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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7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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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检查、通告显示设施,以及仓库、雨棚、站台、货位硬面、营业服务设施,保价业务

用房屋,事故勘察处理器材,保价宣传器材等设施和装备。

第三条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要严格按规定控制非生产性项目和国

家控购商品,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范围,挪用、挤占资金。

第三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部留保价收入的投资项目,由铁道部安排(以下简称“铁道部安排项目”),列

入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部指定铁路局管理项目。铁路局安排部拨周转金项目。

第五条铁道部原则上安排二等以上车站的单项总额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解

决全路性的保价运输设备问题。

第六条由各铁路局安排的部拨周转金部分工程项目,单项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

在批准立项后,购置项目单项总额在 
(%万元以上的在计划下达后,即报铁道部保价运输

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保价项目的投资管理程序比照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办理。

第八条铁道部安排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各铁路局(包括分局)安排项目计划执

行的主要情况按附表一填报,未完工程及重点情况应附文字说明,于次年 
#月末前报铁道

部保价运输办公室。

第四章规划及滚动计划

第九条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现状及保价费收入情况,按铁道部安排项目、铁路局安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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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项目,分别做出五年规划及两年滚动计划。

第十条编制五年规划应以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客货运输设施的现状及总体发展规
划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宏观提出规划期内的建设目标、解决的重点问题、达到的水平、
所需投资。同时要协调各项资金的投向,各有重点,有所区别。

第十一条编制五年规划应说明有无电气化、复线改造等情况。并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设备、不断提高行包、货物运输安全度及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铁道部安排项目的规划由各铁路局客、货运处提出,计划部门归口提报,一式四份,以
局文报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和计划司,由部核准后下达。规划期第五年 
!月份上报下
一个五年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两年滚动计划应以五年规划为依据,提出具体安排的项目。滚动计
划应与全路基建、技改、站区、用地等计划相衔接。滚动计划应有具体项目表和文字说明。
具体项目表见附表二。文字说明应包括现有设备状况,年度到、发办理量,最高月日均办
理量,前 
〃年递增率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时,应说明相关技术、设备现状,包括台数、型
号、已使用年限等内容。

铁道部安排项目的滚动计划,由各铁路局于每年 
#月以计字头局文提报次年起的滚
动计划建议,一式三份,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抄报部计划司,其中次年的计划建议项目必
须是已批准立项的(包括铁道部和铁路局批准的),并注明批准文件号。

第十三条批准的规划、滚动计划做为下达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各铁路局要以规划和滚动计划为依据,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
论证及立项工作。

第十五条需铁道部安排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工程
项目由铁道部审批立项,各铁路局应于每年 
!月以局文向部保价运输办公室提报下一年
度立项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由部保价运输办
公室协同计划司核批,其中 
#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独行文上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和计
划司。不足 
#%万元的项目由各铁路局业务部门协同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批准立项的文
件于 
&月底前报部保价运输办公室,一式两份,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根据及理由;

(%)建设规模、工程内容;

(’)投资估算及年度投资安排;

(()新增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铁道部安排的新技术、新设备项目,如监控、防火、引导揭示、计算机管理
系统等 
#%万元以上的项目,铁路局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 
%—’个设计方案进行
比选,并提出一个推荐方案。不足 
#%万元的项目,各铁路局在上报立项文件时应附设计
方案。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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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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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理由: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所在地区运输设备规划布局情况,所在

地区运输设备规划布局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方案及规模;
(#)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各项投资估算及投资总额;
(&)建设工期、施工进度及年度投资安排;
(’)项目竣工后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
(()平面位置示意图。

第六章设计与施工

第十八条批准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各铁路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批,设计规模和标准
严格按批复的文件执行,如有突破需重新报部审批。

第十九条各铁路局要加强对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的施工管理,择优选择施工单
位,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督工程进度,保证施工质理。工程竣工后,经使用单位和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交付运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铁路局安排项目
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保价运输设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同时废止。

(铁运!#!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
电,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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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最近以来,不少铁路车站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因各种原因要求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
货物的通知,有的因无章可循,车站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致使执法机关扣押货物的要求未
能得到执行;有的因个别执法人员不了解铁路运输的特点,在运输中途站强行扣押货物,
影响铁路运输生产;有的还造成运输合同纠纷,为协助执法机关做好这项工作,维护铁路
正常运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物品舞押权的执法机关要求车站协助执行扣押铁路运输货
物的,要货物发磅前由发站、发送后由到站受理。除继续运输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或对社
会造成重大危害等特殊情况(如武器、弹药等),报请铁路分局批准的外,中途站不办理扣
押货物事宜。

二、发站或到站接重叠协助执行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将要求扣押的货物妥善保管。发
站应立即通知托运人,到站应立即通知收货人和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限期到车站处理,
按规定办理货物交付或取消托运手续,同时由执法机关直接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扣押
货物手续;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不来车站处理或通知不着的,执法机关又限期要将扣押货
物转移的,凭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办理。如货物有几家执法机关同时
要求扣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按协调部门指示办理。铁路运输货物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移交执法机关后,运输合同终止履行。货物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及因扣押产生
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规定核收。

三、中途站接到执法机关要求协助扣押通知的,应告知在到站办理,并电告到站,以便
到站提前做好准备,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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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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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经贸办

铁体法〔!〃〃#〕!%号

关于印发《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部属各企业单位:
现将《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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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以下简称)
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

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
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局长、

分局长、经理,下同)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道部)对国家铁路
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
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五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铁道部必须
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推动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要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财
务、投资、价格、物资、人事、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和住房、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六条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
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七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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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在继续坚持和
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也可实行国家
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

第九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
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在保证完成指令性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大力发
展多种经营,停止运输营业和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的,须按规定报批。
铁道部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内容包括:晋煤外运量;主要机车车辆产品;大中型
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投资进度和形成能力。同时下达少数考核指标。

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铁道部与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
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有关单位签订产运、产销、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有关
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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