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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6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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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送入厂列车 
#%& 
’ 
#)# 
+〃救援列车 
(%%& 
’ 
(%)#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管内的客货列车车次,必要时可作补充规定。
修订后的列车分类和列车车次与 
&))+年新列车运行图在全路同时实行。前发有关
列车分类和列车车次的规定同时废止。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认真
学习,严格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
!!

铁道部运输局

关于印发《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的通知 


!〃〃!年 
#月 
%日运客管〔!〃〃!〕&’号
修改 
!〃〃年 
&月 
’(日铁运〔!〃〃〕&)号

各铁路局:

经铁道部批准,现将《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发给你们,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由各铁路局自定的有关定期站台票的发售办法同时废止,但已售出的定期站台票可按
有效使用期至期满为止。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
!!

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

一、发售范围
经常有接送旅客任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外事、旅游部门可凭本单位的证明信,购买

定期站台票。
二、发售车站
各铁路局指定的车站。
三、有效期间
定期站台票为不记名式,有效期三个月,自季度初日起至季度末日止使用有效。换购

新票时,从换票之日起使用有效。
四、票价
每张 
!〃〃元。
五、发售方法
发售站自每季度初一日开始发售。购买定期站台票由购票单位统一办理(换购时亦

同),并提交本单位的证明信。
续购时,于每季末的 
#日开始换购。换购时,必须收回旧票。
发售时,使用黑色印油加盖年度和季度戳记。年度戳记为阿拉伯字体,规格为 
!%&& 


’ 
#〃&&,季度戳记为大写,规格为 
!%&& 
’ 
!%&&。
定期站台票发售后,不办理退票。遗失时,亦不补发。
六、规格样式
票面长度为 
%&&,宽度为 
(〃&&。报销凭证长度为 
)%&&,宽度为 
(〃&&。用卡片纸

白地红字印刷。号码由 
〃〃〃〃! 
* 
!〃〃〃〃号循环。每 
!万张附记汉语拼音字母 
+、;、。。

样式如下: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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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改革站台票式样及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 


!〃〃#年 
月 
%&日铁运〔!〃〃#〕’号

各铁路局:

为使铁路站台票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收藏、观赏和纪念价值,部决定改革站台票
的印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新站台票的规格为 
!(&)) 
* 
+&)),顺序号码由 
&&&&! 
; 
!&&&&号循环,每 
!万号
附记汉语拼音 
…、。、/。。符号,并在发售站名前冠以铁路局局名首字,具体式样附后。
定期站台票式样不变。

二、新站台票以 
!#’克铜板纸印刷,彩色胶印,票面正面图案要反映祖国各地美好河
山、名胜古迹或改革开放的建设成就等,背面可印制旅行常识、简明时刻等。印制质量要
求精美。具体画面设计由各铁路局自定,并与印刷厂协商,报部备案。

三、新站台票印刷工作仍由铁道出版社北京印刷厂,沈阳、成都局印刷厂担当,管理程
序仍依铁财(!〃〃!)!号文关于《铁路客货运输票证印制管理办法》执行。印刷费改在客
货运服务基金收入中列支(冲减收入)。

四、新站台票收费标准每张调整为 
! 
0 
&&元。定期站台票每张调整为 
!&& 
0 
&&元。

五、发售站台票应加盖日期、车次戳。

六、此文自 
!〃〃#年 
1月 
!日起施行,届时旧站台票全部作废。“客规”附件一第 
!%条
作废,第 
!—##条依次改为 
!%—#!条,“客规”第 
!&页站台票收费标准改为 
!0 
&&元,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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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运客管 
!#号文“关于印发《定期站台票发售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改为 
! 
% 
元。
七、各站于实行前三天在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

附件新站台票式样

站台票式样正面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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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实行《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吸引客流,促进增运增收,现将《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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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旅客购票优惠办法

