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章情况进行通报。

(十四)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

铁路乘车证属有价证券,必须加强管理。为此,部决定建立乘车证监察制度,对各种
乘车证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察,特别是在乘车证的使用上配合客运、财务部门对站车进行
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章,维护站车秩序。

铁道部统一设立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铁路乘车证监察,由劳资部门主管乘车证
的人员担任,由部统一核发《铁路乘车证监察证》,按照部领导的指示,将严格控制《监察
证》发放数量,铁路局三人,分局二人。在第十五章还对监察人员的职责、守则和监察范围
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上仅就修订中较大的变化作一简要说明,各单位在实施《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中,
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我们将根据反映,作出明确的解释。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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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文件

劳工〔!〃〃#〕!号

关于印发《铁路乘车证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乘车证监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铁道部劳动工资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
!!

铁路乘车证监察管理办法

根据部铁劳〔!〃〃#〕!#号文件关于建立铁路乘车证监察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

铁路乘车证监察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铁路乘车证监察证》(以下简称《监察证》)是乘车证监察人员的工作凭证。
二、持用《监察证》的监察人员,有权在管内各站以及所属单位对乘车证使用和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及资料;
有权依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对违章审批、填发、使用乘车证的现象进行查处。

三、铁道部组织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乘车证监察人员检查时,凭部
劳动工资司出具的证明,可在监察范围以外的站、车及铁路单位对乘车证使用和管理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四、乘车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凭《监察证》可进出车站及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报、
电话,乘坐旅客列车时免于签证,并可按规定在列车、公寓、招待所食宿。

五、《监察证》只限持证者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准涂改或转借他人。调离工作岗
位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其持用的《监察证》收回,并凭此证办理接替人员的换证工作。
六、《监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经铁路局(集团公司)劳资

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情况报部劳动工资司进行通报,然后再予补发。
七、乘车证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利用《监察证》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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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运输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
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
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
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

评比。 
’〃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

面材料。 
〃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

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 
〃按政策规定准确行使监督职权,客观公正。 
%〃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不虚瞒、不泄密。 
&〃执行公务时,出示“货运监察证”。
第六条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与定性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分为:不良反映、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不良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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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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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不标准不规范,不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影响货物运输质
量;

(〃)货运、装卸作业违反作业标准;

(#)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 
!元及以上不足 
%元;

(&)责任货物运到逾期 
!天及以内;

(%)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 
!元以上不足 
%元;

(’)有路风不良反映。 


〃(一般质量问题:

(!)对货主投诉推诿扯皮不认真处理;

(〃)货运延伸服务管理混乱;

(#)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 
%元及以上不足 
!元;

(&)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拘留的;

(%)责任货物运到逾期 
!天以上;

(’)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 
%及以上不足 
〃元;

())有一般路风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

(!)内外勾结超载装车;

(〃)伪报货物品名,以整化零,票据填记货物重量与实际不符,造成运输收入流失或截
留运输收入;
(#)装卸违章作业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 
!元及以上;
(&)职工(含委托装卸人员)因盗窃、侵占货物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违反铁路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收费累计金额在 
〃元及以上;
(’)部文(电)直接点名批评,性质恶劣;
())有严重以上路风事件。

第七条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 


!(各级货运质量监察可直接确定不良反映,并对其他质量问题的确定提出建议。一
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统由铁路局货运监督部门确定,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报
部备案。上级货运监督部门可直接对下行使监督职权,也可以对下一级货运监督部门关
于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进行质疑,必要时予以纠正。 


〃(发生不良反映,责任单位须迅速处理,主管领导作书面检查;!日内向货运监督部
门报处理结果。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铁路局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条罚款 

元;发生第(#)条罚款 
〃元。〃日内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罚款:发生第(!)条罚款每车 
〃元;发生第(#)条罚款 
&元。#日内向货运监督部门报处理结果。 


%(发生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
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
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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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被有关部门查出后及时整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
被迫执行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除外)。 
#〃发生截留运输收入或造成运输收入流失的,对单位或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对责任
《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

者的行政处分,按(试行)(铁财〔%%%〕#!

号)处理。其他违反货运收费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除罚没所收费用外,并按多收费用

金额的 
&’(予以处罚(最多不超过 
万元)。 


)〃货运监督部门查实、确定的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正式下发“货运服务质

量问题处罚通知书”。

(见附件一)

“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

存,一份抄送有关部门。

劳资财务部门接到“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发生货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交班分析。发

生严重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当年各项评比资格。

第八条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制度

对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实行“货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单”(见附件二)制度。各接单

单位和部门要迅速反应,按处理单所列项目要求调查、处理,并按指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实行“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制度 


〃货运质量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填写“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见附件三),向被

检查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货运质量监察留存,一

份抄送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核对监察记录的问题,并予签认。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限期改正,按要求上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监督记录有不同意见时,可在 
’日内向货

运监督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类别栏中
签认;
货运质量监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货运服务质量监察记录”的处罚栏中签
认,亦可事后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磋商确认后填报。
第十条实行“货运监察证”制度 
〃货运质量监督执行公务时,应持有“货运监察证”
(见附件四)。 


&〃铁道部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质

量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铁道部备案;铁路分局的货运质量监察人员由分局长批

准,报铁路局备案。不得向与货运服务质量工作无关的人员发放此证。 


*〃铁道部的“货运监察证”由铁道部核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
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货运质量监察持证执行公务时:
()准予优先乘坐各次旅客列车和添乘各种货物列车,免予签证,不受车种限制。
(&)准予出入车站、货场和通过站、车寄送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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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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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
!!

(!)准予免费使用各种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准予免费在铁路乘务员公寓住宿。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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