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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中国思想通史 第三卷-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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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
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

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 
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宅者皆听留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
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
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 
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
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占五十顷;第二品, 
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
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
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
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
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
贲、持鈒冗丛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 
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
九品,一户。” 
晋书关于占田制度,记载虽甚简略,但是还可看出若干特点:其一,它
把王公、官僚及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由法律形式规定,显示出土地国有制形
式是配合着豪族土地占有制的形式。所谓“王公以国为家”,就是说,在其
封地,不加制限,这里所规定的,只是在京师“近郊”,他们犹得“有刍藁
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据晋书地理志:“武帝泰
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邑万户为次国,五千户为小
国。。。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为次国,不满五千户
为小国。”王和公侯,大国和小国,是以领有的劳动户口多寡为区别的,这
依然是汉代领户制的传统。官僚占田则依官品高低或身分高低自五十顷以至
十顷;还得“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
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因此,所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
亩”,是对国有土地而说的劳动者的使用制,而作为身分性地主特权的官品
的占田和领户,是“占有权”的法律形式(应和“私有权”区别开来)。
其二,占田法是国有土地制的另一种形式。汉以来,“占”田之“占” 
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劳动人口的呈报制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晋代占田
制的规定更加法典化了。我们以为,占田百亩之限,不在于所谓“占”,而
在于所谓“课”。据上引傅玄疏,说到“近魏初课田”,“自顷以来,日增
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以及上引司马芝的“宗田计课其力”,可见魏时屯
田即重在课田,晋在颁布占田法前,也实行屯田和课田(这里,我们不要以
为土地是按人口来分配的,相反地在占田制之下,人口是按课田的户口数来
计算的;人口的登录是以课调的征收为基础的)。这就显示出占田制是继承
了曹魏以来的课田和屯田的经验,是依据官田形式而超经济地榨取农民的剩
余劳动的。所以,占田法从表面看来,好像在实现汉代以来的限田理论,其
实,这种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是国家领有劳动户口的强制政策,把家族(户) 
的经济因素更加调动起来而服务于统治阶级。使男耕女织的农业手工业的结
合更加固定起来而约束于自然经济。农民是在身分性的豪族的特权之外,他

们使用土地的唯一代价是向国家贡纳劳役式的地租。
其三,由“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
十亩,丁女二十亩”的法律规定看来,似乎也注意到当时农民的劳动力所能
耕耘的土地面积,然而正如余逊所曾说,它是把屯田形式更向垦田形式的发
展(由占田课田制看西晋的土地与农民,进步日报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六日)。
至于其中占田和课田的区分,历来学者因文献说明简略,有各种解释。作者
同意这种制度是一种劳役地租形态。占田之数是属于必要劳动部分,所谓“其
外”的课田之数是属于剩余劳动部分,其剥削率是接近于屯田的规定的。这
是特别的农奴制度,它把屯田课田的比例制,修订得更为明显了。这种对于
国有生产资料和国家支配的劳动组织的规定,似与贵者占田领户的规定是不
调和的,不但佃客一户耕种不了一二十顷田地(第八第九品),就是在第一
第二品,要以十五户去耕种五十顷地,也是地余于力的。这样,其不足的劳
动力,势将用奴隶补充。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占田法之所以吝啬佃客不肯
多分给官僚贵族,表示了最高统制者要多使男女劳动力直接为官家所领有。
这是占田制接受了屯田制经验的证据。
第三、户调制度。晋武帝颁布了占田法,同时也把两汉曹魏以来的所谓
“户调”更法制化和定式化了。按魏自曹操略定北方自为汉的司空时,仿效
汉制,新定田租之率,每亩征粟四升,又按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种租
调的结合,如前所述,巩固了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曹魏的这种法律便
是后来户调制的直接渊源。原来这一法律的普遍施行,是当作对豪族占有制
的压制的手段而开始的。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九月条注引魏书说: 
“公令曰: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
(绍)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炫鬻家
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
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
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此令虽系于建安九年,但由何夔传及赵俨传(赵俨传已有阳安都尉李通
急录“户调”之语。按李通为阳安都尉,在建安三年,即公元一九八年)所
载观之,曹魏户调的法律,当更早于是,或许在许都已经施行了。
如果说汉时的“调度”或租调制还在雏形阶段,那么,魏时的租调就更
完整了;到了晋武帝公布占田法时,它同时更用法令的形式,施行于全国。
晋书食货志说: 
“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 
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 
把此制和魏武的户调比较,虽丁次、远近、华夷、所输之额有差等,但
丁男之为户者,剥削率却比魏制增重了。
关于田租的条文,不见规定,因之有人疑晋制不征田租(像马端临在文
献通考所说),实则这仅由于食货志记载缺略,我们证诸下引文字,就可看
出晋制是田租户调合并征收的: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按景申即丙申,唐人避高祖父讳炳改, 
下同)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晋书武帝纪)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复其田租。”(晋书武帝纪) 
“永兴元年,十二月丁亥,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晋书惠帝

纪) 
观上引第三例中,“户调田租”并举,尤为明显。大概田租用课名,布
租用调名,所谓“课调”。据初学记引晋故事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斛(按斛的容量唐以
前等于一石,唐以后等于八斗);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
亩一斗(升),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
斛,以为诸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二字疑衍)户三匹,绵三斤,书
(当作尽)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卷二十九, 
宝器部,绢第九) 
据此,不是很明白地表示户调和田租一并征收吗?这里课田五十亩当即
亩收租四斛的同义语。重要的问题是,租调制正是以法律形式把男耕女织的
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更加巩固起来。在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这是东方
封建制度的广阔的基础。不论是从史料那一方面看,户调出来的手织工业品
是魏晋统治阶级的重要的权力手段,魏晋争取财富的多寡和贿赂财富的多
寡,大量出现丝帛绢织的数量记载,甚至职官表上还以法律规定了颁赐绢帛
的多寡是官品高低的标准;后代官制也大都仿效这一法规,见于各史的职官
志。从晋之户调制至唐之租庸调,一直是国家征取地租的重要法规。南朝宋
孝武有“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之制,齐武帝有“户调三分,二分取现布, 
一分取钱”之制,北魏均田制的民调更规定得完整,租调合输。统治阶级更
用币调尺度加大的方式,不断地增加剥削率。王国维说,“尺度之制,由短
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 
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大之率, 
至大且速。”(遗书释币)其他如用折变等各种方式增加剥削率,例子更多, 
不胜列举。
第四、均田制度。西晋自八王之乱(公元三○一年),经五胡乱华,直
至北魏击灭北凉(太武帝太延五年公元四三九年)才结束了五胡十六国的混
乱而形成南北朝对峙的局面。是时北方经过约一百四十年的混乱,田园荒废, 
统治者继承占田制的收集劳动力的传统,于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 
遂颁布了均田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初唐。据魏书食货志,通典及册府
元龟的记载,综合起来,所谓均田制,大概是这样的。魏书食货志: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
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 
三易之田,再倍之,(所授之田下疑脱“一易之田”四字。胡三省曰: 
“倍之者,合受四十亩,授以八十亩,此一易之田也;三易之田,三年
耕然后复故,故再倍以授之”,可证。)以供耕休(“休”原作“作”, 
依通典改)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通典
及册府元龟无此四字),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册府元龟
无莳余二字),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册府元龟作各依限,无奴字)。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
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
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
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四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癃残(通典作举户老小残疾),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
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
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
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通典及册
府元龟作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授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
足(此三字疑衍文),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 
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
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
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
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
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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