一、凡符合《客规》规定的团体旅客购票时,满 
!〃个时,给予免收一个人票价的优惠, 
!〃人以上,每增加 
#〃人,再免收 
#个人的票价,但每年春运期间(起至日期以春运文件为
准)不予优惠。

二、团体旅客中有分别乘坐座、卧车或成人、儿童同一团体时,按其中票价高的免收。

三、发售优惠团体票时,实行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对免收的人数填发代用票,其余人数
仍发售计算机票。填写代用票时,事由栏填“优惠团体”,发到站按实际填写,票价栏全部
划消,人数栏中“全价”改为“免收”,人数按减收实际数填写,记事栏记载被减收入所乘坐
的座(铺)位号,同时还记载电子计算机票的起止票号。非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发售优惠团
体票时,一律填发代用票,人数栏的其中一栏可以改为免收栏,记事栏记录团体旅客证起
止号码。

车站发售优惠团体票应设指定窗口。

四、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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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铁运〔!〃〃#〕!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
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热线车、
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

第四条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
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租赁经营

第五条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并支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
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租用车辆种类、数量;’%租用的时
间、区间;(%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经营范围;%车票的发售方式;*%风险抵押;#%违约责
任;〃%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
有关技术规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变车内的设备及功能。交接时,合同双方应有交接记
录,交接记录由双方签字生效。

第八条车辆的检车、维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担。车辆在租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修和
按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检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需甩车时,出租方应提供其
它车辆替代。车辆在租用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配件缺失时,其维修
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租车费用应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收取。

餐车出租除核收租车费和挂运费外,还须核收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的标准由合
同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费和挂运费由分局(总公司,无分局的由铁路局,以下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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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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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收入有关规定,分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
第十条出租客车时,由分局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报铁路局批

准,直通客车出租时,应报国务院铁路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租车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租车辆转租。
第十一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安全、卫生和

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营规章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十二条承租方租赁客车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车种本身的功能,超范围经
营时,其经营内容和租车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食品
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自制品毛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

第十三条租用客车经营期间客运各工种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提供劳务人员
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人数、工种、劳务费等。检车员、乘警由出租方提供,不收劳务费。

第三章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应由分局(路局)作为发包方与路内运营单位(承包方)签订,承

包合同签订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承包主要内容: 
!〃定额指标:运输收入。 
#〃工作质量:列车安全、服务、卫生、治安秩序和作业标准符合《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

则》和《乘务工作标准》的规定。 
〃人员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核定承包基数时,要考核所承包列车上年的实际收入(含站售、车补、客

杂),同时考虑运价调整、客流变化和路内免票乘车等因素,由运输、车辆、公安、财务收入、

劳资、统计等部门共同测算核定,最低应比承包前一年的实际收入高 
!%&。
第十七条承包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包括: 
!〃承包方和发包方名称、地址;#〃承包列车的车次、编组;〃承包时间(不得少于一

年);’〃承包定额及工作质量;(〃经营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旅客票价收入按承包基数全部列报运输收入。超基数部分作为承包单位
的经营收入,同时列报客运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遇承包方与外部发生矛
盾时,发包方应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承包经营时,承包方的人员组合应以现有职工为主组合。签订承包合同
时,应同时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票据的请领发售

第二十一条承租、承包期间的运营票据应采用《客规》、《客规办理细则》规定的票
据,票据由出租、发包方提供。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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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客车使用的票面必须打印“!”字母标记(使用代用票时可专用一组,在记事栏内
按上述规定记载。计算机售票除外)。由列车发售车票时,车站应发给“上车补票证”。按
上述规定发售,以便于清算。

承包列车的票据必须使用专组票据,列车发售时,不收手续费。

票据的请领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租赁的列车在站车发售车票时,不得超过列车终点站。持有直通
车票的旅客允许换乘承包、租赁的列车。

第二十三条对《客规》规定减价优惠对象购票乘车时,仍执行《客规》规定。

第五章旅客运输组织

第二十四条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车,车站按现行规定组织旅客售、剪票,做好
服务工作。对列车以记录交下的无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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