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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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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
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
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保障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者的生
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每个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是这些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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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责任人员,对此更负有不可推卸、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就此也发布了许多命令、规
章、条例、决定等,从而为避免重大劳动事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尽管如此,仍有不少用
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片面贪图利润,盲目追求高效率,置生产安全与劳动者的生命、健
康于不顾,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出现的隐患不及时排除,甚
至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以致于造成劳动安全
事故,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妨
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近些年来,有关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的犯罪时有发生,因而必须坚决同这类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劳动安全和广大劳
动者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
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和杜绝发生
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以保障正常的劳动安全而装置的各种安全设备、
设施、工具和物品,劳动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劳动安全防护装置,即为了防止发生
劳动安全事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不致于遭受损害的各种设施、设备,如
建筑工地上的网架设施等;二是劳动安全保险装置,即能够自动消除生产劳动中出现的某
些危险情况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安全阀、自动跳阀、卷扬限制器等;三是劳动安全信号装
置,即对出现危及劳动安全的险情能够发出信号警告的各种设施、设备,如信号灯、报警器
等;四是劳动安全危险牌子和识别标志,即借助文字、色彩、图案或者其他醒目的记号告示
安全与危险的各种设施和标志,如标有“危险”没有

“注意安全”字样的标牌等。应当注意,
劳动安全设施固然会引起劳动安全事故,而有了劳动安全设施,并不意味着必定会保证劳
动安全而避免发生事故,因为,并非任何劳动安全设施一经安置便能起到决定的作用,有
些劳动安全设施由其性质、功能和自身特有的属性等决定,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格和标
准才能起到保证劳动安全的作用。正是如此,国家才对劳动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安装等有
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是说,有了劳动安全设施,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有效地起
到保证劳动安全的作用。如果已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也有可能导致
事故隐患的产生和存在。因此,这里的“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
定而导致存在的潜在的、隐蔽的发生事故的苗头、隐患,即所谓的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
故隐患。例如,对正处在有危害身心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场所工作的工人未发给口
罩、防毒面具和防护眼镜的;对正处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等场所工
作的工人没有供给防耳器、防护面具、眼镜或者帽盔的;对正在从事电器操作的工人未发
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的;对在高空作业的工人未配备安全带或者防护网套的;对散发有毒
害身心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没有严加闭护的;电器设备、设施没有设置必要的可熔性
保险物品或自动开关的;没有给电器设施、设备和相关线路安装标准的绝缘性材料的;机
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没有安装防护装置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的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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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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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对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的游离粉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疏散以致于高于规定要求
和标准的(如二氧化硅 
!〃#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 
毫克的)等等。上述情况均属于
劳动安全设施没有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各种事故隐患。可见,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
家规定,是存在事故隐患的直接原因,而存在事故隐患则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直接后果,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两个因素,才会最终导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如
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即使存在事故隐患以致于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也不构
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劳动安全设施虽然不符合国家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
存在事故隐患,当然也未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也就不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
主要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对劳动安全具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但也包括除上述部门以
外的、发现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等部门。这里的“单位职工”,从字面理解,当然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
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本身的职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存在事故隐患)
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
隐患,行为人对事故隐患即使不采取措施,也不可能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只有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存在事故隐患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才可能构成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是指在行为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
工提出存在事故隐患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采取措施
的职责。不履行采取措施的职责包括行为人不遵照规章制度对职守的要求,应当对事故
隐患采取措施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采取措施,也包括行为人对事故隐患拒绝、放弃采取
措施。不正确履行采取措施的职责是指行为人对事故隐患并非不采取措施,而是采取了
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并不正确。一般来说,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
行为,有时虽然采取了不得力的措施,貌似作为,然而其所采取的不正确的措施相对于应
该采取的正确措施而言,显然属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实质上仍是一种不作
为。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法律并未明
确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体可以参照 
!&’(年 
%月 
)日最高人民
检察、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 
!条的规定,
即指致死亡 
!人以上或者重伤 
%人以上的事故。所谓“其他严重后果”,参照上述司法解
释,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结果,也包括虽未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但是造成了非常恶劣
的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就不能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缺一不可。其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存在事故隐患是前提条件,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是
中介条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结果条件。三要件之间具有严格的时
间顺序性和先后次序性,可以说在前的要件都是后面要件的原因,居后的要件都是前面要
件的结果,前后要件之间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正是这种相互协调、统一的关
系,使得三者共同成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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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
任人员,即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责任人员。如工
厂的安全员、煤矿的安全监察员、工程主管负责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也就是说,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不构
成本罪。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抱着过失的心理态度,这也
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持不希望、不放任其发生的主
观态度。然而,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
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
他人提出有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
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三、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严格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须
存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且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
患仍不采取措施,这是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必备前提。如果不是由于这一原因,而
是因为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者技术故障等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就不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只能以意外事故论。这也是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与意外事故相区别的关键。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
果行为人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没有就事
故隐患采取措施,但并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只是发生了一般的人
员受伤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一般性危害后果,也不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是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劳动安全事故相区别的关键。其中的“一般的人员受伤事故”是指致
人重伤小于 
!人的情况,是指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般性危害后果”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同之处是,都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都
属于过失犯罪。它们的区别是: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
仍不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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