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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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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距电风扇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
      4)距不突出的扬声器净距不应小于0。1m;
      5)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6)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7)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间距,一般在1~2m的适当位置。
13。5。3  探测器数量的确定
    1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13。5。3)
式中  N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要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只),N取整数;
      S    一个探测区域面积(㎡)
      A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K    校正系数,重点保护建筑采取0。7~0。9,非重点保护建筑取1。
    2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600mm时,按附录D。2和D。3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4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5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章第13。5。3条1款的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6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视为平顶棚。
13。5。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  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在下列部位装设:
      1)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前室;
      2)大厅、过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
      3)餐厅、多功能厅等处的主要出入口;
      4)主要通道等经常有人通过的地方。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值班)室的控制、报警盘上有专用独立的报警显示部位号,不应与火灾自动报警显示部位号混合布置或排列,并有明显的标志。
    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操作报警信号,在区域一集中系统中宜为:
      1)当区域机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进入区域机。
      2)当区域机不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不进入区域机而直接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系统的布线宜独立设置。
    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的高度可为1。3~1。5m,按钮盒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误动作的保护措施。
13。5。5  火灾警报装置
    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13。6  火灾应急广播

13。6。1  区域一集中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13。6。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扬声器的设置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大于12。5m。
    2  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装设的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3  客房内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1W。
    4  设置在空调、通风机房、洗衣机房、文娱场所和车库等处,有背景噪声干扰场所内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13。6。3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扩音机容量宜按扬声器计算总容量的1。3倍确定,若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  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广播功能。
    3  采用射频传输集中式音响播放系统时,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宜有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
    如床头控制柜无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
    4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应急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
13。6。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13。6。5  火灾应急广播输出分路,应按疏散顺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楼层控制程序如下:
    1  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  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
    3  地下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若首层与2层有大共享空间时应包括2层。
13。6。6  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等。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管或同线槽敷设。
    4  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得加开关,如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7  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13。7  消防专用电话

13。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3。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直通对讲电话机,消防通信系统中主叫与被叫用户间(或总机值班员与用户间的通话方式)应为直接呼叫应答,中间不应有转接通话。
13。7。3  消防火警电话用户话机或送受话器的颜色宜采用红色。火警电话机挂墙安装时,底边距地高度为1。5m。
13。7。4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13。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3。7。6  消防通信系统的供电装置应选用带蓄电池的电源装置,要求不间断供电。
13。7。7  火警电话布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同管或同线束布线。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中备用照明为供工作人员继续工作或供疏散人员的环境所需的照明;疏散照明为提供人员疏散的路线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所需的照明。
13。8。2  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  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等;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等。
    3  观众厅、宴会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5  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室、人员较密集的地下室、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等。
    6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13。8。3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除第13。8。2条第2、4款规定的部位外,均须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照明;
    2  在第13。8。2条第3、5款和6款所规定部位中,当疏散距离最近安全出口大于20m或不在人员视线范围内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
    3  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可不设置。
13。8。4  应急照明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除应满足根据建筑内人员的疏散或暂时继续工作实际计算所需时间外,其最少持续时间及照度要求,应满足表13。8。4所列数据要求。

表13。8。4  应急照明最少供电时间、照度表
名称
供电时间
照度
场所举例
疏散照明
高层建筑为30min
不应低于0。5Lx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主要疏散路线、台阶处等
疏散环境的
备用照明
不少于30min
不少于正常照度的10%,最少不低于5Lx
展览厅、营业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餐厅、避难层等
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不少于120min
正常照明照度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备用电源室、应急广播室、电话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计算机中心等以及其他重要房间

13。8。5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部,距地不宜超过2。2m。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太大,必须装设在天棚上时,则应明装,且距地不应大于2。2m。
    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3。8。6  应急照明的设置,除满足以上各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常用电源终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
     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疏散照明≤5s;
    2  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但在假日、夜间定期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时可例外。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其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时,在上述例外非点亮状态下,应保证不能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3  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门口的上方,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参见图13。8。7疏散走道(通道)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有图形和文字符号,在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见图13。8。6。
     

图13。8。6  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示例

    4  可调光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宜用于影剧院,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观众厅,在正常情况下减光使用,应急使用时,应自动接通至全亮状态。
    5  备用照明灯具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信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
    6  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其正下方的半径为0。5m范围内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1lx)楼梯间可按踏步和缓步台中心线计算。观众席通道地面上的水平照度为0。2lx。
    7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8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应不影响正常通行,并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9  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和设计要求见表13。8。6。 

表13。8。6  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
应急照明类别
标志颜色
设计要求
设置场所示例
疏
散
照
明
安
全
出
口
标
志
灯
按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执行
  正常时:在30m远处能识别标志,其亮度不应低于15cd/㎡;不高于300cd/㎡
  持续工作时间:≥30min
  观众厅、多功能厅、候车(机)大厅、医院病房的楼梯的安全出口
  多层建筑中层面积》1500㎡的展厅、营业厅,面积》200㎡的演播厅的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且面积》200㎡的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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