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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4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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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和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
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危险品检查(以下简称查危)是铁路治安和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铁路公安和运输部门的共同职责。双方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查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
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种类、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
物运输规则》、、以及部发文件和国务

《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条旅客进行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房;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五条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标语、宣传牌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规章中
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外罚规定,并将品名和限制携带的数量向旅客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负责危险品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部署。有关部门应按照规
划部署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七条车站、客运(列车)段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及危险品产、运、销的实际制
订符合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并将查危工作纳入工作程序,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章人员设备

第八条日均发送旅客 
!〃〃〃人及以上的车站应配备不少于 
#台的危险品检查仪(以
下简称仪器)。由车站每年向分局提报购置计划建议,由分局报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运输
局审核。

行包安全检查应逐步采用仪器实施。行包房所需仪器应纳入规划。
第九条仪器购置费按铁道部、铁路局各 
〃%的原则承担,在保价费中列支。购置
计划纳入部更新改造规模之内,保价部门应在资金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仪器的选型和组织购置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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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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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仪器由客运部门管理。各局应确定仪器维修基地,承担管内的维修任务,
确保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仪器列车站固定资产。各级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安排仪器的大修、中修及
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车站应设危险品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专门操纵仪器。定员由运输
部门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仪器操作、简单维修以及危险品识
别等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检查员的业务培训由客运部门
负责。

第四章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危险品检查由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检查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式样见附件一);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不佩戴上述标志实施检查时,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

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或随身携带物品以供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
验。
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损坏物品时,应负赔偿责任。
赔偿金在事故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耐心宣传解释,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污辱性
的语言和行为。
第十九条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时,在车站,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

或托运行包。在列车上,则由乘警强制检查。
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该旅客旅行或托运行包时,由该旅客、托运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怀疑为危险品,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判定物品性质,旅客又不能提供该

物品性质安全、可以运输的证明时,查危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办理托运。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查获的危险品及责任人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式
样见附件二)。但对检票、托运前查出的少量危险品,可由送站亲友或旅客自行带出站外
处理。

(二)对查出的属于违禁品的危险品或携带、托运数量较大的危险品,应当交由铁路公
安派出所处理。如该站未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对携带危险品进站违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车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对携带、托运危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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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
罚。
(四)对没收危险品或执行治安处罚的,查危人员均应向当事人告之诉权。当事人表

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不影响没收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车站没收的危险品应由公安、客运分别登记造册、保管。
在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其他列车乘务员予以协助。但鞭炮、

发令纸、摔炮、拉炮等应立即浸湿处理。列车停站时,由乘警按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
所移交。车站未设公安派出所的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由接收车站交公安部门
处理。

第二十三条车站对没收的危险品应定期报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后交付拍卖,但

对法律规定不得擅自交易的物品(如枪支弹药)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拍卖没收危险品所得款项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对没收物品任何人不得拿用、调换或私自处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被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

的,其裁决机关为分局一级的管理部门,复议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复议和提起诉讼
程序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办理。
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的临时营业线。地方铁路旅客运输

危险品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铁道部 
!〃〃%年 
!月 
!&日发布的

《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附属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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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
核发机关:(章)
值勤地点:
编号:
铁路局
(集团公司)
分局
(总公司)
车站
核发日期:年月日

注:本证核发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
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
(加盖铁道部罚没财物监制章)

编号:!〃〃〃〃〃〃〃

旅客,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进站,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危险品共

件予以没收。
被没收财物人:(签名)没收人:车站(签名)
第联存根(收据)年月日
(加盖分局或总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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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通知

(据铁运(!〃〃%)%&文修改)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国务院(国函[!〃〃#]!号)批准,现予以发布,自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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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号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批复

铁道部:
国务院批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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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

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

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

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
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
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日内答复。
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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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人身伤害
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发布,铁运〔!〃〃%〕&〃号
文内“旅客身体部分伤害的赔付标准暂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字样
作废。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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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 
!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 
〃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对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

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
照本办法办理。
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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