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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4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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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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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
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
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
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
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
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
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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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

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
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
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
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
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
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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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
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
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
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
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
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
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

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

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
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
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
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
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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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
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

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

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
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
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
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
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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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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